真的是背锅?财务人员参与违法虚开获刑警示
在税协官网溜达,偶遇一则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沪0104刑初550号,判决日期新鲜出炉,2024年8月26日。这剧情,简直比电影还刺激!
咱们这位主角,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周某,为了解决所谓的“财务历史遗留问题”,竟然玩起了“支付款项换虚开发票”的高风险游戏。结果,案发后他倒是挺自觉,主动投案自首,还表示愿意退还那些“不正当收入”。而那家公司呢,也赶紧把违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税款,算是亡羊补牢吧。
这判决书,洋洋洒洒2000多字,详细得不得了,有兴趣的可以去裁判文书网瞅瞅。
不过,最让笔者惊讶的是,这判决书里居然没提对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这可是稀罕事儿!通常情况下,不得写个“另案处理”啥的? 想想那些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大违法案件公示系统点名的人,基本都是法定代表人。可在中小企业里,实际控制人才是背后的大佬,啥大事儿都得他们点头。所以这判决书里没提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真是让人琢磨不透。
笔者琢磨着,周某这行为,公司肯定是最大受益者没错,但也不能排除他偷偷瞒着其他人的可能性——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还有啊,周某从中捞了30多万,这不禁让人遐想,他是不是在里面当了个“中间商”,还顺便“抽了点水”?这是工作人员疏忽了,还是背后有啥不可告人的秘密?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不过笔者看过不少案例,居间人员因为催化违法行为,往往判得比执行人员还重。
笔者阅“刑”无数,总结出了财务人员违法的三大“法宝”:知情、参与、获利。简单来说,就是知道违法还参与,还从中捞好处。只要占了俩,获刑风险就嗖嗖往上涨。周某这哥们儿,三条全占,也是没谁了。
另外,笔者还发现有个公众号,拿(2020)湘1003刑初76号判决书说事儿,标题喊得震天响:“提供开票资料即获刑”,仿佛有人在背锅。这不是误导群众嘛!笔者一查,那案子里的财务负责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是不是隐名的还有待考证),他不仅知情,还亲自上阵(用自己的银行卡转非法资金),这至少也占了笔者那三大“法宝”里的俩。所以说,他获刑,可不是因为仅仅提供了开票资料那么简单。
最后啊,得跟咱们财务人员说两句:咱们可是公司财务信息的加工者,也是国家财税政策的监督者,得守住底线,不做假,不为假提供便利。遇到违法行为,得坚决反对,不能为了点小利益就迷失了方向,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