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误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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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模式的法律合规性、风险全景及系统性危害深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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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 全文提要
本文以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为对象,构建法规范—监管—裁判—经济后果框架,解析主体错配的行政、民事、刑事与税费穿透风险,量化成本诱因与尾部损失,并结合信用惩戒边界与信用修复机制提出企业治理清单。
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模式的法律合规性、风险全景及系统性危害深度研究报告

执行摘要

本文聚焦“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主体分离)在数字化征管与基金安全治理强化背景下的合规边界与风险链条。报告采用“法律规范—监管实践—司法裁判—经济后果”四维框架,得出如下结论:

合规空间收窄是制度与数据治理的共同结果:基金监督法源、审计问责与税费征管数字化协同推进,使“形式安排替代真实劳动关系”的结构性缺陷更易被穿透识别。

风险呈现为“单点触发—链式外溢”:一旦触发稽核、工伤或劳动争议,刑事、行政、民事与税务风险可能并行释放,形成非线性尾部损失。

治理关键在于“主体一致性+证据闭环”:企业应以真实劳动关系与可审计业务实质为底座,建立合同、交付、一致性证据三件套,并将重大用工安排纳入董事会/管理层合规审议。

表0-1 “证据三件套”落地清单:责任归口—关键留痕—建议保存期

证据模块

责任归口(主/协)

关键留痕要素(最低集合)

建议保存期(最低)

合同证据

HR/法务(主),业务(协)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岗位与工作地约定、责任条款

终止后≥2年(争议期覆盖)

交付证据

业务(主),采购/财务(协)

外包/服务交付验收、工单/服务记录、替换培训记录

项目结束后≥5年

一致性证据

财务/税务(主),HR(协)

工资表、代发流水、个税底稿、社保基数核定依据

≥10年(审慎取值)

协同数据/处置记录

合规/内控(主),HR/财税/业务(协)

稽核通知与反馈、整改材料、补缴情形测算底稿、信息披露/对外说明

≥10年(重大事项同档)

替代路径优先级明确:依法设立实体分支机构、规范劳务派遣、真实业务外包及用工制度重构,是降低系统性风险敞口的优先方案。

本摘要旨在为企业决策者提供风险地图与治理路径;具体论证与证据链条详见正文各章。

第一章 绪论:合规转折点下的劳动用工新秩序

当前,中国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范式革新。这场变革的驱动力,源于数智化监管能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度融合。二者共同作用,正在重塑劳动用工领域的规则与秩序。

长期以来,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处理异地用工的参保安排,形成了以参保主体、参保地与实际用工事实不一致为特征的“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即劳动关系要素与社会保险缴费安排错配)实践形态。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确立基金风险分级管控与监督检查机制,以及税费征管数字化改革背景下跨部门数据治理能力的增强(税费征管数字化与“以数治税”能力建设持续推进,业内有时将相关系统化升级概括为“金税四期”,但该称谓并非规范性文件中的制度名称;本文以下以“税费征管数字化与数据治理能力提升”指代),上述错配安排更容易在“劳动用工—个税申报—社保缴费—费用列支”链条比对中暴露出可识别风险信号,相关合规弹性空间呈收缩趋势。

本文旨在站在宏观法治与微观实务的双重视角,对“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模式进行系统性解构。我们将围绕其法律定性逻辑与证据链条展开分析,并在“待遇申领、补缴情形、争议解除、稽核追溯”等高敏触发场景下,揭示其可能引发的行政整改、民事争议乃至刑事追责风险边界与条件。

这不仅是一份关于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一份关于企业如何在合规新秩序中重塑用工安全边界的战略白皮书。

(一)研究背景:从“效率优先”到“合规至上”

过去二十年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跨区域高速流动,企业异地用工需求井喷。为了规避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高昂行政成本,不仅是中小微企业,甚至大量跨国公司(MNC)与大型集团企业,都习惯性地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社保代缴”。这种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地方社保扩面征缴的KPI压力而获得了一种默许的生存空间。

然而,风向已变。2022年3月18日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将“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定性为欺诈行为。[1]紧随其后,各地社保局、税务局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打击违规参保的专项行动。[23]

