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图纸”到“卖房子”——8·28楼市新政与房地产“三高”模式的制度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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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姚 3
财税

从“卖图纸”到“卖房子”——8·28楼市新政与房地产“三高”模式的制度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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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与过往主要围绕限购、限贷、土地供应、税收和价格预期展开的调控不同,本轮改革直接进入开发模式的资金循环:实行预售的商品住房原则上须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购房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进入监管账户,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方解除监管;新出让土地等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企业须以自有资金购地;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和一个项目一家主办银行;并推进“交房即交证”。[1]

从法律层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仍保留商品房预售制度,新政并非“取消期房”,也不意味着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经营立即从现实市场消失。本文所谓“三高”的制度性终结,是指以早期预售、客户资金前置和跨项目滚动为核心的传统资金闭环,正在失去普遍复制的制度条件。从制度经济学和企业财务角度看,新政显著削弱了购房款和按揭资金承担项目建设融资的功能,把建设期资金责任重新推回开发商股东、项目公司和专业金融机构,从而系统性改写这一闭环。[2]

本文将从政策沿革、法律结构、房企财务、金融体系、居民资产负债表、地方财政、土地市场、税收、产业链和宏观经济等维度分析这一转变的长期影响。

关键词: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三高模式;房地产融资;预售资金监管;土地财政;开发贷款;房地产新模式

一、历史坐标:从住房商品化到地产发展模式重构

(一)1998年房改:解决“房子由谁分配”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是理解此后中国房地产发展的制度起点。国发〔1998〕23号明确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发展住房金融并培育住房交易市场。[3]

此后,住房从单位福利体系大规模转向市场交易,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宅开发、土地出让和房地产企业快速扩张形成相互强化的增长机制。对当时住房短缺、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中国而言,这一制度转轨显著扩大了住房供给,也使住宅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部门。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这一阶段具有明显的历史合理性。住宅建设周期长、资本需求大,而早期开发企业资本实力有限。允许在房屋建成前销售,可以缩短资金回收期,提高土地和资本周转效率。在住房需求持续增长、房价总体上行的环境中,这一制度安排显著加快了住宅供给扩张。

(二)从“国八条”到“新国八条”:强力调控,却没有改变融资方式

2005年的“国八条”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升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强调地方政府责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并综合运用土地、金融、财税等工具调节供求。[4]

2010年“国十条”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和对投资投机性需求的抑制;2011年的“新国八条”又把限购、限贷、住房保障和地方房价控制目标推向更严格阶段。[5]

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要求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并已明确提出鼓励商品住房现售试点。[6]

然而,这些政策无论力度多大,主要仍在既有房地产开发框架内调节需求、价格、信贷和供地。房企只要较早达到预售条件,仍可以通过首付款、预收款和个人按揭快速回笼现金。因此,过去的政策更多是在调节“房子卖给谁、卖多少、价格涨多快”,而不是重新定义“房子建成前由谁出钱”。

(三)从三道红线到8·28新政:监管自资产负债表进入项目现金流

2020年前后房地产融资监管明显转向房企资产负债表约束,“三道红线”等政策的核心是限制有息债务扩张和无序加杠杆。它第一次直接改变了房企依靠负债做大规模的边界,但没有完全改变企业提前获得销售现金的制度条件。只要预售足够早、回款足够快,房企仍可以通过销售现金、供应链账期、合作开发等方式维持较高周转。

8·28新政的改革由此具有不同意义。它把房地产调控从“需求管理”和“企业杠杆管理”进一步推进到“项目融资基础制度管理”。政策不再只关注房企能借多少债,而是直接规定项目在什么阶段可以销售、购房款如何监管、土地必须用什么资金购买、开发贷款如何进入、项目资金能否跨项目流动。

房地产政策由周期调控进入商业模式重构。

二、新政改了什么:预售没有消失,交易与融资机制被重写

(一)法理边界:不是“取消预售”,而是大幅提高门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仍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制度,并规定了土地价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以及取得预售许可等法定条件。[2]

建房规〔2026〕3号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它未改变法律中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而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提高实际预售门槛并强化资金、土地和项目管理约束。

新规真正做的是提高实际预售门槛:商品住房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则鼓励现房销售。[1]

同时,对通知施行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采取“老项目老办法”,预售条件和资金监管仍按原政策执行。[1]

