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粮仓到空转账本——东方集团159亿财务造假、退市与债务处置全景研究
摘要
本文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样本,采用案例研究法,依据监管处罚决定、交易所决定、定期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退市后公告,追溯其融资性贸易与空转循环贸易、交易类退市和债务处置。资料核验截至2026年9月27日。“东方集团”指原证券代码600811、退市板块代码400264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指其控股股东。关键事实以上述正式文件交叉核对;退市后债务处置依据公司公告及公告披露的法院裁定、调解与判决信息。不同口径并存时说明基准和差异;门户转载的公司公告以公告正文、编号和披露日期核读。早期年报仅用于核实历史沿革,不沿用已被处罚认定为虚假的收入数据。按证据来源区分已认定事实、报表更正与待核实责任,行政处罚结论不直接推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或税务处理。[1][2][3][4][15][28]
关键词:东方集团;融资性贸易;空转循环贸易;交易类退市;审计责任;债务处置
一、先退市后受罚
2025年4月28日,上交所决定终止东方集团股票上市。原因是公司从3月14日至4月14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股票于4月30日摘牌。[1][4]
202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25〕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报连续存在虚假记载。农产品贸易中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推高了四年的营业收入与成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分别被罚1000万元;张宏伟与时任董事长孙明涛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2]
连续四年财务虚假记载使公司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而上交所实际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却是以股价为依据。[1][2]
二、东方往事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登陆上交所,成为张宏伟控制的“东方系”重要上市平台。[3][30]
东方集团早期最重要的跨行业投资之一是港口。公司于2000年8月受让三家关联方所持锦州港股份;至2001年末,持股2.57亿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7.13%,为第一大股东。此后东方集团持股比例逐步下降,2012年约为19.73%,2018年为15.39%,2023年末为3.91%。[3][30][31][32]
民生银行股权是另一项贯穿公司历史的投资。早在2001年,东方集团已用所持民生银行股份为锦州港银行借款提供质押。到2023年末,上市公司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并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前者是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后者是对关联财务公司的投资。民生银行股权在报表中形成大额长期股权投资,也能用于融资担保。[3][30]
农业并非公司的起家业务。上市公司曾经营东方家园建材零售;这一板块在2012年前后持续承压,公司逐步收缩。2009年,东方集团设立东方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入粮油收购、加工、仓储和销售。2012年年报记载,五常、方正稻米加工园区一期建成,肇源物流园推进建设。农业由此成为有加工设施和销售渠道支撑的业务板块。[33][34]
公司以“从育种到餐桌”概括农业链条,相关业务并非全由纸面交易构成。公司披露的大米加工、油脂加工和豆制品销售有各自的生产、产品与渠道;2024年年报仍列示五常稻米基地、品牌米业务及豆制品业务。投资资产、实体业务和资本平台同时存在,曾使庞大的贸易收入看起来有产业背景。[4]
2018年,东方集团完成对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77%股权的收购,并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前者使公司进入豆制品生产销售,后者扩展了油脂加工业务。2021年,东方银祥油脂又在收购厦门银祥油脂股权过程中取得一笔对关联方的3.32亿元债权;相关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后来受到监管警示。产业并购确实扩大了产品范围,也增加了资金往来和治理难度。[35][7]
房地产也是公司扩张的重要一支。2016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净额86.10亿元,其中18.60亿元用于收购国开东方37.50%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板块的子公司持有国开东方78.40%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该项目后来更名为东方安颐,涉及北京青龙湖等开发及合作项目。[3][37]
国开东方并表后,房地产开发也改变了公司的资金需求。2016年,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提出,因国开东方开发业务需要,将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向金融机构累计借款的授权额度由不超过90亿元调至不超过200亿元。这是拟调整的借款额度,并非当年实际新增借款或期末负债;它说明农业贸易以外,房地产板块已成为集团融资安排的重要变量。[47]
2023年东方集团的年报将农产品业务分列为大米加工、油脂加工及其他农产品销售,后者主要包含大宗农产品购销。[2][3][15]
三、虚有其表
2022年至2024年,东方集团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约9.96亿元、15.57亿元和14.16亿元。收入规模及各年取数口径见表1。[4][28]
表1 2020—2024年营业收入(单位:亿元)
年度 | 营业收入 | 取数口径 |
2020 | 114.12 | 2025年5月15日修订的差错更正公告 |
2021 | 100.61 | 同上 |
2022 | 64.59 | 同上;5月12日原公告为64.09亿元 |
2023 | 52.56 | 同上 |
2024 | 8.41 | 2024年年报当期数 |
注:2020—2023年采用修订后的更正口径,2024年采用当期年报数。跨年变化同时受到贸易收入更正与经营收缩影响,不能将2024年的降幅全部解释为会计更正。[4][28]
房地产风险在贸易造假被曝光前已经显现。公司2023年东方集团年报称,房地产资产处置不及预期、合作项目亏损及减值,导致东方安颐当年净亏损18.35亿元。分析东方集团的败局,需要同时看贸易收入失真、房地产资产回收不及预期与融资压力。[2][3]
