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轻徭薄赋”理念的现实困境——理想与财政刚需之间的千年张力
摘要
“轻徭薄赋”是中国传统政治中延续最久的财政伦理之一,但其历史实践却不能仅凭田租税率或减免诏令来核验。本文区分法定赋役、实际财政负担与国家财政汲取,以汉代恢复型财政、唐代税基转换、宋代工商财源、明代固定正额和清代耗羡财政为主线,并以秦、隋、元作为对照。
研究发现,古代中国虽多次出现相对低负担时期,然而负担总量较轻、分配相对公平、制度长期稳定和财政足以维持治理这四项条件却很少同时成立。正赋受仁政承诺和征收能力约束时,持续扩大的军政支出往往转由专卖、徭役、折征、耗羡和临时加派筹集,形成名义正额稳定而实际负担外溢的财政结构。本文将这一结构概括为“正额冻结型财政困境”,并指出它与王朝兴衰的联系不在“轻赋则兴、重赋则亡”的线性因果,而在财政缺口、征收恶化、税基受损和政治失信之间的反馈循环。
关键词:轻徭薄赋;赋役制度;财政汲取;正额冻结;财政国家;王朝周期
一、问题的提出:历代王朝真的从未“轻徭薄赋”吗
在中国传统政治话语中,“轻徭薄赋”几乎天然具有正当性。王朝处于上升阶段时,史书常以减免田租、停罢徭役、招徕流亡和劝课农桑描写其政治清明;天下走向凋敝,横征暴敛、役使无度和民不聊生又成为解释乱亡的惯常语言。
轻赋与盛世相连,重敛与危亡相伴,久而久之,仿佛构成了一条不证自明的历史规律。
本文标题中的“财政刚需”并非古代文献中的固有概念,而是对传统国家某些难以即时停止的支出所作的分析性概括。基本行政、防御、治安、赈灾和重大水利,属于维持国家运行的成本;无限扩张的战争、超出基本礼制的宫室营建和统治集团的奢侈消费,则不能因被冠以“国用”之名,便自动取得同等的必要性。本文考察的千年张力,既是民本财政伦理与治理成本之间的矛盾,也是这种伦理与国家支出目标不断自我扩张之间的冲突。
若据此断言历代王朝“从未实行轻徭薄赋”,则结论显得偏颇武断。
汉初长期降低田租,唐初整理租庸调,明初屡行蠲免,清初废除部分明末加派并推行摊丁入亩,都不能被轻易归为没有实际效果的政治宣传。真正值得深入探讨的,不是某位君主是否颁布过减税诏令,而是减税能否脱离开国恢复、短期承平或临时赈恤,转化为能够抵御战争、灾害、行政扩张和利益侵蚀的常态制度。
“轻”也没有一个可以跨越两千余年直接使用的刻度。田租税率下降,未必意味着家庭总负担下降;正赋不增,若同时存在口赋、差役、运输、专卖加价、地方附加与临时摊派,也难称真正薄赋。同样的银粮定额,在丰年和灾年、自耕农和佃户、银贵谷贱和货币充裕的环境下,压力并不相同。讨论传统财政中的轻重,必须先确定比较基准;这一基准又会随国家支出结构、征收方式和经济环境而变化。
关于传统中国赋役与财政的研究,大致形成三条相互关联的路线。赋役制度史和财政数量史重在整理户口、田地、田赋、役法和专卖项目,梁方仲的统计工作为长时段比较奠定了资料基础[1];财政思想史讨论“藏富于民”“量入为出”和“节用爱民”,揭示轻赋观念的政治伦理意义[2][3];国家能力研究则关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基层代理成本和正式税收之外的财政运作。黄仁宇对明代财政行政的分析、王业键与曾小萍对清代田赋和耗羡的研究,以及孙传炜对中央—地方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释,都说明低法定税率、财政能力不足和基层非正式征收可能同时存在[4][5][6][7]。
这些研究分别回答了税制如何变化、国家如何筹资以及统治者如何理解理财。明清之际,黄宗羲又以“积累莫返之害”概括税役归并之后旧额复生、负担重出的历史现象[8]。
本文不拟编写一部“摊大饼式”的古代财政通史,而以汉、唐、宋、明、清的代表性转型为主线,以秦、隋、元作为对照,在黄宗羲所揭示的机制之外,进一步考察支出结构、税基变化、地方经费和中央—地方责任分裂如何共同架空轻赋承诺。
判断“轻徭薄赋”是否真正实现,需要四个相互关联的尺度。负担总量考察正税、杂派、徭役、实物输送、专卖价差和征收损耗合计后,社会实际交付了多少货币、实物和劳动;负担分配考察财产状况相近者是否承担大致相近的义务,以及负担能力不同者是否存在合理差别,借用现代税收理论的术语,分别涉及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制度稳定考察宽赋减役能否跨越战争、灾荒和君主更替;财政可持续则要求国家不依赖大规模临时加派和非正式征收,也能维持基本行政、防御、赈济和公共工程。现代术语在此仅作为比较工具,不能替代对古代身份、土地和户籍制度的具体分析。
以上四项条件很少同时成立。某一时期田租很低,可能仍有人头税和沉重劳役;中央正赋长期稳定,可能以地方附加和征收陋规为代价;一时蠲免也可能只是支出暂降后的政策余裕。本文所说的“未真正实现”,因此不是否认减税减役的历史事实,而是指出古代中国未能形成一种覆盖综合负担、兼顾分配公平、能够长期维持并经受财政冲击的低负担制度。轻赋经常是一种政策状态,却很少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状态。
