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三十余年: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从重建国家财政能力到重塑政府间财政关系
摘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现代财税体制的制度原点。它结束了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财力持续弱化的局面,通过按税种划分收入、分设征管机构、建立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重建了中央财政能力,也为统一市场、宏观调控和公共财政转型提供了稳定框架。
三十余年间,所得税分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机构合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不断修补和扩展这一框架。
与此同时,改革仍留有若干结构性问题。中央与地方、尤其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配置尚未完全匹配;地方税体系缺少稳定主体税源;转移支付在均衡功能与地方自主性之间仍需协调;土地出让收入退潮与债务限制叠加,使基层财政矛盾更加显性。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可执着于“收入上收或下放”的争论,而应围绕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和激励相容,统筹预算、税制、转移支付、债务管理与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其目标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分税制奠定的制度基础上,完成从“分收入”到“分责任、配财力、管风险、促均衡”的再深化。
关键词:分税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省以下财政体制;地方税体系;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
引言
94税改常被概括为一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重新划分。这个概括并没有错,却远不够深刻。分税制真正改变的是国家筹集财政资源、配置政府责任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它将高度依赖谈判和行政隶属的财政关系,逐步转向以统一税制和制度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国务院当年的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从1994年起对省级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
评价分税制不能只看中央拿走了多少留下了多少。至少应直面四个问题:它解决了什么历史难题;它建立了哪些延续至今的制度;它在经济社会转型中产生了哪些新的张力;在土地财政退潮、人口跨区域流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上升和地方债务风险约束增强的背景下,下一步应怎样改革。
三十年只是一个观察窗口,当下需要审视的是这套制度能否继续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求的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一、改革前夜:财政包干为何走到尽头
(一)“放权让利”释放活力,也削弱了统一财政规则
改革开放初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从统收统支转向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地方在完成上解或收入任务后,可以保留较多增量财力。这一安排与当时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方向相适应,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缓解了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对微观活力的束缚。
但包干制的激励建立在“一地一策”和基数谈判之上。不同地区适用不同上解、分成或补助办法,财政关系缺乏统一、透明和稳定的规则。企业隶属关系又与收入归属相联系,地方容易通过改变企业隶属、扩大减免、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等方式维护本地财力。市场化程度越高,原有包干办法与统一税制、统一市场之间的冲突反而越明显。
(二)“两个比重”下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受到约束
改革前最突出的财政症状,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按国家统计局历史数据,1993年全国财政收入为4,348.9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仅957.51亿元,占比降至22.0%。[2]
从更长周期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30.8%降至1995年的10.2%,此后才逐步回升。[3]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问题。财政收入占经济总量比重下降,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变化、减税让利和经济体制转轨有关;中央收入占比下降,则直接削弱了中央承担国防、外交、宏观调控、区域均衡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的能力。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一方面承担全国性责任,另一方面却缺少与责任相称的稳定收入,财政关系中的纵向失衡已经难以通过临时借款、专项上解和行政协调维持。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统一、规范的税制基础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统一要求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相对一致的税收规则,宏观调控要求中央掌握稳定财力,地方发展又需要保留可预期的收入激励。1994年改革不是孤立的财政分配调整,而是工商税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税收征管体系重构的组合。财政部对税制改革历程的回顾也将其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大、范围广、影响深远的一次税制变革。[4]