未来数年预售项目、封顶预售项目和现房销售项目将并存,并非一夜之间切换。

(二)真正的制度组合:销售、资金、土地、融资与产权登记同时改革

这份文件不能只着眼于“现房销售”四个字。它将商品住房销售制度与土地供应、融资、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和产权登记放在同一体系中推进。其制度含义可以概括如下:

环节

传统模式的典型特征

改革方向

政策性质

预售时间

达到法定及地方工程进度即可预售

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原则上须主体结构封顶

刚性条件

新项目销售

预售长期占主导

新出让土地等项目优先现房销售

政策导向

购房资金

较早进入项目并形成开发现金流

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刚性约束

资金解控

按工程进度等规则拨付

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

刚性约束

土地资金

集团资金与融资滚动配置较多

开发企业须以自有资金购地,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地价

刚性要求+配套安排

开发融资

预售回款承担重要融资功能

开发贷款承担更完整的建设期融资功能

配套机制

银行管理

多家银行、多账户并存

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强化封闭管理

配套机制

组织形式

集团统筹项目与资金

强化项目开发公司制与项目风险隔离

组织机制

产权交付

交房与办证可能存在时间差

推进现房销售前首次登记和“交房即交证”

推进性安排

如果把这些政策拆开看,每一项似乎都只是技术性修补;如果把它们放在一起看,就会发现政策正在建立一条新的房地产资金链:股东资本和项目融资先承担建设责任,居民资金在更接近交付时进入,项目销售回款在项目内部封闭运行,跨项目抽调和集团资金池受到更强约束。

(三)个人按揭放款后移,使“能拿房、再还贷”成为新的风险分配原则

与销售制度改革同步推出的房地产信贷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转变。银发〔2026〕171号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现房销售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并通过受托支付进入项目公司主办银行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7][9]

这意味着消费者不再像过去那样在项目尚处于较早建设阶段时就开始承担长期房贷,开发贷款和其他项目融资需要覆盖更完整的建设周期。

与此同时,《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主办银行制度,要求项目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8]

其制度含义并非简单增加银行贷款,而是由专业金融机构和股东资本更多承担建设期融资,居民资金的进入时点明显后移。

(四)实施边界:中央规则仍需地方细化

地方后续细则的重点,是把现房优先、封顶预售、项目资金封闭等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供地、预售许可和账户监管规则,并与现行法律及“老项目老办法”的过渡安排保持一致。

三、“三高”模式为何失去普遍复制条件:一条资金循环的拆解

(一)高周转的秘密不只在工地,更在售楼处

所谓高周转,表面上表现为拿地快、开工快、开盘快,实质上是资本回收快。假设一个住宅项目从拿地到竣工需要三年,如果开工数月后即可预售,开发商就可以在项目远未完工时取得首付款、预收款乃至按揭资金。只要这些资金可以继续支持施工、偿债乃至下一轮拿地,同一笔股东资本就能够在多个项目和多个年份中重复使用。

因此,高周转并不是单纯提高施工效率,而是利用销售时点与交付时点之间的时间差提高资本周转。新规把预售时点推迟到主体结构封顶,并把购房资金严格纳入监管,现房销售项目更要在竣工和具备交付条件后完成主要销售。销售时间后移、资金自由使用时间后移,高周转最关键的“时间杠杆”自然下降。

(二)高杠杆不仅是银行借款,客户预付款本身也是经营杠杆

传统房地产分析往往把杠杆理解为银行贷款、信托、债券等有息负债,但对开发商而言,客户预付款同样具有明显的经营融资属性。会计上,预售收到的购房款通常体现为合同负债,而不是金融负债;经济上,它却让企业在未交付商品前取得无息或低成本现金,从而显著降低股东资本需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6年1—8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50,893亿元,其中定金及预收款16.037亿元、个人按揭贷款6,846亿元,两项合计22,883亿元,占到位资金的44.96%。[10]

这一比例并不等于房企可自由支配的客户融资比例,但足以说明居民购房相关资金长期承担着重要的现金流前置功能。随着资金进入更晚、监管更严、按揭放款后移,客户资金的经营杠杆作用将明显减弱。需要说明的是,新规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本文引用的2026年1—8月数据主要用于刻画改革出台时的行业基线,而非改革实施后的政策效果;下文同期数据亦作同样理解。