二、“轻徭薄赋”的思想内核:富民,而非取消国家汲取
进入思想分析之前,须先辨明“赋役”的使用范围。古代文献中的“租”“赋”“税”“调”“庸”“役”并非始终具有固定含义。田租通常与土地或农业产出相连,赋既可指按户、按丁承担的财物和军需义务,也可成为广义征课的称谓;调多以布帛土产为内容,庸原与纳资代役相关,役则包括力役、差役、兵役和运输等多种义务。脱离具体时代,把这些名目直接折算成一条连续不变的税率曲线,所得结论必然失真。
本文在叙述具体制度时保留其历史名称,在跨朝代比较时使用三个分析性概念。“法定赋役负担”指成文制度、税籍和征收定额明确规定的义务;“实际财政负担”指家庭或经营者为完成国家义务最终付出的货币、实物、劳动时间及附随成本;“国家财政汲取”则指国家及其基层代理体系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社会资源的全部过程。三者不能混同:法定正额低,不等于实际负担必然低;收入没有进入中央国库,也不意味着社会没有支付治理成本。
先秦儒家并不否定国家取财。《论语·颜渊》所载“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9],不是主张国家退出财政活动,而是把民众生计视为国家收入的前提。孟子提出“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10],又将“省刑罚,薄税敛”列入仁政大目[11]。国家当然可以征收,但不能把维持生产和生活的资源一并取尽。
荀子的论述更接近财政运行本身。他主张“轻田野之赋,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最后落脚于“如是则国富矣”[12]。轻赋在这里并不与富国相悖。减少对农时和市场的过度干扰,保留家庭再生产能力,反而能够稳定人口、扩大产出和维持税源。所谓藏富于民,并非国家放弃收入,而是反对为短期入库而损害长期财源。
这一思想包含三层相互衔接的界限。赋税不能侵蚀口粮、种子和基本生产资料,否则征收会直接破坏下一期税源;徭役不能频繁夺农时,因为一次征发造成的机会成本可能远高于法定役期本身;财政取用还应以节用为前提,宫室、巡游、宴赏和不必要的战争若不受约束,所谓薄赋便只剩收入端的道德劝告。
儒家财政伦理的长处,在于它很早便认识到国家收入与民间生产不是零和关系;其局限也同样清楚。它把约束寄托于君主节俭、官员廉正和儒臣劝谏,却没有进一步形成预算、审议、问责和支出优先级。哪些支出属于国家生存所必需,哪些只是皇权意志;正常收入不足时能否加征,加到什么程度;地方政府承担事务所需经费由谁保障——“仁政”能够提出方向,却没有提供足以稳定执行的程序。
因此,“轻徭薄赋”首先是一种财政伦理和合法性语言,而非结构完整的财政制度。它能够说明统治者不应穷尽民力,却不能单独回答国家必须花钱时如何筹资,更不能保证取财和用财受到同等约束。后来历代王朝的反复,正从这一制度空隙中展开。
三、正税之外:古代民众究竟承担了什么
判断一个时代的赋役轻重,不能只看法定田赋。传统国家从社会取得资源,至少包括田赋、人头税、徭役、实物输送、专卖收入、商税、临时加派和地方杂费。它们在制度名称和入账方式上彼此分离,在家庭生活中却共同占用收入、产品和劳动时间。
这里的“民众”也不是内部同质的纳税整体。地主、自耕农、佃户、商人、无地雇工,以及军户、匠户、站户等身份群体,与国家财政发生联系的方式并不相同。一项改革可能减轻某一类人的负担,同时把成本推给另一类人;平均正额下降,也可能与特定群体负担集中并存。
土地占有是最重要的分界。自耕农直接面对田赋、差役和农产品变现压力;地主名义上缴纳土地税,却可能通过地租、分成和附加条件向佃户转嫁;佃户未必登记为田赋纳税人,却可能成为经济上的最终承担者。土地转移以后,税籍若不随产权更新,还会出现“产去税存”或强者隐田、弱者承额。梁方仲汇集整理的历代户口、田地和田赋资料,为识别隐户、漏田、统计口径变化及其对财政判断的影响提供了重要资料基础[1]。
汉代田租低,并不等于全部负担轻。文帝二年、十二年先后减半征收田租,十三年又下诏除田租;景帝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税一遂成为较稳定的法定标准[13]。与此同时,成年人口通常须纳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儿童口赋的年龄范围和数额随时期变化,不能用一个固定数字覆盖整个汉代[13][14]。田租只是家庭国家负担中的一项,更赋、兵役和临时征发仍须另行计算。