资金压力比利润表更直接。2024年末,公司列报货币资金11.91亿元,其中受限资金10.74亿元;有息负债余额175.34亿元,累计逾期债务本息49.93亿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27.53亿元。列报货币资金扣除已披露受限资金后约为1.17亿元。审计师认为,管理层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计划缺乏足够支持证据。[4]
资金紧张还表现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公司于2024年3月以6.289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至2025年3月到期仍未归还。黑龙江证监局据此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它与关联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逾期债务分别属于不同事项,却共同说明可调度资金已难以覆盖既定安排。[40]
2025年6月末,公司列报货币资金约1.25亿元。公司称,较上年末大幅下降主要因关联财务公司存款转列其他应收款。[20]
集团经营端也在萎缩。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3.34亿元,同比下降30.48%;公司称油脂加工业务因债务和资金问题停工,报告期内未贡献收入和利润。危机已从贸易收入的真实性、资金能否提取,传导至原有生产业务。[20]
治理方面也不是直到2025年才有警报。公司曾提出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股票,回购期内实际仅回购约100.16万元,2023年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监管后来查明,2020年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曾短期超过约定限额。[6][7]
四、会计“差错”
2024年2月,公司首先以部分农产品购销具有代理人特征为由,将2020—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7.62亿元、14.59亿元和17.11亿元,并调整2023年部分季度报告;上交所随后就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予以监管警示。[8][49]
2025年处罚决定进一步认定,2020—2023年年报存在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造成的虚假记载,四年虚增收入合计约159.79亿元。[2]
各次更正与监管认定采用不同口径,金额关系见表2注。[15][28]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取决于企业在转让给客户前是否控制相关商品。[46]
2024年7月,公司在回复上交所年报监管工作函时表示,2023年度相关贸易收入已按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标准处理,除已按净额确认的业务外,不存在其他应按净额而未按净额确认的情形。但2025年正式处罚仍认定,2023年年报虚增收入8.25亿元。[2][36]
随后公开的风险没有止于会计口径。2024年6月,公司披露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截至6月17日,存款余额16.40亿元,同时有贷款余额6.66亿元。6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7月,哈尔滨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控股股东及张宏伟曾承诺在3至6个月内支持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但截至当年12月19日未按期履行,二者因此收到监管警示函。[9][10][11][14]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东方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但东方集团的持有股权、在其中存款、向其借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关系;持股不保证存款可随时提取,提取受限本身也不足以认定控股股东构成特定违法。[3][9]
2025年2月28日,证监会通报阶段性调查进展,称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3月,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18日起股票简称变为“*ST东方”;4月14日成为最后交易日。调查结论、交易风险和债务困境接连出现,预重整所依赖的上市平台价值也随之动摇。[12][13][1]
五、贸易空转
证监会最终认定,东方集团为了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及业绩考核,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
收入规模一旦成为融资谈判和内部考核的共同指标,增加贸易环节就可能同时抬高报表规模与业务流水,却未必增加真实毛利和可支配现金。交易是购销还是资金融通,不能仅看合同名义,应核对货物控制权、风险承担、资金占用及交易对手之间的安排。这里讨论的是本案已认定事实所呈现的激励,不推定每笔融资性贸易都只有一种资金路径。
退市后公司依据处罚决定再次更正前期报表,披露了各年的具体金额。[15]
表2 2020—2023年东方集团虚增营业收入及成本(单位:亿元)
年度 | 虚增营业收入 | 占更正前披露收入 | 虚增营业成本 |
|---|---|---|---|
2020 | 38.97亿元 | 25.18% | 38.75亿元 |
2021 | 48.65亿元 | 32.04% | 48.44亿元 |
2022 | 63.92亿元 | 49.26% | 63.80亿元 |
2023 | 8.25亿元 | 13.56% | 8.24亿元 |
合计 | 约159.79亿元 | — | 约159.24亿元 |
注:表内金额为证监会认定的各年累计虚增额,占比以各年更正前对外披露收入为基数。2025年5月更正公告的调整额是在2024年2月更正基础上的继续调整额,不可与表内累计虚增额相加。2022年虚增收入63.92亿元与更正后收入64.59亿元亦属不同指标。[2][8][15][28]
表2所列虚增收入不能理解为同额现金流出或虚增利润。收入和成本大体同步抬高,经营规模及交易实质是更直接的失真。公司称2025年5月的更正不影响前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及净资产,但公告未披露逐笔资金闭环和最终去向。[2][15]
两类业务的共同问题是交易规模不能代表独立创造的收入,具体形态却未必相同。融资性贸易须核实企业取得的究竟是货物买卖收益,还是提供资金、信用或通道所对应的收益;空转循环贸易则须沿交易对手、货权和资金路径查明,货物是否在安排好的链条内反复记账。不能因为部分交易没有实物流转,就推断案涉全部贸易均无货物;也不能因为存在仓单和付款记录,就认定每一环销售都有商业实质。[2][5][39]