审计署于2025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覆盖25省相关基金4.14万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601.61亿元,并揭示中介机构伪造材料帮助条件不符人员违规参保等问题(见该报告“重点专项审计情况”中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段落)。[25]媒体报道亦提示“社保代缴”平台化运作中存在以材料包装、关系挂靠等方式规避参保条件的风险样态。[2]上述信号共同表明,社保基金安全治理已显著强化,“挂靠参保”“代缴参保”等安排的稽核强度与联动处置风险处于上升区间。

(二)研究设计与适用边界

本文以“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作为同一类风险问题的两种表征:前者强调参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后者强调参保地与实际用工地分离。

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法律规范—监管实践—司法裁判—经济后果”四维框架:在法律规范层面梳理劳动关系、参保义务与基金安全的基本规则;在监管实践层面提炼稽核触发机制与穿透核查路径;在司法裁判层面讨论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在经济后果层面评估成本套利的上限与尾部风险的下限,为企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资料来源与筛选口径补充:监管实践部分主要依据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计报告与监管通报等材料;司法裁判部分选取能够呈现“用工事实—参保主体—责任穿透”认定路径的典型裁判文书与最高法院统一裁判规则材料;经济后果部分以公开费率与基数口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前扣除规则为基础,抽象出“节省额—尾部风险”的决策模型。

为增强论证的可检验性与读者复核便利性,本文在“四维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研究问题与可审计证据锚点:

RQ1(法律定性):参保主体/参保地/用工事实错配在何种事实组合下构成可被监管与司法穿透的实质违法?

RQ2(触发机制):稽核、工伤、待遇申领、劳动争议解除、税务穿透分别需要哪些“触发信号—核查路径—证据要件”?

RQ3(责任分配):在“平台/中介—用工方—参保方—劳动者”多方结构中,行政、民事、刑事路径的责任穿透条件是什么?

RQ4(经济后果):成本节省上限如何计算,尾部损失下限由哪些刚性支出构成,且如何进行敏感性验证?

表1-1 资料类型、筛选口径与复核要点

资料类型

主要来源

纳入标准(复核点)

主要用途

规范性文件/规章

部委、税务总局、发改委等官方公开

可追溯文号/发布日期/效力状态

法源与边界

审计/通报

审计署/地方部门公开材料

可定位“问题类型+规模/金额”

监管强度与趋势

裁判文书/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网/法院检察机关公开

事实链完整可识别穿透逻辑

司法适用条件

费率/基数参数

主管部门公开口径

年度与地区口径可核验

测算复算

方法学声明与局限: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案例法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并以公开材料构建风险识别框架。由于社保征缴与稽核具有显著属地差异,且个案事实对法律定性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结论旨在提供可复核的风险分析结构,不替代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交易安排的法律意见与尽调结论。对于涉及融资、上市、并购、重大裁员、工伤及待遇申领等高敏场景,建议在本文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专项核验与口径更新。

案例筛选原则:仅纳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材料:①存在参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或“人社分离”安排;②能够识别责任归属或后果类型(补缴情形、工伤待遇、解除补偿、税务调整等);③具备可追溯的事实链条描述,避免仅以观点性文章替代证据性材料。[70][71]

适用边界方面,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①第三方平台或人力资源机构代缴: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用工,但参保主体被外包至第三方;

②关联公司跨区域代缴:用工企业通过设立或控制异地公司承接参保主体身份,形成“甲市用工、乙市参保”的结构;

③变相用工外包或名义雇主安排:以“外包”“服务”“EOR”等名义实现人社分离,但缺乏与收费规模相匹配的真实业务交付。

需要强调的是,合法的劳务派遣、真实的业务外包或依法设立的跨区域用工安排,并不当然落入本文所称的挂靠范畴;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风险,源自“形式安排替代真实劳动关系”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在监管穿透下的脆弱性。

表1-2 用工安排“红—黄—绿”合规边界快速判别表

颜色分区

典型结构

关键合规要件(可核验)

风险指向

治理建议

绿区(合规可控)

依法劳务派遣/真实外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参保

主体资质合法;管理责任与费用口径一致;劳动管理链条可审计;社保主体与用工事实匹配

风险可控、主要在执行偏差

以制度与留痕巩固证据闭环

黄区(灰区高敏)