徭役比货币税更难计量。成年男子被征发修城、治河、转运或戍边,表面上没有向官府交付钱粮,实际损失却包括误农、途中食宿、工具牲畜损耗和家庭照料中断。远距离运输尤其可能把有限的役期变成长时间离家。若允许输钱代役,劳动义务又转化为货币压力。轻“徭”与薄“赋”从来不是两个可以分开评价的世界。
实物税也附带大量制度外成本。粮食由农户运至县仓,再转送州府或京师,沿途损耗、包装、脚费、折色和验收差额可能由纳税人承担。账簿中的正额没有变化,实际交付数量却会因加耗和折纳标准而上升。明清时期围绕火耗、平余和折色的争论,本质上都涉及法定税额与征收过程成本之间的边界。
专卖制度则把财政负担嵌入商品价格。盐、茶、酒等由国家控制生产、运输或销售,国库取得的收入不必表现为直接加田赋,但消费者支付的垄断价格中已经包含财政成分。强制性和籴也有类似问题:法律形式是政府购买,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生产者承受的差额便具有强制负担性质。它们未必都能在传统法制意义上统称为“赋税”,却不能从综合负担中排除。
还要区分法定缴纳者与实际承担者。田赋可以通过地租向佃户转嫁,商税和专卖成本可以通过售价转给消费者,价格管制下的强制供给则可能把损失留给生产者。赋役货币化以后,银价和谷价又会改变固定银额的真实压力:纳税数额未变,农户为取得同样银两所需出售的粮食却可能增加。在现代公共财政理论中,这类问题通常被纳入税负归宿分析[15];将这一工具用于古代史时,仍须避免假定市场传导与现代经济完全相同。
地方附加最能暴露正额与实际负担的距离。中央可以宣称永不加赋,州县仍要承担治安、司法、驿传、赈济、办公和迎送。正式经费不足时,耗羡、规费、差役和摊派便成为基层运转的替代资金。中央财政账面上的低税,因而可能与地方社会中的高交易成本、强制性支付和不确定征收并存。
四、极端动员与差等负担:秦、隋、元的对照意义
本文以汉唐宋明清为主要比较序列,并非因为秦、隋、元在财政史上不重要,而是三者更适合作为边界案例。秦、隋显示国家动员在短期内突破社会承受能力时,赋、役、兵和工程如何彼此叠加;元代则说明,即使某项正式税粮没有普遍达到极端水平,身份差等、额外课入和支出扩张仍可形成另一种财政失衡。
后世正史对秦制的记述带有明显的鉴戒色彩。《隋书·食货志》追述秦代,以“太半之收”“头会之敛”概括其征取,又把长城、戍边和高强度役使并列[16]。这些措辞不宜未经考辨便视为现代意义上的精确税率,却提示了一个重要事实:秦的社会负担不能只从田租观察。统一战争结束以后,宫室、道路、边防和远距离戍役仍集中展开,国家对劳动和物资的要求没有随战争结束而同步回落。
秦代的反面意义,不在于留下一个可供各朝横向套用的数字,而在于揭示财政能力与社会承受力之间并非总是正相关。国家越能准确编户、组织运输和征发劳力,越可能在目标缺乏约束时把组织能力推向极端。强国家未必自然产生稳定财政,过度使用动员能力反而会破坏家庭生产、人口秩序和未来税基。
隋代具有相似而不完全相同的结构。隋初统一户籍、整理赋役并恢复生产,其制度起点并非横征暴敛;问题在于大运河、宫室、巡游和对高句丽战争在较短时期内集中展开。正史将饥荒、征发、流亡和盗贼并起联系起来,并以隋亡为鉴[16]。若把王朝灭亡单独归咎于徭役,显然过于简单;但隋代至少证明,行政组织和征发能力一旦服务于连续的大工程和远征,也会迅速消耗社会恢复所得。
元代提供了另一面。《元史·食货志》称元初“取民未有定制”,世祖以后逐步建立税粮、科差、盐课、商税、市舶和额外课等收入体系;至天历年间,各项课入较至元、大德时已有增长,朝廷仍“未尝有一日之蓄”,史臣将其归因于不能量入为出[17]。收入增加而储备不足,说明财政紧张未必源于税收绝对低,也可能来自支出和收入同步扩张、财力缺少统筹。
元代赋役还具有鲜明的身份差等。民户、军户、站户、匠户及其他户计承担的税粮、科差和专门役务不同,区域制度也并不一致。平均田赋不能显示站赤运输、职业役务和特定户籍义务的真实成本。《元史》关于清查田亩的记载,以“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揭示税籍失真对负担分配的破坏[17]。所谓薄赋,若只看平均正额,便会遮蔽制度把义务集中给谁。
秦、隋、元补足了三个分析边界:财政危机可能来自过强而非过弱的动员能力;轻赋不能离开支出性质单独判断;正额平均值也不能覆盖身份和地区差异。它们不是主线之外的旁枝,而是检验本文判断尺度是否稳固的反例。
五、恢复型财政如何转向扩张型财政:从文景到汉武
汉初是传统叙述中最接近轻徭薄赋理想的时期,但它首先是一种恢复型财政。秦末战争造成户口锐减、生产凋敝,新王朝面对的不是在成熟税基上选择高低税率,而是如何使逃亡人口重新定居、荒废土地重新耕种。文帝二年、十二年两度减半田租,十三年又下诏除田租;景帝二年恢复三十税一并形成较稳定定额[13]。这一时间线说明,低田租并非景帝朝突然出现,而是汉初长期恢复政策的延续。至于免租实际持续多久以及它对府库积累的独立贡献,仍须结合其他赋役和支出状况谨慎判断。