二、制度奠基:1994年分税制究竟改了什么
(一)按税种属性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分税制首先改变收入划分标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等具有国家权益、宏观调控或税基流动性特征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划为地方收入;国内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相关税收等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其中,国内增值税最初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享。[1]
这种划分并非追求中央收入越多越好,而是试图让收入归属与税种功能相匹配。税基流动性强、地区分布不均、承担收入再分配或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原则上更适合由中央掌握;税源相对稳定、地方掌握信息更充分、与本地公共服务联系更紧密的税种,则更适合作为地方收入。共享税用于兼顾中央调控能力与地方培植税源的积极性。
(二)以新税制和分设征管机构保障收入划分落地
如果只有收入比例而没有统一税制与征管机构,分税规则很容易被行政隶属和地方谈判重新侵蚀。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中央税和主要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管,地方税由地税系统征管,中央收入由相对垂直的征管体系保障。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把“征收权、归属权、入库规则”制度化。国税地税分设后来产生过重复办税、执法口径不一等成本,但在改革初期,它为中央收入划分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组织保障。分税制因此既是一场利益调整,也是一场国家财政组织能力建设。
(三)以税收返还降低改革阻力,以转移支付连接集中与均衡
为避免地方财力在改革当年剧烈波动,中央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税收返还,并设计“两税”增量返还机制。这种做法保住了地方既得财力,在较大程度上换取了地方对改革的支持。其代价是把改革前的地区收入差异部分固化在返还基数中。此后建立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才逐步强化区域均衡和特定政策保障功能。
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在功能上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处理体制转换和既得利益补偿,后者才承担地区间财力均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中央政策落实等任务。若把二者混为一谈,就容易误判中央集中收入后的再分配效果。
(四)建立分级预算并强化预算约束
分税制同时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预算制度,合理划分支出范围,硬化预算约束。其制度逻辑是:各级政府不再主要依靠年度谈判确定上解与留成,而是在既定税制、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规则下编制预算、履行职责。虽然此后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未一步到位,但分级预算由此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收入基础。
三、历史成就:分税制改变了什么
(一)重建国家财政能力,为宏观调控提供稳定基础
分税制最直接的效果,是扭转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过低的局面。改革实施后,中央本级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在1994年迅速升至55.7%。[2]
中央财力增强后,国家在宏观调控、区域均衡和全国性公共事务中的财政保障能力随之提高,使国家在应对经济波动、重大灾害、区域发展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时拥有了更可靠的财政工具。
从长期看,分税制还推动形成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随着经济扩张、征管加强和税制完善,全国财政收入规模显著扩大。更重要的是,财政收入从依赖企业利润上缴和行政性分配,转向以规范税收为主体,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由此更具可预期性。
(二)为全国统一市场提供较为一致的税制环境
包干制下,地方收入与所属企业高度绑定,容易诱发税收减免、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分税制及其配套税制改革弱化了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增值税以抵扣链条贯通生产和流通环节,对跨地区交易形成相对统一的税收规则。此后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步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办法,营改增则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链条。
统一税制并未自动消除地方保护,但它显著提高了地方通过改变税制规则保护本地企业的制度成本。分税制由此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财税基础,而不是单纯的政府内部“分钱办法”。
(三)在集中财力的同时保留地方发展激励
分税制没有取消财政分权。共享税、地方税和税收返还仍使地方收入与本地经济发展相关联,地方可以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和培育产业扩大税基。周飞舟对分税制运行的研究指出,改革深刻改变了地方政府行为及其财政收入结构,其影响远远超出中央与地方的账面分成。[13]
这种激励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地方财政与投资扩张、税源增长形成较强联动。随着发展阶段变化,这套激励机制的边界逐渐显现。
(四)建立纵向转移支付体系,支持区域均衡和公共服务