(三)高负债依赖高周转,高周转一旦下降,集团扩张逻辑也会反转

高负债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一个重要前提是企业相信未来销售回款足以覆盖今天的债务。传统模式由此形成“高杠杆拿地—快速开盘预售—回笼现金—偿债并继续拿地”的循环。只要房价和销量不断增长,企业规模越大,越容易获得融资,融资越多,又越容易扩大规模。

2026年改革同时压缩土地端、时间端、客户资金端和跨项目资金池,并进一步后移居民按揭资金进入时点。需要区分“旧模式已经失速”与“旧模式在制度上难以复位”:销售下行、信用收缩和房企资产负债表调整此前已削弱“三高”模式的现实基础,2026年改革的更深意义,是把这些约束进一步写入预售、购地、项目融资和资金监管制度,提高旧模式重新复制的制度成本。因而,本文所谓“三高模式的终结”,是指传统“三高”相互强化的制度闭环正在失去普遍复制条件,而不是宣布房地产企业今后不再负债、不再预售。

四、房企财务报表与经营模型:从规模扩张转向资本回报

(一)资产负债表:合同负债新增趋缓,存货平均占用期限上升

预售制下,房企经常呈现“先收钱、后交付”的资产负债表结构:购房款提前进入形成合同负债,在建开发产品同时作为存货存在。现房销售占比提高后,在其他条件相近时,房企在建阶段取得的客户资金减少,合同负债新增速度趋缓;土地、在建开发成本和完工待售产品则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停留更长时间,存货平均占用期限和资本占用压力上升。具体到单家企业,合同负债绝对金额仍会受到销售规模、项目节奏和存量项目影响。

因此,现房销售并不天然使财务报表“更轻”。恰恰相反,在项目建设和去化期间,开发商需要承受更重的资产占用。这一变化会迫使企业更加重视项目资本金比例、建设周期、融资期限和库存周转,而不能单纯以销售额和货值规模评价经营成果。

(二)现金流量表:收款与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缩小

传统预售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可能在收入尚未确认时已获得大量现金,因此经营现金流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明显时间差。现房销售增加后,收款时点与交付、收入确认时点趋近,但经营现金流仍受拿地支出、建安付款和库存去化影响。更准确的变化,是“现金回笼与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缩小”,而不是经营现金流与利润必然同步。

(三)杜邦逻辑重构:ROE不能再主要依靠周转和杠杆

从杜邦分析看,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拆分为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传统房地产“三高”模式的突出特征,正是用较高资产周转率和较高权益乘数放大股东回报。现房销售和项目资金封闭使总资产周转率下降,同时杠杆扩张受到约束,过去依靠“快”和“借”获得高ROE的空间收窄。

未来房企要维持合理资本回报,更依赖产品溢价、低成本土地、建安成本控制、融资成本管理和库存去化能力。衡量一家房企的核心指标也会从“销售额、拿地额、货值、城市数量”逐步转向ROIC、项目资本金回报率、净负债、经营现金流、存货周转、项目减值和按期交付率。从ROIC看,现房销售并不必然降低单个项目利润额,却会因资本回收后移而提高平均投入资本和资本占用久期;即使项目毛利率不变,只要资本占用时间拉长,ROIC也可能下降。新模式真正考验的因此不仅是利润率,还包括利润率能否覆盖更长的资本占用周期。

财务维度

传统预售主导模式

现房销售占比提高后的趋势

合同负债

客户资金提前进入、规模较大

新增趋缓或相对下降,取决于销售规模和项目节奏

存货

部分在建产品已锁定销售

平均占用期限延长,库存管理更重要

经营现金流

常领先于收入确认

收款与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缩小

有息融资

可由预售回款部分替代

建设期更依赖开发贷、股权和债券

资产周转率

早开盘有利于快速周转

其他条件不变时趋于下降

ROE来源

周转率和杠杆贡献较大

利润率、成本和资本配置权重上升

减值风险

交付风险更突出

库存可变现净值和项目减值更突出

(四)经营逻辑向资本密集型制造业靠拢:先投入、后形成产品、再回收资本

预售主导时代的房地产具有强烈金融属性:产品尚未完成,客户资金已经进入;土地上涨和融资能力甚至可以掩盖产品本身的投资回报。现房销售提高后,开发商需要先投入资本、组织生产、形成合格产品,再完成销售和现金回收,经营逻辑更接近资本密集型制造业。