文景时期低田租、人口恢复与国库积累能够并存,依靠的是战争相对有限、中央开支尚未充分膨胀和农业生产持续恢复。《汉书·食货志》所记仓廪充实,反映的是低税、税基扩张与支出克制共同形成的阶段性平衡[13]。晁错《论贵粟疏》写到,五口农家常有两人服役,还要面对丧葬、疾病和官府征求,急迫时只能“贱卖货物”以应需求[18]。这笔具体家计提醒人们,法定田租之外的服役、意外支出和变现折价,同样决定农户能否承受国家征取。
这一平衡在汉武帝时期发生改变。边疆战争、军队供给、交通建设和宫廷活动扩大了资源需求。田租没有被简单提高到足以覆盖新增支出的程度,财政扩张更多转向财产、商业和国家经营。《史记·平准书》将算缗、告缗、盐铁经营、均输和平准置于长期用兵、府库消耗与富商积财的背景下[19]。这些措施性质不同,却共同改变了国家取得社会财富的渠道。
算缗告缗直接扩大财产征课,盐铁经营与均输平准使国家更深地进入生产和流通。对朝廷而言,它们能够绕开基本田租的政治敏感性;对社会而言,负担则从田亩转向财产、商业和消费。轻赋承诺限制的只是某些公开税目,而不是国家汲取的总量。
这并不意味着汉武帝时期所有财政措施都只能被解释为掠夺。统一币制、稳定供给和抑制囤积具有治理目的,边疆防御也并非完全可有可无。问题在于,支出目标扩张以后,缺少一套能够公开比较军事收益、财政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制度。国家更容易寻找新财源,而不是重新界定目标。
从文景到汉武,轻赋并非一夜之间被重税取代。更准确的变化是:恢复阶段依靠支出克制与税基增长维持低田租,扩张阶段则通过新的财政工具突破原有收入边界。汉代由此呈现了第一种反复出现的路径——基本税种保持相对低位,国家汲取却向正赋之外扩展。
六、税基崩解后的制度重建: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唐代租庸调并非孤立创制。魏晋时期户调逐渐制度化,北魏均田制和三长制又把土地授受、户籍控制与赋役征收相联结;北齐、北周和隋代在此基础上调整租调与力役,唐初才形成较完整的租庸调体系[3][20]。这一制度谱系说明,租庸调的运行始终依赖国家掌握户口、土地和服役人口,而不是若干税目本身的简单组合。
《旧唐书·食货志》所载法定标准颇为具体:每丁岁纳租粟二石,调绢、絁等二丈并绵三两,岁役二十日;不服役者按日纳绢代役,正役与加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十日[20]。这些数字只能说明制度规定,不能视作各地各年均能照额执行,但它们使“轻重”有了最低限度的计征刻度。
唐代税制转型面对的,不只是政府突然需要更多收入。租庸调以均田、户籍和成年男子身份为基础,制度能否运行,取决于国家能否掌握纳税人、土地和服役人口。安史之乱以后,人口迁徙、户籍失实、土地关系变化和军费增长共同破坏了这一基础。旧制度继续写在法令中,并不能保证负担较轻,反而可能使已经逃亡或失去土地者的份额转摊给仍在籍者。
两税法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要依据,并将征期集中于夏秋,意在适应人口流动、扩大税基和归并杂乱征收[21]。它不是从“轻税”简单退向“重税”,而是国家在旧税基失效后重建财政可征性的尝试。按丁身征课逐渐转向按财产和土地征收,从制度逻辑上具有减少身份束缚的意义。
改革的难处在于,新税制承接的不是一个支出已经收缩的和平环境。《新唐书·食货志》保存的陆贽奏议批评,当时曾选取大历年间科率较重的一年作为定额,使部分“无名之暴赋”被吸收到常规制度中;此后又出现折纳、进奉、宣索等名目[22]。奏议带有批评时政的立场,也不能代表所有地区,但它准确揭示了税制归并的风险:改革可以消除旧名目,却未必消除造成这些名目的支出压力。
两税法常被概括为“量出制入”,但这种说法也需要谨慎。陈锋指出,传统财政中的量入为出与非常时期的量出制入并非截然替代,唐以后两种方式常在不同情境中交替[2]。国家依据支出确定征收总额,若同时缺乏预算审议和责任约束,便可能把军兴时期的高额需求固化为新的常额;若完全不顾支出需要,又会使制度在危机中失去供给能力。
唐代经验提示,轻赋不仅取决于税率,还取决于税基是否真实。户籍和土地资料失真时,名义税额即使不变,也会因纳税人减少而变重;以资产重建税基可以提高适应性,却不能自动阻止新附加生长。税制改革若只处理“向谁征、何时征”,而不处理“为何花、花多少”,归并之后仍会出现新的层叠。
黄宗羲后来把这种现象概括为“积累莫返之害”。在他的叙述中,两税法把租庸调归并入新的征收结构,旧名目消失以后,丁身钱米等负担又重新出现,遂形成“重出之赋”[8]。这一批评不能替代对唐代税制的分期考证,却准确抓住了税费归并的制度风险:名称合并不等于支出需求退出,旧额一旦沉入新税基,新增项目便可能从更高起点继续累积。
白居易《重赋》写两税本意在爱人,后来却“税外加一物”,羡余又被用来邀取君恩;“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所指的,正是法定税额、地方进奉和宫廷支出之间的转化[23]。诗歌不是财政统计,却保留了纳税人对征收时点、基层催迫和羡余用途的具体感受。