中央收入集中为跨地区再分配提供了前提。随着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制度不断发展,中西部和基层政府获得了履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职责的重要财力来源。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100,397.16亿元。[14]
这说明,中国财政运行已经形成中央集中部分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履职的基本结构。
(五)推动预算、税收和征管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分税制建立后,预算管理、债务管理、税收立法和征管体系持续走向规范化。国税地税合并实现了征管组织统一,但并未改变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基本规则;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则推动主体税种由行政法规体系进一步转向税收法定。[8][12][21]
二者分别体现了征管组织和税收法治的制度演进。
四、制度演进:分税制不是一张三十年不变的分配表
把今天的地方财政问题全部归结为1994年的收入划分,隐含了一个错误前提:仿佛三十年来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税种结构和支出责任从未变化。事实上,分税制一直处于调整之中。
时点 | 关键改革 | 制度影响 |
|---|---|---|
1994年 | 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和共享收入;国税地税分设;建立税收返还 | 重建中央财政能力,形成现代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 |
2002—2003年 |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转为中央与地方分享,2003年起原则上按60∶40分享 | 减弱企业隶属关系对收入归属的影响,增强区域均衡功能[5] |
2016年 | 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为50∶50 | 打通货物与服务增值税链条,同时重塑地方收入结构[6] |
2016年以后 | 分领域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改革重心由“分收入”延伸至“分责任”[7] |
2018年 | 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 降低重复征管成本,转向统一税费征管体系[8] |
2019年 | 稳定增值税“五五分享”,完善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部署消费税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 在减税降费背景下稳定地方预期,继续探索地方税源[9] |
2022年 | 国务院部署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 将权责、收入、转移支付和基层保障进一步落实到省以下[10] |
2024年 | 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增值税法通过 | 分税制进入预算统筹、税收法定、央地关系和债务治理协同改革阶段[11][12] |
2026年 |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 | 主体税种法治化进一步推进[12][21] |
这些调整表明,分税制并非固定不变的央地分成方案,而是在既有框架内持续修正收入归属、支出责任和基层保障机制。改革重心也由早期解决“收入怎么分”,逐步转向解决“责任如何定、财力如何配、风险如何管”。[5][6][7][9][10]
下表以几个关键年份说明中央与地方本级收入格局的变化。需要强调,三十年间预算分类、统计口径和税制结构均有调整,表中数据适合观察制度方向,不能作机械的同口径增长比较。
年份 |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原财政收入口径(万亿元) | 中央本级收入(万亿元) | 地方本级收入(万亿元) | 中央占比 |
|---|---|---|---|---|
1993年 | 0.43 | 0.10 | 0.34 | 22.0% |
1994年 | 0.52 | 0.29 | 0.23 | 55.7% |
2024年 | 21.97 | 10.04 | 11.93 | 45.7% |
2025年 | 21.60 | 9.40 | 12.21 | 43.5%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财政部。[2][14][15]
这组数据也纠正了一个常见误解:分税制在改革初期显著提高了中央收入占比,但当前中央本级收入占比并未继续单向上升。今天更值得关注的,已经不是中央收入占比本身,而是政府间责任、可支配财力与风险承担能否相互匹配。
五、遗留问题之一:央地关系仍未完全实现权责与财力匹配
(一)中央事权地方执行、共同事权层层分担仍较普遍
中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基层治理支出。2024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全国支出的85.7%,这一比例既体现地方是公共服务主要执行者,也反映部分中央或共同事权需要地方具体落实。[14]
人口规模大、地区差异显著的国家,本就需要地方承担大量公共服务。真正的难点是:有些事项名义上属于共同事权,实际标准由上级制定、执行和配套责任却更多下沉;有些政策出台时没有同步落实稳定资金来源;有些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财政困难地区反而更难获得。由此形成“上级点菜、下级买单”或“责任下沉、财力滞后”的现象。
(二)收入划分稳定性与地方自主财力不足并存
地方本级收入规模并不等于地方自主财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然有地方分享部分,但税率、税基和主要征管规则全国统一,地方调整空间有限;转移支付能够增加可用财力,却受测算办法、用途约束和年度安排影响。全面营改增以后,营业税这一与地方服务业发展联系紧密的主体税种退出,地方税体系主要由财产行为税、资源环境税和共享税地方部分构成,稳定性和自主性均有不足。
地方自主财力不足,会提高部分地区对外部财力补充机制的依赖,并削弱地方财政应对经济波动和支出增长的韧性。
六、遗留问题之二:省以下财政体制仍是“最后一公里”
1994年改革主要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关系,对省以下体制则授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各省人口、区域面积、产业结构、县域差异和行政层级不同,不可能完全采用同一套分成办法。但长期因地制宜也形成了规则碎片化。有的省份收入集中度较高,有的主要留给市县;有的实行省直管县,有的仍由市级统筹;同一税种在省、市、县之间的分享比例差异较大,财政体制调整也可能带有较强谈判色彩。