风险重心也将部分从交付端转向资产端。完工库存占用增加后,去化速度、售价折让和存货减值对利润与现金流的影响会更加直接。

五、购房者、银行与资本市场:建设期风险重新配置

(一)购房者:最大的收益不是“房价一定更低”,而是风险边界更清晰

在传统期房交易中,一个家庭可能先支付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首付,银行随后发放长期住房贷款,家庭开始偿还本息,但住房还要等待一两年甚至更久才能交付。开发商的经营风险由此部分传导给购房者: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购房者既没有取得完整商品,又已经承担现金支出和债务。

新规要求购房资金全额进入监管账户,并将预售项目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推迟到竣工备案后。[1][7]

这实际上在重新同步家庭资产和负债的形成:住房接近可交付时,家庭的大额债务才真正形成。对于普通居民而言,其价值主要是降低烂尾、延期交付和“先还贷、后拿房”的风险,而不是保证房价下跌。交付风险下降也不等于居民住房风险消失,购房者仍需承担房价波动、长期偿债和收入变化等风险。

现房销售还使购房决策从“买预期”转向“买实物”。采光、楼间距、园林、公区、噪音、车库、装修和周边配套可以直接观察,“所见即所得”使房企更难仅依赖样板间、效果图和营销承诺。

(二)银行:承担更完整的建设期信用风险

按揭资金进入时点后移后,银行面对的核心变化不是住房融资需求消失,而是开发贷对建设周期的覆盖更深、风险暴露期限更长。银行因此必须更早识别项目现金流、资本金和退出风险。

这种风险重新分配更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分工。商业银行具备项目尽调、抵押担保、拨备、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测能力,主办银行制度则减少多头开户和信息分散,使项目资金闭环的监督责任更加明确。[8]

封闭监管能够减少资金挪用,却不能把缺乏真实需求、土地成本过高的项目变成盈利项目。开发贷期限拉长还意味着银行承担更长的信用风险暴露。现行规则已要求贷款人持续监测项目风险、动态开展风险分类,并定期对商品住房开发贷款进行压力测试。[8]

新的授信逻辑应从“看集团规模和历史排名”进一步转向“看项目现金流、资本金和退出能力”。

(三)资本市场:规模叙事弱化,现金流和资本纪律重新定价

过去房地产资本市场高度关注销售额排名、土地储备、货值和全国布局,因为规模本身能够强化融资能力并形成增长预期。新模式下,仅有规模越来越难证明企业价值。现金流稳定性、土地成本、库存质量、净负债、项目ROIC和交付能力的重要性上升。

未来一家低杠杆、现金流稳定、年销售规模较小的房企,未必比高销售额但资本占用巨大、库存沉重的企业价值低。房地产企业估值会逐渐从“规模成长型公司”转向“资本密集型项目运营公司”。2026年资本市场配套政策也明确支持房企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ABS、CMBS以及符合条件的REITs等工具,并强调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15]

企业的资本纪律、自由现金流和项目质量因此会获得更高权重。

六、地方财政、土地市场与税收:房地产现金流后移的第二轮效应

(一)地价形成机制将被重新约束

土地价格并不是独立于项目现金流存在的。开发商能够支付的最高地价,本质上等于未来销售收入扣除建安、融资、税费、营销管理成本以及目标资本回报后的剩余。如果销售回款明显后移、资本占用期限拉长,而终端房价又受到居民支付能力约束,那么开发企业能够承受的地价自然下降。

新规一方面要求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地,抑制土地端高杠杆;另一方面允许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国家规定分期缴纳,由地方确定比例和期限,以缓解资金压力。[1]

这是典型的“去杠杆但不休克”设计。未来地方供地如果仍按过去高周转时代的地价逻辑定价,可能出现项目收益率无法覆盖资本成本、企业干脆不拿地的情况。

(二)土地财政:从“地价最大化”转向“项目可持续性”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6年1—8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18127亿元,同比下降22.9%,其中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3753亿元,同比下降28.6%。[11]

这说明本轮制度改革推出时,土地市场本身已经处于深度调整阶段。

现房销售提高资本占用后,开发商对土地价格会更加敏感。地方政府过去依靠“高地价—高杠杆拿地—快速预售—再拿地”的循环获得土地收入的空间继续收窄。对于人口流入和住房需求强劲的城市,土地仍可能保持稀缺性;而对库存高、人口流出或住房需求不足的地区,土地价格更必须服从真实销售能力。地方财政从土地价格驱动向税源、产业和公共服务驱动转型的压力因此进一步增强。

