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误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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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的前世今生:政策演进、当前优惠与针对行业差异化的改革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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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一份看似简单的保障金,背后是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三十年的演变与博弈,它不仅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更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着精妙平衡。

残保金制度从建立到今天,经历了从简单粗放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1995年,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残保金制度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创建的初衷是通过经济杠杆促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将征收主体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改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计算基数也调整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一改革不仅提高了征收效率,更使得残保金制度与现代税收体系接轨,为后续政策优化奠定了基础。

一、残保金政策的三十年演进之路

残保金制度的发展反映了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从计划性安置到市场化促进的深刻转变。理解这一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把握政策设计的初衷和未来走向。

计划经济时代,残疾人就业主要采取“生产自救”和“福利工厂”形式。这种模式虽然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但规模有限,难以覆盖广大残疾人群体,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机会仍然不足。

转折点出现在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通过,首次提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这一立法为残保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从慈善救济型向权利保障型转变。

两年后,国家开始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试点工作。1995年,残保金制度正式确立,全国31个省(区、市)均以人大立法或政府令形式,出台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形成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三位一体的残疾人就业安置体系。

2015年的改革是残保金制度的重要分水岭。征收主体转变为税务机关,不仅提高了征收效率,更增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而计算基数从“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则体现了责任共担、公平负担的原则。

近年来,政策持续优化:2017年扩大免征范围,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保金;2018年,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2020年实施分档征收政策。这一系列调整显示政策制定者正在不断寻求企业负担与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

二 当前残保金优惠政策详解:2023-2027年全景解读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当前残保金优惠政策将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多层次激励体系。

分档减缴政策:渐进式激励设计

分档减缴政策创造了“阶梯式激励”效应。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通常为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安排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这一政策的巧妙之处在于,即使企业无法立即达到1.5%的法定比例,安排少量残疾人就业也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激励。例如,一家100人规模的企业,只需安置1名残疾人,即可从90%的减缴档次提升至50%档次,负担显著降低。

小微企业免征政策:精准减轻微观主体负担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这一政策考虑到小微企业岗位适应性有限、管理资源不足的现实困难,体现了政府对微观主体的呵护。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的企业仍需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只是应纳税额为零。若未按时申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征收标准上限:防止负担过重的安全阀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员工平均工资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也只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计算上限。

这一设计有效防止了高薪酬企业负担过重,同时避免了在高端人才密集行业(如金融、科技)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政策的适度性和公平性。

征期安排:地区差异化的管理智慧

各地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存在合理差异,用人单位需关注当地税务部门通知。例如,天津市2024年度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限为2025年9月25日至10月31日;北京市为8月1日至9月30日;上海市为7月11日至10月31日。

这种差异化安排既考虑了各地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也便于分阶段统筹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合规日历,避免因逾期缴纳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

三、超越残保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多重税收优惠矩阵

除了残保金优惠政策外,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还能享受多项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形成 “组合激励” 效应。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利好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意味着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能再额外扣除同等金额,相当于用工成本降低一半。对于利润率较低的企业而言,这一优惠具有显著吸引力。

享受此政策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的现金流优势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这一政策在实践中成效显著。例如,贵州伊科达制衣有限公司安置了60余名残疾人就业,不仅享受了残保金减免,还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获得了可观的现金流改善。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地方性叠加激励

多地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25%)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给予免征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这一政策与上述优惠政策形成叠加效应,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综合成本。

下面的表格总结了企业招聘残疾人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类型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

签订1年以上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等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优惠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残保金减免

分档减缴或免征残保金

达到1%安置比例或30人以下企业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25%且人数≥10人

各地具体政策

从残保金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已形成完整体系。那么,当前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哪些挑战?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呢?

四、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行业差异化改革猜想

残保金制度实施近三十年来,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一些结构性矛盾也逐渐显现。

当前制度面临的三重挑战

残保金制度存在“责任与能力不匹配”的现象。用人单位用工规模越大,所需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就越多,即所需承担的安置责任越大。这种设计虽然体现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理念,但未能充分考虑行业差异对残疾人就业吸纳能力的影响。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残疾人供给与用人单位需求的结构性错配。不同行业对员工的技能要求、工作环境、身体素质需求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对需整体协调配合的流水线作业、对标准化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岗位等,残疾人员工往往需要更多适配支持才能胜任。

此外,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水平高,残保金缴纳基数大,但同时残疾人就业机会也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面临相反困境,这导致了政策效果的地区差异。

拒缴残保金的严重后果

面对这些挑战,企业切不可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企业若拒缴或逾期缴纳残保金,将面临明确的、逐级加重的法律后果。 初始阶段,财政部门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处罚将进一步加重:除需补缴全部欠缴数额外,还须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这一滞纳金比例远高于一般税款,长期累积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压力。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恶意隐瞒、拒缴行为可能会受到更高额度的罚款,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将对企业的信贷、招投标、评优评先等经营活动造成深远负面影响。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就因欠缴2022年度残保金5.2万余元,在2025年收到了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这表明,随着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残保金的征缴力度正在不断加强,企业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处罚阶段