汉唐两个案例由此构成可比较而不可混同的路径。汉代的关键是国家目标扩张突破恢复型财政,唐代的关键则是旧税基崩解迫使国家重建征收。前者说明支出会绕开轻赋承诺,后者说明税基失真本身就足以破坏轻赋状态。
七、宋代:税源多元化为何没有终结财政紧张
宋代财政的重要变化,不是单纯提高农业田赋,而是商税、盐茶酒禁榷和货币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李华瑞指出,宋代工商税收逐渐超过农业税,成为主要财政税源[24]。宋人还曾以太宗朝岁入较唐大幅增加来描述财政规模的扩张;这类说法并非严格可比的现代统计,却能说明当时人对财政增长已有明确感受[25]。税源多元化为减少对田亩的单一依赖提供了条件,也扩大了国家干预市场和消费的能力。
税源多元化却不等于实际负担同步下降。宋朝实行募兵制,军队和官僚体系需要持续的货币供给;中央集权又不断把地方财力纳入中央调度。工商财源的增长,一方面支撑了军费、官俸和较为完备的赈济体系,另一方面也使国家更有能力把流通、消费和专卖纳入财政。
《宋史·食货志》对宋代财政演变的概括,本身就包含一条支出推动征收变化的线索:太宗时期尚强调轻赋薄敛,真宗以后封禅、边防和和戎支出增加,神宗、徽宗时期富国强兵及宫廷消费又改变财政取向[26]。正史的褒贬带有后见之明,却提示宋代问题不能只归结为某一种新法,而应放在长期军政支出和财力集中中理解。
黄纯艳对北宋财政能力的研究表明,北宋确有远超前代的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也建立了多项治理和救济机制;与此同时,无额上供、经制钱、封桩钱物及附加杂税使地方财力日益紧张,中央压力最终层层传递到基层[25]。强财政能力与沉重社会负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新增财力如何分配、支出是否有边界。
和籴尤其能说明财政形式与负担实质之间的差异。官府以购买名义取得粮食,若价格、数量和交付时点主要由行政力量决定,有偿交易就可能向强制征收滑动。商税和盐酒专卖同样存在税负转嫁:法定缴纳人是商人或专卖体系,最终成本却可能进入商品价格,由消费者承担。
宋代免役法则把“轻徭”的两面性表现得更为集中。旧差役按户等轮差,衙前等重役往往使中等以上农户破产;熙宁变法改由官府雇人应役,并按户等征收免役钱,原享免役者还须纳助役钱。制度由不确定的亲身服役转为相对可计算的货币义务,减少了被差役拖垮的风险;但雇役价格、宽剩钱和征额确定不当,又会形成新的常年负担。此后差役、雇役反复更张,正说明劳役货币化并不天然等于减负[27]。
宋代还显示,收入增长未必带来财政宽裕。国家能够取得更多工商收入,军队、官僚和治理项目也会形成新的支出基准。既有收入一旦被长期支出吸收,就不再是可以自由支配的余裕。财政工具越丰富,国家越能维持庞大体系,也越容易把新的支出要求转化为新的征收。
因此,宋代不能被简单归纳为“农业税轻、工商税重”,也不能因商品经济繁荣便认定国家与社会实现双赢。它真正提供的历史问题是:当税源从土地扩展到市场以后,若支出和中央集权的财政结构不受约束,新的收入渠道仍会成为扩大汲取的工具。税源多元化解决了“钱从哪里来”,没有自动解决“国家应取多少”。
八、明代:固定正额如何走向危机加派
明代财政的起点与宋代不同。明初统治者试图通过固定田赋正额、控制官僚规模,并把运输、军役、工役和地方供给分配给特定户籍群体,维持一个正式货币支出相对有限的国家。中央账面支出较低,并不意味着治理成本消失;相当一部分成本没有经过国库,而由里甲、军户、匠户和各类役户直接承担。
这套安排在制度建立初期能够减少中央现金支出,却把国家成本分散到身份和社区。军户世袭承担军役,匠户按制度提供工役,粮长、里甲负责征解和地方事务。国家看似以很少的正式经费维持庞大秩序,实际是把运输、组织和劳动力成本外置给特定群体。所谓明初低财政,并不等于社会只承担低田赋。
随着人口流动、土地兼并和商品经济发展,原有役法越来越难以维持。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及部分杂派合并折银,减少征收名目和层次,也适应白银货币化。黄宗羲后来批评,归并之后旧差役仍可能复生,形成“重出之差”;这正是他所谓“积累莫返之害”在明代役法中的表现[8]。改革在技术上具有明显进步,却不能消除国家支出,也不能保证所有旧役和地方需求真正退出。
货币化还把价格风险更多转给纳税人。实物和劳役折成固定银额以后,农户必须出售产品换取白银。银价上涨、谷价下跌时,法定银额没有增加,完成纳税所需出售的粮食却会增多。黄宗羲把这种征收物与生产物不一致概括为“所税非所出之害”[8]。政府获得统一、便于调拨的收入形式,纳税人则承担市场波动和变现时点的风险。