(三)税收:不是少征税,而是部分税款发生时间后移

房地产税收制度长期与预售深度耦合。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需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完工后再进行调整。[12]

预售减少后,未完工开发产品提前形成计税收入的规模会下降,所得税现金流更接近项目完工和真实销售阶段。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3号公告明确,预征申报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者现售备案证书发证当日;如取得预(销)售收入更早,则以取得首笔收入之日为起点。[13]

这表明现行征管制度已经为预售和现售并存预留接口。现房销售不是“不缴土地增值税”,而是预征起点和收入形成更靠后。增值税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当期预收款和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18]

预售收入减少也会使增值税预缴的现金流时点相应后移。

从现金流时点看,销售制度变化对主要税费与土地价款的影响可概括如下:[1][12][13][18]

项目

早期预售

封顶预售

现房销售

主要影响

企业所得税

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预售和计税现金流相应后移

更接近完工后实际销售

主要改变纳税现金流时点,不当然降低法定税负

土地增值税

预售许可或首笔收入触发预征

预征起点随销售时点后移

现售备案或首笔收入后进入预征

预征节奏后移,最终清算规则不因销售方式当然改变

增值税

取得预收款后按规定预缴

预缴时点后移

不发生预售预收款时,不形成相应的预售预缴

建设期税款前置程度下降

土地出让价款

购地阶段形成较大现金支出

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

同样适用相应分期安排

属于项目现金流安排,不属于税收减免

对地方财政而言,关键不在法定税负是否下降,而在房地产相关现金流更加后置。预算管理因此需要增强跨期安排,并使供地、公共投资与真实住房需求更加匹配。

七、房价、投资、产业链与宏观经济:短期承压与长期重构并存

(一)融资成本会上升,但不能由此推出“房价一定上涨”

现房销售使开发商承担更长时间的建设期资金占用,从单个项目看,开发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资本金占用都可能增加,利息和股权资本成本存在上行压力。但房地产成本并不是完全外生的。若终端房价受居民收入和供需约束无法同步上升,新增融资成本会在地价、利润、建安成本和营销费用之间重新分配。

新制度对房价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单一方向。从成本转嫁弹性看,人口净流入、供需偏紧的城市,新增资本成本可能由售价、地价和开发利润共同分担;库存较高、人口净流出地区需求更具价格弹性,提价空间有限,压力更可能落到地价、利润和去化周期上。现房销售因此更接近风险与资金成本的重新定价机制,而不是单纯的涨价或降价政策。

(二)改革发生在行业仍处深度调整期,短期投资压力必须正视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6年1—8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7979亿元,同比下降19.9%;房屋新开工面积29,89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4.8%;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49,88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2.1%,销售额47,470亿元,同比下降13.0%。[10]

8月份,一线、二线、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下降0.9%、2.7%和4.1%,同比降幅虽继续收窄,但整体仍处调整过程。[14]

因此,“先立后破”和“老项目老办法”并非技术性措辞,而是避免融资断层的关键。若在开发贷款、股权融资、主办银行制尚未完全接续之前骤然全面取消预售,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建设期融资缺口,进一步压缩拿地和开工。当前设计通过提高新项目门槛、保留存量过渡、延长开发贷款期限等方式分阶段切换,其目标是改变模式而非制造流动性休克。

(三)建筑产业链:长期改善回款质量,短期可能承受项目数量收缩

项目资金封闭管理有利于降低开发商把融资压力转嫁给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的空间。对建筑企业而言,最重要的风险往往并不是毛利率低几个百分点,而是工程完工后长期收不到工程款。若开发贷款覆盖完整建设周期、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施工款和材料款的支付确定性理论上会提高。

但短期不能忽视开发投资和新开工下降带来的需求压力。钢材、水泥、玻璃、装修、家居、工程机械等行业的总需求与房地产开工密切相关。新模式的长期目标是提高项目质量和现金流质量,而不是保证开发规模不下降。因此产业链可能经历“量收缩、账期改善、项目质量提升”的复杂过渡。

(四)存量时代已经到来,新房必须与二手房在真实产品上竞争

2026年1—8月,全国二手房交易网签面积达到54,92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6%,已经超过前述同期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10]