集团造假的证据并不只是一张异常的利润表。处罚决定列明了合同、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客户和供应商资料以及人员询问笔录。实际控制人张宏伟自2022年起直接参与经营,并通过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决策相关贸易业务;孙明涛管理农产品贸易,财务总监党荣毅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交易链条、资金流与决策链,最终在监管调查中相互印证。[2]
交易对手一侧也留下了监管记录。湖南证监局2026年认定,金健米业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与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展的14笔贸易,全部属于无实物流转、缺乏商业实质的空转循环贸易。[39]
表3 案涉贸易链条的公开证据与核查边界
环节 | 公开材料所见线索 | 核查边界 |
交易对手 | 金健营口相关交易受到监管认定;审计还发现部分客户、供应商存在历史股权和人员交叉。 | 逐笔区分交易主体、交易性质和金额归属。 |
货权与仓储 | 审计底稿记载部分货物在东方集团销售前已位于客户关联方仓库,另有同种农产品既采又销。 | 异常地点和闭环须逐笔核实,不能推断全部贸易均无实物。 |
资金与决策 | 处罚决定列有银行流水、会议资料和人员询问笔录,并认定财务总监参与部分闭环资金转账。 | 公开决定未披露各笔交易完整资金流水及最终去向。 |
收入确认 | 部分贸易先按代理人净额法更正,监管继而认定更大范围的虚假记载。 | 会计列报更正不等于交易真实性已经得到验证。 |
资料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机构处罚决定及湖南证监局监管决定。[2][5][39]
假设要对东方集团进行税务核查,须先识别各环节开票与纳税主体,再逐笔核对合同、货物控制与流转、资金结算及发票记载,最后与各年度的增值税申报、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比对。交易文件、发票与资金记录即使形式一致,仍需核实真实业务。2020年至2023年行为的税务评价须以相应年度有效的规范为依据;2010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有禁止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规定。2023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2024年新增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可说明现行核查标准,不能将后者直接追溯用于早年行为定性。[42][43][4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税前扣除的支出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第二十一条要求税会处理不一致时按税法计算。[44]
相关收入、成本是否进入各纳税主体申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何申报和抵扣,仍须按年度和交易核对。不能拿虚增收入乘税率,也不能因收入、成本大致相抵就认定税款影响为零。
本案所引证监会决定认定的是信息披露违法;现有公开材料不足以确认具体税款损失或涉税犯罪。[2]
六、审计罗生门
2026年,中国证监会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罚。这份决定把审计为何没能发挥应有作用写得异常具体——大华对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2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2023年报出具保留意见;四年审计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5]
审计项目组并非完全没有碰到线索。2020年,它发现同一种农产品与同一家公司“既采又销”的闭环业务,却主要将会计核算从总额法调至净额法,未有效追问交易的商业理由及舞弊风险;底稿还记载,货物在东方集团销售前已位于客户关联方仓库,异常交货地点也未得到充分解释。其后年度,交易对手存在历史股权、人员交叉,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的函证地址、回函地址相同。到2023年审计,项目组甚至在电话访谈前将提纲和预设答案提供给东方集团。[5]
将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只解决收入列报问题。面对已识别的闭环购销和交易对手异常,审计项目组仍须独立核验货权、商业理由及资金结算,不能以被审计单位预先安排的访谈答案代替审计证据。2023年出具保留意见,也不能证明此前年度的审计程序已经充分。[5]
这也揭示了治理环节的缺口。处罚决定所列经营计划、业务审批和闭环资金转账,表明异常交易并非只有基层经办人员知悉。[2]
对董事会和内部控制而言,规模考核应同时核验交易对手独立性、货权与资金回路,关联财务公司存款则要核对可提取性及授信、担保安排。
这里的教训不是“再多检查几份合同”。合同、货权单和回函如果来自同一条受安排的业务链,文件数量并不会自动变成证据质量。大华因未勤勉尽责被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520.75万元,并处罚款950万元;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70万元。[5]
2024年度,大华对东方集团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对持续经营、关联财务公司存款与股东担保等事项无法取得充分适当证据,是它当年的重要理由。[4]
这一意见提示了危机的严重性,却来得晚于四年虚假收入的形成。
七、追责
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万元;张宏伟罚款1000万元,孙明涛500万元,党荣毅350万元,康文杰300万元,戴胜利250万元,张惠泉200万元,吕廷福和刘艳梅各150万元。公司及上述个人罚款合计3900万元。张宏伟、孙明涛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党荣毅被禁入五年。[2]
大华及签字会计师的处罚另计。[5]
罚款名单并非全部问责名单。除证监会处罚决定列明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外,黑龙江证监局还对另外11名曾签署涉案年度报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这些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对象和后果不同[41]
民事赔偿需要逐案认定。财务虚假记载为投资者请求赔偿提供了重要事实基础,但损失不会按“虚增收入×持股比例”分配。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决定具体交易是否落入可审查区间,须依据各次披露、市场知悉情况及案件证据认定;不能直接把处罚决定日统一指定为全部交易的揭露日。买卖记录、交易因果关系和其他价格影响因素,仍须逐案审查。[16]