黄仁宇对十六世纪明代财政的研究指出,明代缺乏能够统一调度收入、支出和储备的中央预算体系,各类收入分属不同机构和既定用途,财力难以在危机中灵活转移[4]。明初分散的实物与劳役供给逐渐向白银财政过渡,原有管理结构却没有同步完成整合。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总量并非全然不足,具体部门仍可能长期缺钱。
晚明边防和战争把这种结构推向极限。《明史·食货志》记载,万历末年九边军饷约二百八十万两,后来辽饷加派至九百万两;剿饷三百三十万两一度停罢,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余万两[28]。这些数字出自清修《明史》,具体年度和实征程度仍需结合《明实录》、户部文书校核,但数量级足以说明,三饷并非原有田赋的小幅调整,而是战争支出推动的大规模额外财政。
高寿仙对明代财政史研究成果的综述表明,相关研究已不再局限于赋役制度沿革和财政收入总量,而是逐步扩展到财政管理、军费供给、地方社会与制度运行等层面[29]。据此,本文认为,比较晚明税负不能只把三饷与某一口径的“国家总收入”相除。《万历会计录》等材料固然保存了大量数字,但不同机构、层级和项目的收支并不天然处于同一统计边界,正额之外的制度层叠同样需要纳入考察。
明朝困境不只是后期“税太重”,还在于正常财政长期缺乏调整和统筹能力。正额被祖制与政治承诺锁定,平时又没有建立充分的地方经费和危机储备。危机来临时,朝廷只能用临时加派迅速筹款;而临时征收持续多年,便成为比正常税制更急迫、更不均衡的常态负担。
九、清代:“永不加赋”为何没有终结基层加征
清初以减免明末加派、招徕流亡和恢复生产稳定新政权。康熙时期以既定丁数为基础,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以后逐步推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并入田赋。人口增长不再直接增加丁税,无地或少地人口的人头负担得到减轻,征税重心也由人丁进一步转向土地[30][31]。
摊丁入亩具有明确的制度进步,却不能被理解为所有群体同步减负。丁银并入土地以后,无地者可能受益,持有较多土地者承担相应增加;地主还可能通过地租把部分成本向佃户转移。改革改变的是法定分配规则,最终归宿仍取决于土地关系和租佃结构。
“永不加赋”冻结的只是特定范围内的法定正额,没有冻结国家支出。州县仍需承担行政、司法、驿传、赈济、治安和河工,正式俸禄和办公经费又长期不足。正税不能轻易调整,经费缺口便由火耗、耗羡、规费和其他非正式来源填补。中央维护轻赋承诺的同时,地方治理必须在制度边缘寻找资金。
耗羡原以熔铸、运输损耗为名在正税之外加收,各地比例不一,也容易成为官吏私收。雍正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试图把长期存在的非正式汲取纳入财政管理。曾小萍指出,这项改革并非简单增加税收,而是承认地方行政需要稳定经费,并以归公、定额和监督替代任意征取[6]。
《清史稿·食货志》保存了乾隆初年围绕耗羡存废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耗羡归公后比例有定,较此前地方任意浮收反而有所减少,并可用于养廉和公费;反对者则担心,耗羡一旦成为正式项目,正项之外仍会再次出现新的耗羡[31]。争论揭示了改革的两面:把非正式征收制度化可以提高透明度,却不能自动阻止附加之上再生附加。
王业键对1750—1911年清代田赋制度的系统研究,为考察法定田赋长期稳定与实际征收运行之间的差异提供了重要基础[5]。站在中央账面看,田赋正额确可称为相对轻而稳定;站在州县和纳税人一侧,耗羡、差役、陋规和地方筹款仍构成不可忽视的支出。中央与地方因而拥有两套不同的“轻赋”经验。
这种结构还包含监督困境。帝国疆域广阔,中央难以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和征收状况;地方官既是国家税收执行者,也掌握中央无法直接核实的信息。Sng把晚期帝制财政概括为委托—代理问题:中央为了防止地方借加税之名扩大盘剥,倾向于压低并固定法定税率;地方经费不足又促使官员转向隐蔽征收,低正税、低正式行政投入和高代理成本遂可能同时存在[7]。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战争、河工、赈灾、赔款和近代化事务使支出远超常例。捐输、厘金、关税和借款逐渐扩张,传统固定常入已不能维持新型支出。倪玉平所概括的“从量入为出到量出为入”,正反映晚清财政思想和筹资实践的转变[32]。政治上“永不加赋”的承诺没有被公开取消,国家取财却已转向新的名目和制度。
清代的悖论因此格外典型:中央正额越被视为不可触动,地方和危机财政越容易在正额之外生长。轻赋的政治信用得以保存,实际负担的边界却变得模糊。
表1 历代法定赋役与实际负担渠道对照