这一数据意味着房地产从增量开发市场向存量交易市场转变已经非常明显。二手房天然是现房,如果新房仍主要销售几年后的未来产品,其交易风险和可验证程度会明显弱于二手房。

现房销售由此也是新房交易规则向成熟存量市场靠拢。未来新房必须回答更加具体的问题:为什么比同区域五年房龄的二手房贵?户型、建筑质量、园林、物业、能耗、社区配套究竟好在哪里?“好房子”不再只是政策口号,而会直接转化为库存去化速度和项目现金流。

八、行业新格局、改革边界与未来方向

(一)竞争优势将从融资能力转向产品力与资本配置能力

过去房企的竞争优势更多集中于融资、拿地和快速开盘,规模扩张本身又会反过来强化融资能力。2026年改革削弱这一自我强化机制,竞争重心将更多转向城市选择、产品定位、成本控制、交付质量和库存去化。

未来房企需要在项目层面回答更具体的问题:哪里还有真实需求、什么地价能够承受、产品是否匹配购买力、建设与销售能否按计划完成。规模仍然重要,但必须建立在单个项目可持续盈利和可兑现现金流之上。

(二)国企、民企和中小房企:真正的分水岭不是所有制,而是资产负债表和项目质量

现房销售确实提高资本门槛,资金成本较低、资产负债表稳健的企业具有优势,因此大型央国企可能在部分城市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但不能由此简单推导“民企退出”。新开发贷款制度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一视同仁提供贷款。[8]

如果融资评价真正从集团规模转向单一项目现金流,一些低负债、产品能力强、土地成本合理的民营和区域房企仍有生存空间。

与此同时,项目公司制可能推动更多股权合作、联合开发、项目并购和长期资本进入。企业不再需要把所有项目长期装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而可以在项目层面形成“股权资本+开发贷款+债券或其他长期资金”的资本结构。这有助于房地产从公司无限加杠杆转向项目资本结构管理。

(三)改革边界:制度可以减少道德风险,但不能消灭市场风险

对新规的评价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现房销售能够降低资金挪用、延期交付和烂尾风险,却不能解决人口变化、部分城市住房过剩、居民收入预期、存量库存和地方债务等结构问题。一个实际需求只能支撑5万套住房的城市,如果继续供应10万套,无论预售还是现售都必须面对库存。

同样,资金监管可以尽量确保项目资金用于建设,却无法保证项目建成后一定卖得掉;主办银行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却不能替代市场需求判断;“交房即交证”可以降低产权风险,却不能创造购买力。新制度重新配置建设期风险,但不会消除房地产的市场风险。

因此,改革更准确的含义是风险重新归属、重新定价,而不是风险总量自动下降。

(四)制度落地仍需时间检验:从建筑业挂靠看执行约束

我在2013—2015年曾在设计院从事会计工作。当时建筑业对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的治理已经持续多年,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还专门出台试行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认定与查处规定。[16]

十余年后,执行难题仍然存在。2025年全国住建系统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260,270项次,发现存在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6,854项次;这些违法违规并非全部属于挂靠,但监管部门仍专门要求加大“挂证”、挂靠等市场乱象治理力度。[17]

背后的经济逻辑并不复杂。只要违规的直接成本与“被查概率×处罚损失”之和仍低于持续合规经营的成本,市场主体就可能保留规避监管的激励。制度能够改变收益与成本,却不会因为禁止性规定写入文件便自动改变全部市场行为。

房地产改革同样需要经过这一检验。后续需要防范的变形执行包括:监管账户形式封闭,但通过关联交易、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抽走资金;项目公司名义独立,却仍被集团统借统还架空;“明股实债”、施工方垫资等替代融资重新放大项目杠杆;主办银行制度只实现账户集中,却没有形成实质现金流监控。上述风险是否出现以及监管能否及时纠偏,需要用项目数据持续验证。

改革效果最终应由项目运行和监管执行结果检验,而不能仅凭政策文件发布本身判断。

(五)过渡期政策配套:融资、土地与预算节奏需要同步

首先,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真实建设和销售周期匹配,同时坚持资本金实缴、资金封闭和压力测试,避免“期限拉长”异化为掩盖项目风险。[8] 其次,土地出让价款分期应与地价重估、库存和销售能力联动,不能成为维持高地价的替代工具。地方预算也需适应土地收入和相关税费后移,降低对单一年度房地产现金流的依赖。融资、土地与预算配套的共同目标,应是保障模式切换不形成新的流动性断层,而非恢复旧有的集团层面无约束扩张。