具体措施

初期警告

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加重处罚

补缴欠缴数额,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严重失信行为

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影响企业信誉

其他潜在影响

可能影响企业参评先进、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优

行业差异化改革的三种路径

基于以上挑战,未来残保金制度改革可能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实行残保金费改税是改革方向之一。将目前“残保金”这项涉企收费,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并作为企业增值税附加,与企业增值税一并计征。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征收效率,还能避免随着产业升级、单位用工人数减少导致的残保金征收额下降问题。

建立基于行业特性的差异化征收体系也很有必要。可以考虑将行业按照残疾人就业适配度分为A、B、C三类,分别设定1.2%、1.5%、1.8%的安置比例要求。例如,软件开发、客服等行业适配度较高,适用较高比例;而建筑、采矿等行业适配度较低,适用较低比例。

集团化统筹计算是另一个改革方向。允许企业集团在不同行业类型的子公司间统筹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这样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更适合安置残疾人的业务板块集中安置,实现整体达标,提高安置效率。

下面的流程图展示了行业差异化改革的可能路径:

科技赋能与互联网+就业的新模式

数字化转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重庆市积极推动“互联网+”与残疾人就业的结合,2021年推出全国首创的“职有爱”数字助残就业服务平台。这种模式在线发布“云客服”、数据标注等工作岗位,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高质量就业。

远程办公模式的普及也为残疾人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视频剪辑、软件测试、在线客服等岗位对工作地点要求灵活,更适合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企业可以探索将这些岗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聘,既能履行社会责任,又能获得优质人力资源。

五、企业合规管理与战略规划建议

面对日益复杂的残保金政策体系,企业需要从被动合规转向战略规划,将残疾人就业安置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战略。

政策柔性化趋势: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利好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制定者也意识到了“一刀切”可能给特定行业带来的压力,并已开始探索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虽然当前全国性的免征政策主要惠及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行业已出现了更灵活的考量。

例如,对于建筑劳务等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特点是用工规模大、人均利润薄,严格按照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有现实困难。有观点建议,对于此类行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免征残保金的企业人数上限(如从30人提高至50人甚至更高),或设定更低的基准安置比例,以实质性减轻其负担。这种差异化的思路,正是将政策的普遍性原则与行业的特殊性相结合,是实现精准施策的有益探索,也为未来全国性的政策优化提供了参考方向。

建立残疾人就业综合评估机制

企业首先应评估自身岗位特点,识别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非所有岗位都适合残疾人,但也非所有岗位都不适合。通过系统评估,企业往往能发现比预期更多的适配岗位。

例如,IT企业的软件测试、数据录入岗位,制造企业的质检、仓库管理岗位,服务企业的前台接待、电话客服岗位等,都可能适合特定类型的残疾人。关键是要进行岗位分析和工作重组,必要时进行适度改造。

善用政策组合实现多方共赢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实现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的平衡。例如,在安置残疾人时,可以考虑优先雇佣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这些群体往往能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制定三年残疾人就业规划,逐步提高安置比例,分阶段享受不同档次的政策优惠。第一年目标可设定为达到1%安置比例,享受50%缴纳优惠;第二年提高到1.2%;第三年达到或接近1.5%的法定比例。

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沟通

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符合政策要求的各项条件。特别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需要完整保存。

同时,主动与当地残联、税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实施细则。参与残联组织的招聘会、培训活动,不仅可以获得政策指导,还能接触更多残疾人求职者,提高招聘效率。

构建包容性企业文化

除了满足合规要求,企业还应着力构建包容性的企业文化,确保残疾人员工能够真正融入团队。这包括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残疾人意识培训、建立指导制度等。

实际案例表明,成功安置残疾人员工的企业往往能获得超出预期的回报。残疾人员工通常具有更高的忠诚度和稳定性,在某些特定岗位上可能表现出比普通员工更高的工作质量。重要的是企业要以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残疾人员工。

从全国范围看,残保金制度在不断优化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以贵州省为例,税务系统2018年以来,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1.22亿元,促进5.8万户用人单位安置14.8万人(次)残疾人就业。同时,积极落实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为140.9万户用人单位减免残保金51.19亿元。

未来,残保金制度将向更加精准化、差异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科技助残将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可能,而行业差异化的改革将使政策更加公平有效。对企业而言,理解并善用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从“合规负担”转化为“战略机遇”,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在履行社会责任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与残疾人员的双赢。

文章作者:姚先生

文章链接:https://www.caiwu.icu/archives/can-bao-jin-de-qian-shi-jin-sheng-zheng-ce-yan-jin-dang-qian-you-hui-yu-zhen-dui-xing-ye-chai-yi-hua-de-gai-ge-ca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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