时期 | 法定赋役与数量锚点 | 人头税或劳役 | 主要隐性/附加渠道 | 制度结果 |
|---|---|---|---|---|
汉初至汉武 | 文景减租;景帝二年三十税一[13] | 算赋通常每算120钱;另有更役、兵役 | 盐铁经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 | 低田租维持,汲取转向财产、商业与专卖 |
唐前期 | 每丁租粟二石;调绢、絁二丈并绵三两;岁役二十日[20] | 纳庸可以绢代役 | 折纳、进奉、宣索及地方附加 | 税基失真后转向两税法 |
宋代 | 农业两税之外,工商税与禁榷成为主要财源[24] | 差役沉重;免役法改由征钱雇役[27] | 和籴、无额上供、宽剩钱、地方杂征 | 役制货币化提高可预期性,也可能形成新定额 |
明代 | 田赋与役法逐步归并折银;晚明辽饷至九百万两[28] | 军户、匠户及里甲承担身份性义务 | 三饷、折色、地方杂派 | 正额冻结,危机加派常态化 |
清代 | 固定丁额并推行摊丁入亩[31] | 丁银并入田赋,身份负担下降但可经地租转嫁 | 耗羡、陋规、捐输、厘金 | 中央正额稳定,地方形成双轨财政 |
十、千年张力的制度根源
(一)支出并非性质相同:生存成本、扩张选择与统治消费
古代王朝的财政支出虽然远不及现代国家复杂,却不能笼统归入同一种“刚需”。《隋书·食货志》在追述理财原则时,将养百官、励战士、救天灾和服方外并列[16],恰好显示行政、防御、救济与对外经营在政治语言中都可被称为国用,其公共必要性却并不相同。
基本行政司法、边境防御、治安、赈灾、仓储和重大河工属于生存性支出。它们若长期中断,会直接损害国家秩序。主动发动的长期战争、超出既有防御边界的军事经营和持续扩军,则属于扩张性支出;宫室、巡游、奢侈赏赐、过度宗室供养和超出基本礼制的仪典,更接近统治消费。后两类支出经常被解释为社稷或礼制需要,却本质上仍包含政治选择。
儒家要求君主节用,正说明财政压力并非全部来自不可避免的外部成本。传统制度的难处在于,没有稳定程序区分哪些支出维持公共秩序,哪些支出源于扩张战略,哪些主要服务统治集团自身。收入受到“勿尽民力”的伦理约束,支出却可由战争、礼制和皇权意志不断重新解释,财政平衡自然更容易通过增收而非收缩目标实现。
统治消费之所以难以进入统一约束,还与皇室财政和国家财政并非完全同一套账有关。汉代少府与大司农、宋代内藏库与三司、清代内务府与户部,分别管理性质不同而又相互调拨的财源。北宋《会计录》主要统计三司财政,内藏和部分朝廷财赋并不纳入同一口径[25];清代税关、盐政等收入在户部与内务府之间的划分,也经历了长期调整,乾隆时期才形成较清楚的“府、部”分流[33]。宫廷支出因而不只是节俭与否的问题,还涉及它是否与行政、军费和赈济使用同一核算边界、是否接受同等程度的调度和监督。
(二)农业税基狭窄,土地与户籍又不断偏离现实
传统财政长期依赖土地、户口和农业剩余。农业受气候影响强,家庭可供征收的剩余有限,稍遇灾年便可能触及生存底线。工商经济能够提供新税源,但交易分散、核查困难,国家常选择盐、茶、酒等少数易于控制的商品实行专卖。
土地兼并和户籍失实不断改变负担分配。豪强、官僚、宗室、寺院或地方势力可能凭身份、关系和隐瞒逃避赋役,失地农民却未必及时从税籍退出。国家账册上的总额不变,承担者越来越少,剩余编户的实际负担自然上升。轻赋若只看平均定额,而不看税基是否覆盖真实财产,便容易把不公平误作低税。
税基治理需要调查、清丈和更新,也会遭遇地方阻力。国家若缺乏准确资料,只能沿用旧额;若强行清查,又可能因执行粗暴制造新的扰民。古代财政在稳定预期与更新税基之间长期摇摆,轻赋因而常依赖一个逐渐失真的名册。
(三)低薪低费的基层行政,把国家成本转化为非正式负担
传统国家以有限官僚治理广阔疆域,正式行政成本看似低廉。县衙却不只有县令,还需书吏、衙役、门子和大量具体办事人员。许多基层人员没有足够、稳定的正式给付,只能从征收、诉讼、差役和规费中取得收入。
中央节省的行政经费并未消失,而是由社会以更分散、更不透明的方式承担。国家账面没有支付,百姓仍然付出。低正式支出和轻正赋若同时建立在地方自行筹款之上,得到的不是低成本治理,而是成本体制外化。
这也是清代耗羡归公的重要背景。改革争论之所以复杂,正在于取消耗羡并不能取消地方办公需要;承认耗羡,又可能把额外负担永久化。真正的问题不是是否给某项附加一个正式名称,而是地方公共事务能否获得透明、足额并受监督的经费。
(四)常税冻结,把危机成本留给临时财政
历代统治者知道公开加税容易损害合法性,因此常以祖制、常额和永不加赋稳定预期。这种承诺具有约束意义,却也使财政结构缺乏弹性。人口、经济规模和国家事务发生变化,法定收入仍沿用旧额,财政调整便被推迟到危机爆发之后。
战争或灾害到来时,政府往往依靠暂加、协济、捐输、借支和专卖加价。临时财政启动快,也较少触碰常税承诺,但通常缺少统一的负担评估和退出机制。战争结束以后,征收机构、债务和受益关系仍然存在,临时项目便可能留下。