国务院2022年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省以下财政体制仍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部分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等问题。[10]
这些问题往往在县级表现得最集中。县级政府直接承担义务教育、基层医疗、社会救助、机关事业单位运转等刚性责任,却受产业基础薄弱、人口外流、土地收入下降和债务负担影响,财政自给能力差异很大。
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核心矛盾,是省级统筹能力、市县发展激励和县级基本保障之间尚未形成稳定平衡。收入过度上收会削弱市县培植税源的积极性,责任过度下沉又会加剧困难县财政压力。这一矛盾决定了省以下改革不能只调整分成比例,而必须同时处理事权、收入与保障机制。
七、遗留问题之三:土地财政退潮与债务风险
(一)土地财政不是分税制的单一结果
不能将土地财政的形成简单归结为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是重要因素,但国有土地制度、住房市场化、快速城镇化、地方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融资和金融体系偏好政府信用等因素同样构成重要背景。分税制后的财政激励是其中一环,但不是唯一原因。
地方在承担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扩张责任的同时,缺少与房地产增值和常住人口公共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稳定税源,土地出让收入便兼具建设资金、融资信用和预算补充功能。其顺周期特征在房地产上行期并不突出,一旦市场转弱,收入、资产价格、融资能力和债务偿付便会同时承压。
(二)土地收入下降使财政转型由选择题变成必答题
2021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7,051亿元;到2025年降至41,518亿元,较2021年减少约52.3%。[16][17]
土地收入快速收缩,意味着依赖新增土地和房地产扩张维持地方建设融资的模式已难以持续。
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不能与一般公共预算税收简单相加,也不能把土地总价等同于地方可自由支配财力,其中还要安排征地拆迁、土地开发以及农业农村等相关支出。但其大幅下降仍会通过减少建设资金、削弱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来源、压缩政府偿债空间和影响城投平台资产质量等渠道冲击地方财政。
(三)化债能够缓释存量风险,却不能代替财政体制改革
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2024—2026年每年安排2万亿元;叠加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用于化债,直接增加化债资源10万亿元。[18]
这有助于以期限更长、利率更低、管理更透明的法定债务置换隐性债务,降低短期流动性风险和利息负担。
但债务置换改变的是债务形态和期限,并不自动创造可持续偿债收入。若新增项目决策、财政事权和收入来源没有同步调整,旧债置换后仍可能形成新的财政压力。真正决定债务可持续性的,仍是新增支出责任、投资决策与稳定财力来源能否重新匹配。
八、遗留问题之四:转移支付要在均衡、效率与自主之间重新平衡
经过三十余年扩展,转移支付的主要问题已由“有没有”转向“怎么分、怎么管、如何兼顾均衡与激励”。
从最新预算看,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04,150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94,779.22亿元;同时,对部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5%的比例压减,压减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财力补助,并等额返还被压减省份。[22]
这说明当前改革不仅关注转移支付规模,也更加重视结构调整与地方财力保障。
一是部分资金分配仍受基数、项目和部门管理影响,人口流动、服务成本和地方真实支出责任未必得到及时反映。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过细,可能压缩地方根据本地需求统筹安排的空间。三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虽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具有与特定共同财政事权相对应的责任和资金安排逻辑,分析时应与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补助区分,进一步提高责任划分、资金分担和绩效评价的透明度。四是激励与均衡之间存在张力:只按收入缺口补助,可能削弱地方改善营商环境和培植税源的动力;过度强调增长绩效,又可能扩大地区差距。
由此形成的核心矛盾,是财力均衡、地方自主和发展激励难以依靠单一分配规则同时实现。这也是下一阶段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解决的重点。
九、总体评价:分税制的边界不等于分税制的失败
分税制解决的是特定历史阶段最迫切的国家财政能力问题,并不意味着1994年形成的收入和支出安排可以永久不变。收入划分相对容易规则化,但公共服务、人口流动、生态外溢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很难严格对应行政边界,这也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必须持续调整的根本原因。已有研究表明,财政分权和地方竞争一度强化了地方投资与增长激励。[19]
统一市场建设则进一步要求财政激励兼顾地方积极性与跨区域公平竞争。[20]
下一阶段需要调整的不是地方发展动力本身,而是其财政激励方式与责任约束。
十、未来展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七条路径
以下改革路径中,已经明确部署的改革方向与本文基于现行制度提出的进一步建议分别表述,避免将政策文件内容与分析性方案混同。
(一)从“分收入”转向“明事权、定标准、配财力”
新一轮改革应首先梳理各领域中央、地方和共同财政事权。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规则、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全国性生态保护和基本制度标准等具有明显全国属性的事项,应适当加强中央事权和中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本级安排支出;确需委托地方执行的,应足额安排资金,减少不规范的地方配套要求。这也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的制度含义。[11]