请求赔偿的投资者还需保存交易凭证及损失资料,并核对案件管辖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取消以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为受理前置条件,并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规则。[16]
截至本文核验的公开材料,尚不能给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写出统一的胜诉比例、赔付总额或最终判决结局。
本案涉及连续多年重大虚假披露,相关事实可为刑事线索核查提供基础;是否移送、对谁立案、适用何种罪名及是否有罪,应以司法机关公开的程序文件或裁判为准。本文未查得足以确认张宏伟、孙明涛等人因本案已获刑的权威公开文书。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是证券监管措施,不是刑事判决。[2]
另有一条债务诉讼线持续推进。2026年9月,公司公告称,北京金融法院在一宗控股股东的信用证纠纷中,一审判令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垫款本金2.9亿元及相关款项,并判令已退市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告提示判决可能造成现金流出,实际财务影响仍不确定。[17]
八、代价
股东承受的是价格与退出渠道的双重变化。上交所退市后,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下称“退市板块”),代码400264,简称一度为“东方3”,每周转让三次。因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报,自2026年5月7日起改为每周转让一次,简称变为“R东方1”,代码不变。[1][18][20][25]
转入退市板块并不等于股票已经注销,但交易频次和市场条件与沪市上市时期已不可同日而语。
债权人的风险更接近现金和抵押物。资产执行与执行款分配,决定债权人实际能够收回多少。民生银行股权的司法处置至少包括三笔主要交易:2025年11月,沈阳中院因控股股东债务及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处置约1.36亿股,成交约5.34亿元;同年12月,哈尔滨中院因公司及子公司借款纠纷处置约7.31亿股,成交27.30亿元;2026年8月,哈尔滨中院再处置约2.12亿股,成交7.03亿元。截至2026年8月26日,累计处置约10.79亿股,剩余约2.02亿股。[29][26][19]
三笔成交额是股票的司法处置价格,不能直接视为公司收到的现金,更不能直接从有息负债中扣除。公司就2026年8月的处置特别提示:可能产生大额税负,且可能无法取得相应处置款。最终债务减少额、税款及公司实际现金收支,仍取决于执行款分配和后续税务处理。[19]
到2025年11月,公司公告列示公司及子公司有息负债本金154.84亿元,其中逾期本金103.50亿元;为控股股东此前提供担保对应的债务本金31.75亿元,亦已全部逾期。[29]
前一年度数字为“逾期债务本息”,后一数字为“逾期本金”,不可直接计算同比增幅。担保本金也不能未经核对债务主体和重复计入情况就与公司有息负债相加;实际现金流出还取决于债权实现、反担保及执行结果。[17][29]
供应商、员工和经营子公司的损失暂时无法取得准确金额。可以核实的是,2024年末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列报在职员工894人;2025年半年报列报784人,两期口径下减少110人。[4][20]
2025年半年报列示归母净亏损约119.58亿元。公司披露,其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但已无委派董事,判断自身不能对民生银行施加重大影响,遂将该投资由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8]
公司在经营情况说明中称,该转换影响当期净利润约负96.35亿元;报表所列“权益法转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投资收益”约负96.29亿元。[20]
九、回响
2025年7月,哈尔滨中院决定终止预重整,此前招募投资人和商定方案以公司仍为上市公司为基础,退市使这一前提消失。债权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后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14]
截至2026年8月27日,公司称尚未收到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母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律文件;2025年年报未完成聘任审计机构及审计,2026年半年报又因期初数据无法确定而预计不能按期披露。[18][21]
子公司的命运已被判决。厦门美合油脂于2026年3月被法院宣告破产;厦门东方银祥油脂随后也被宣告破产。东方银祥油脂公告援引法院裁定:经核查确认的债权约7.17亿元,已查明的可直接变现财产十分有限,另有股权、税款及应收债权类资产待处理。[22][23]
东方集团管理层同样经历更替。孙明涛于2025年4月30日辞去董事长等职务;2025年6月换届后,康文杰任董事长,杨凯任执行事务董事暨法定代表人。[20]
2026年,公司又公告聘任袁征富为财务总监。[24]
2026年9月的债务诉讼公告仍将张宏伟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17][24]
新任董事长康文杰亦在前述行政处罚名单之中;处罚决定未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20]
债务处置并非只有资产被执行一条线。2026年7月,公司公告称,北京金融法院就其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数宗借款纠纷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中,本金15.74亿元的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偿还,剩余款项于2028年4月到期;另一笔本金2.08亿元的债务展期至2028年11月。调解为部分债务争取了时间,并不等于债务减免或已经清偿;履约结果仍待观察。[2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在退市板块存续,母公司清算申请、债权确认及资产分配仍待后续正式文件。现有证据不足以将其状态称为“重整成功”或“转型完成”。[18][19][21]
结语
东方集团案不能推导出“农业更容易造假”的结论。
真实的加工、仓储和销售,可以与缺乏独立商业实质的贸易链条同时存在。
上市资格让东方集团的产业扩张获得资本支持;退市以后,同一家公司要面对没有上市身份加持的债务、诉讼和资产处置。
粮仓留下过真实的货物,也留下了虚假的交易规模。财务魔术可以把一批货写进多次交易,而清偿时同一项资产终究只能处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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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上证公告(股退)〔2025〕034号[EB/OL]. (2025-04-28)[2026-09-26]. 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listing/stock/c/c_20250428_10777919.shtml.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号[EB/OL]. (2025-04-29)[2026-09-26].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558037/content.shtml.