常税越难调整,临时财政越容易膨胀。这里不是主张常税应当随意提高,而是指出,若不建立平时的储备、税基更新和支出约束,把一切调整都推迟到军兴灾荒,最终出现的往往是比正常税制更急迫、更不公平的征收。
(五)正额冻结型财政困境:一种“低正赋陷阱”
汉以后反复出现的财政结构,可以概括为“正额冻结型财政困境”。黄宗羲以“积累莫返之害”揭示归并之后旧负担复生,本文所说的“低正赋陷阱”则把这一观察推进到支出和央地关系:较低税率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国家维持低正额承诺时,没有同步约束支出、更新税基和保障地方经费,原本应受限制的财政汲取遂转入更隐蔽、更不均衡的渠道[8]。
这一机制往往沿着相似路径展开。王朝先以废除前朝加派、固定田赋或宣布永不加赋建立政治信用;随后,人口、边防和行政事务变化,正额却因祖制、承诺和征收能力不足缺乏弹性;中央与地方支出不能同步收缩,基层公费和危机军需仍须筹措;政府遂转向专卖、折征、火耗、捐输、额外课和临时加派,或默许地方以非正式收费维持运转;中央仍可宣称基本税额未增,社会综合负担却已变得难以计算。
这套结构还使财政责任分裂。中央保有轻赋的政治声誉,却不充分承担地方治理成本;地方承担具体事务,又能以经费不足为由向社会追加征取。正式制度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为官吏侵渔和层层加码留下空间,也使中央难以分辨一项附加究竟属于必要公费,还是代理人的私人攫取。
明初低正额与晚明三饷、清初永不加赋与耗羡厘金,都是这种机制的不同表现。正额冻结没有真正限制国家取财,只是改变了取财的形式。因而,轻赋能否成立,不只取决于正税是否增加,还取决于支出、地方经费和非常财政是否有边界。
(六)轻赋是合法性语言,却没有成为纳税人的制度权利
儒家可以批评重敛,御史可以弹劾聚敛之臣,皇帝也可以下诏蠲免钱粮,但普通纳税人很少拥有据此拒绝不合理征收的稳定程序。“轻”没有统一比例,“薄”没有可诉边界,国家违反减赋承诺也缺少由纳税人启动的制度救济。
这使轻徭薄赋具有强烈的政治修辞功能。新王朝以它否定前朝,改革者以它批评旧制,皇帝以蠲免展示恩德;究竟能否落实,仍取决于君主判断和官僚执行。它可以构成道德压力,却难以构成财政权力的硬约束。
从财政制度看,真正欠缺的是收入和支出之间对称的责任。传统政治要求百姓体谅军国之需,也要求君主体恤民力,但两种要求发生冲突时,谁来界定支出的必要性、谁来确认加征的期限、谁来追究临时项目不退出的责任,始终没有稳定答案。
十一、“轻徭薄赋”与王朝兴衰:财政危机的反馈循环
“轻徭薄赋”可以作为观察王朝兴衰的一条线索,却不能写成“低税必盛、重税必亡”的历史公式。赋役加重往往不是危机的最初起点,而是战争、灾害、土地关系变化、行政失效和政治斗争共同作用后的财政反应;征收方式一旦破坏家庭生计、税基和基层秩序,又会反过来放大原有危机。
王朝初建时,战争结束、人口减少和土地荒芜通常迫使政府减免旧额、招徕流亡。只要军政支出相对克制,人口和生产恢复便可能扩大税基,使较低税率与财政积累暂时并存。承平持续以后,新的军政支出与失真的土地、户籍资料会逐渐拉开法定收入和实际需求的距离。
战争、重大灾害或内部叛乱会使这种结构迅速恶化。正常收入受固定正额和政治承诺限制,政府转向临时加派、专卖、捐输和地方摊派;征收不均又推动逃亡、隐田和依附权势,旧额向仍在籍者转摊。财政缺口扩大、征收恶化、税基受损和剩余纳税人负担加重,由此构成自我强化的循环。
赋役失衡未必制造最初的军事、气候或政治危机,却会把其他危机转化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全面失信。轻赋不是王朝兴盛的充分条件,重赋也不是灭亡的唯一原因;真正具有解释力的,是支出目标、征收能力、税基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能否保持动态平衡。
十二、结语:从轻赋伦理到受约束的财政
“轻徭薄赋”并非从未实行过的虚构理想。汉初减租、唐初整顿赋役、明清蠲免钱粮和摊丁入亩,都曾在特定范围内降低部分群体的负担。真正罕见的,是把阶段性减负转化为能够跨越军兴、灾荒和行政扩张的长期制度。
低正赋若没有支出约束、地方经费保障和非常财政退出机制,国家不会停止取财,只会把压力转向专卖、徭役、耗羡、捐输和临时加派。黄宗羲所说的“积累莫返”,与本文讨论的正额冻结型困境,都指向同一事实:税名的简化和正额的稳定,不能替代对全部资源汲取的约束。
古代中国真正缺少的,不是体恤民力的财政伦理,而是使这种伦理不依赖贤君、不因军兴而中断、也不被地方非正式征收架空的制度结构。理想与财政现实之间的千年张力,最终指向的不是国家应否取得收入,而是国家取得和使用收入的权力能否受到同样严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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