(六)需要重点观察的八个指标

判断改革是否真正改变行业,不能只看政策文本,还要观察未来三到五年的数据。最值得持续跟踪的指标包括:新出让土地中现房销售项目占比;取得预售许可时的平均工程进度;房地产企业合同负债与存货结构;开发贷款在房企到位资金中的占比;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融资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土地成交溢价率;房地产企业ROIC和经营现金流;以及竣工、交付、销售和产权登记之间的时间差。

只有这些指标持续变化,新的房地产发展模式才算真正落地。

结语

1998年房改解决的是住房如何从单位福利走向市场;2005年“国八条”和2011年“新国八条”主要解决房价、需求和市场秩序;“三道红线”试图限制房企资产负债表无序扩张。到2026年,改革终于进入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房屋尚未建成以前,究竟由谁先出钱、谁承担项目风险。

从法律形式看,8·28新政并未取消商品房预售;真正改变的是支撑传统“三高”模式的融资条件。销售时点后移、资金封闭、自有资本约束和项目融资重构,共同压缩了早销售、低资本投入和跨项目滚动的空间。所谓“制度性终结”,是旧闭环失去普遍复制基础,而不是预售、负债和规模经营在现实中立即消失。

未来房企仍可预售、负债和扩张,但资本回报将更多取决于项目现金流、产品质量、土地成本与资本纪律。制度方向已经改变,其最终效果仍需经过完整项目周期和持续数据检验。

这场改革最终改变的不是房子的物理形态,而是房地产生意的财务逻辑:从提前出售未来、依赖时间差和杠杆扩张,逐步转向先投入资本、形成产品、完成交付、再实现现金回收。房子还是那套房子,真正变化的是谁先付钱、谁承担风险,以及一家房地产企业究竟靠什么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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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基于公开资料的政策、经济与财务分析,不构成投资、购房、融资、税务、法律或其他决策建议。文中判断仅代表作者在资料获取时点的研究结论,相关政策、数据及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读者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及其后果,均应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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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EB/OL]. (2026-08-28)[2026-09-19].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45644612a7064289bdc0d5b1427a25d8.html.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EB/OL].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08-26)[2026-09-19].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19/8/26/art_23636_1587.html.

[3]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EB/OL]. [2026-09-19]. https://www.gov.cn/gongbao/shuju/1998/gwyb199833.pdf.

[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EB/OL]. (2005)[2026-09-19]. https://www.gov.cn/ztzl/2006-06/30/content_323694.htm.

[5]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EB/OL]. (2011-01-26)[2026-09-19].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101/t20110127_781128.html.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EB/OL]. (2010-04-13)[2026-09-19].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629136.htm.

[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EB/OL]. (2026-08-28)[2026-09-19].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6817.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4号[EB/OL]. (2026-08-28)[2026-09-19].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6822.

[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5号[EB/OL]. (2026-08-28)[2026-09-19].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6823.

[10] 国家统计局. 2026年1—8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EB/OL]. (2026-09-15)[2026-09-19]. 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609/t20260915_1965310.html.

[11] 财政部. 2026年1—8月财政收支情况[EB/OL]. (2026-09-18)[2026-09-19]. https://gks.mof.gov.cn/tongjishuju/202609/t20260918_3997709.htm.

[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EB/OL]. (2009-03-06)[2026-09-19].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27/content.html.

[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EB/OL]. (2026-01-01)[2026-09-19].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6/1/4/art_8409_84362.html.

[14]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 2026年8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解读[EB/OL]. (2026-09-15)[2026-09-19]. https://www.stats.gov.cn/sj/sjjd/202609/t20260915_1965303.html.

[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EB/OL]. (2026-08-28)[2026-09-19].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55027/content.shtml.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EB/OL]. (2014-08-04)[2026-09-19]. https://zjt.fujian.gov.cn/ztzl/wqzt/fjsgczllnzlxdhsntsgzzt/zcwj/201409/t20140930_2881536.htm.

[17] 每日经济新闻.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要加大治理“挂证”、挂靠等市场乱象力度,持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EB/OL]. (2026-09-16)[2026-09-19]. https://www.nbd.com.cn/articles/2026-09-16/4583006.html.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EB/OL]. (2026-01-30)[2026-09-19].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602/t20260203_39831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