共同事权不能停留在原则性分类,还应明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和动态调整机制。分担比例要同时考虑受益范围、地区财力和服务成本,避免统一政策以同一比例要求所有地区配套。新增重大民生政策应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做到政策、责任和资金来源同步确定。
(二)提高地方自主财力,构建稳定而不过度扭曲的地方税体系
二十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研究合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地方附加税,并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1]
消费税后移应分品目稳步推进。对征管条件成熟、零售环节信息可追踪的品目,可以先行试点,并建立跨地区清算机制,避免生产地与消费地利益骤然失衡。地方附加税改革应坚持“清费立税”、总体负担稳定和法定授权,给省级政府一定税率调整空间,同时防止地方以扩大税费负担弥补财力缺口。
房地产相关税制宜与住房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地方公共服务融资和居民负担统筹研究,推进节奏应兼顾房地产市场、评估征管和既有制度安排,不能将单一税种视为填补土地出让收入缺口的速效工具。
(三)优化共享税规则,使收入激励更符合高质量发展
共享税仍将是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五五分享”稳定了地方预期,但按生产经营地分享容易使地方更重视生产和投资,跨地区经营、平台经济和总部经济又使税源归属与实际消费、公共服务负担不完全一致。在保持总体财力格局稳定的前提下,本文认为,可研究将部分增值税地方分享与常住人口、消费规模或最终需求相联系,并完善跨区域清算。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要更好处理总部与分支机构、生产地与就业居住地之间的关系。数字经济和新业态进一步模糊传统税源属地,中央层面应统一规则和数据口径,防止地区通过争夺注册地、总部认定和财政返还制造新的税收洼地。
(四)以省为主重塑省以下财政关系,兜牢县级基本财力
省级政府应成为省内财政均衡和基层“三保”的第一责任主体。省以下收入划分要减少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单户企业确定归属,逐步形成按税种属性、受益范围和征管效率划分的规范体系。对跨市县、流动性强和分布悬殊的税源,可提高省级统筹程度;对与本地治理、消费和财产密切相关的税源,应给市县保留稳定分享和增量激励。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应从年度救助转向制度化保障。可以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可用财力—保障缺口”的测算框架,由省级统一核定并动态调整。对财政困难县,不仅要补资金,还要同步约束超财力出台政策、盲目举债和低效投资;对财政努力程度高、营商环境改善明显的地区,应保留适当激励,避免形成“越困难、补助越多,越努力、上解越多”的逆向机制。
(五)重构转移支付:一般性、均衡性和共同事权各归其位
应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减少对历史基数的过度依赖,把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成本差异、财政努力和生态功能纳入标准化测算。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要对应清晰的责任和标准,专项转移支付则集中用于外部性强、跨区域或需要中央引导的事项,避免项目过多过细。
转移支付绩效不能只评价资金是否按时花完,还应考察公共服务结果、地区差距变化和政策外溢效果。资金分配公式、测算过程和绩效结果应提高透明度,让地方能够形成稳定预期,也让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据可循。
(六)把债务管理嵌入预算和发展决策全过程
存量债务要分类处理: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隐性债务,依法依规置换并纳入预算;对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依据项目现金流和企业治理实行市场化重组;对没有收益、又缺乏公共必要性的项目,应停止新增投入并处置低效资产。化债过程中要避免将金融风险简单转化为财政风险,也不能以压缩基本民生和拖欠企业账款换取账面债务下降。
新增债务管理应从额度控制延伸到项目全生命周期。专项债券项目要有真实的公益属性和相对可靠的收益来源,建立投前评估、建设期监控、运营期绩效和偿债期预警机制。政府投资决策应同时披露资本金、运营补贴和未来维护成本,防止“建设资金有来源、运营支出无着落”。
(七)用财政激励服务统一市场、消费转型和人的发展
未来财政激励应更多与常住人口服务、消费、生态保护和统一市场建设相衔接,使地方发展收益不再过度依赖新增投资和属地税源。
一方面,要清理与税收贡献、企业注册地挂钩的违规财政返还和招商补贴,建立全国统一、透明、可监督的优惠政策体系;另一方面,要通过消费税改革、共享税清算和转移支付测算,让提供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公共交通的常住人口流入地获得相应财力。对人口流出地区,则支持其优化公共设施布局、保障基本服务并发展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地方竞争应从“拼税收优惠、拼土地价格、拼政府担保”,转向“拼营商环境、拼公共服务、拼治理效率”。
结语:在分税制基础上完成第二次制度跃迁
1994年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国家财政能力不足;三十余年后的改革,则要进一步解决政府间责任、财力与风险如何匹配。分税制无需被推倒重来,但也不能停留在“分税”本身。真正的制度深化,是让财政资源随责任配置、让地方激励与全国统一市场相容、让公共服务与人口流动相适应,并让举债责任最终回到预算约束之内。完成这一步,才是从重建国家财政能力走向成熟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真正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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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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