[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R/OL]. (2024-04-30)[2026-09-26]. 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30/12199252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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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1号[EB/OL]. [2026-09-27].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656661/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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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4号[EB/OL]. (2024-12-19)[2026-09-26]. https://www.csrc.gov.cn/heilongjiang/c103838/c7527757/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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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EB/OL]. (2025-03-17)[2026-09-26]. 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gssh0600811&stockCode=600811&announcementId=1222816222&announcementTime=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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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厦门美合油脂有限公司[EB/OL]. (2026-04-01)[2026-09-26].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604011820949912.
[2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EB/OL]. (2026-08-31)[2026-09-26].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608311828815996.
[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EB/OL]. (2026-06-01)[2026-09-26].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606011823124367.
[2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的公告[EB/OL]. (2026-05-06)[2026-09-26].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6050618219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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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EB/OL]. (2026-02-04)[2026-09-27]. https://www.csrc.gov.cn/hunan/c104484/c7613612/content.shtml.
[40]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5号[EB/OL]. (2025-04-29)[2026-09-27]. https://www.csrc.gov.cn/heilongjiang/c103838/c7556411/content.shtml.
[41]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6号[EB/OL]. (2025-04-29)[2026-09-27]. https://www.csrc.gov.cn/heilongjiang/c103838/c7556414/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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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EB/OL]. (2010-12-20)[2026-09-27].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5085/content.html.
[46]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EB/OL]. (2017-07-05)[2026-09-27].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1709/t20170907_2694006.htm.
[4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EB/OL]. (2016-09-10)[2026-09-27]. 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16-09-10/1202692436.PDF.
[4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EB/OL]. (2025-07-03)[2026-09-27]. 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7-03/1224072056.PDF.
[49]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72号[EB/OL]. (2024-03-14)[2026-09-27]. 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10751886/files/0c0f27ac5cb14512959e13c25597141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