名义外包/EOR名义人社分离但交付薄弱

合同存在但交付证据不足;人员管理责任不清;“三单合一”长期错配

易触发穿透核验与争议外溢

启动整改:补齐交付、重构责任边界、必要时改制

红区(高风险禁止)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待遇领取关联/材料虚构

参保主体不承担实际用工管理;材料与事实不一致;存在骗取待遇或协助骗取

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叠加

设置“一票否决”红线,立即终止并自查自纠

(三)核心概念界定与辨析

在深入讨论之前,必须对混淆视听的行业术语进行精准的法律界定,因为不同的模式决定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为避免实践语境中“代缴、挂靠、代理、外包、派遣、EOR”等概念混用导致的合规边界漂移,本文在既有概念定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可核验的“操作性界定”标准,以便后文在税务穿透、刑事边界与替代方案讨论中保持术语外延一致。

表1-3 术语界定、法律属性与纳入本文范围说明

术语

操作性界定(可核验特征)

典型外观形态

法律属性与高风险点(概括)

与本文关系

跨区域社保挂靠

参保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实由实际用工方控制,但社保在第三方名下缴纳

借用单位名义参保、中介代办参保

劳动关系与参保义务主体错配,触发稽核/待遇/争议时易被穿透

核心研究对象

人社分离

合同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个税申报主体、社保缴费主体出现结构性分离

平台化代缴、异地参保、空壳主体缴费

一致性核验维度增多,税费“双口径不一致”风险上升

核心研究对象(更宽)

合法人事代理/代办

事务性代办(材料递交、信息采集)且不改变法定参保主体与劳动关系事实

代理申报、手续代办

若以代理掩盖挂靠,风险转化为实质穿透问题

作为对照

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具资质并承担法定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依法用工

派遣员工驻场

不当使用另生风险,但与挂靠参保不同类

替代方案讨论

业务外包/EOR

以成果/工作量交付为核心,费用与交付可审计

外包费开票入账

若仅“开票+过账”无真实交付,税务穿透外溢至用工合规

替代方案与穿透重点

社保挂靠:指个人或企业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支付服务费,将社保关系“挂”在该中介名下,以实现参保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虚构劳动关系”,是法律严厉打击的欺诈行为。[3]

人社分离: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指劳动合同主体(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主体之间出现非一致配置的安排。该状态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集团内部共享服务等合规场景中可能具有制度性解释;但在未满足法定派遣/外包的实质要件,或存在虚构劳动关系、虚列工资、资金回流等情形时,上述不一致通常会被社保经办与税务稽核作为重点风险信号,并触发对“参保地—用工地—个税申报地”一致性以及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的综合核验。

社保代缴:这是一个商业术语而非法律术语。在合规的语境下,它仅指人事代理中仅涉及事务性操作的环节;但在实践中,它常被用作“挂靠”的代名词。司法实践明确指出,若代缴机构与劳动者无真实劳动关系,该代缴行为不能通过司法审查,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4]。

在前述“社保挂靠—人社分离—社保代缴”概念边界之下,实践中还存在更为典型的“纯挂靠”形态:挂靠人并未在被挂靠单位任职,双方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方式“制造参保条件”,形成“人岗分离、劳动关系虚构”的参保结构,具有典型的社保欺诈属性。[37]

表1-4 社会保险代缴结构类型与法律评价对照表

类型

核心构造

合规/违法评价(一般情形)

主要责任指向

稽核高频触发点

A 合规派遣型

派遣单位签约并缴费,用工单位实际用工,符合“三性”及比例等法定条件

原则上合规;但超范围/超期限/超比例可能被否定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法定分工承担

岗位不符合“三性”、连续用工超6个月、用工规模比例异常

B 外包实质型

承包方组织管理并承担成果交付,员工由承包方签约参保

取决于是否具备业务外包实质与管理边界

承包方为主要责任主体;发包方存在被穿透风险

管理指挥权归属、考勤薪酬由谁控制、业务成果与风险由谁承担

C 关联主体缴纳型

员工在甲公司工作管理,乙公司(关联主体)签约参保/发薪

如缺乏真实劳动用工关系,风险显著;可能被认定规避社保义务

用工实际控制主体可能被追溯补缴并承担连带后果

劳动合同主体与用工地、个税申报地不一致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

D 代理代缴/挂靠型

无真实用工关系,仅通过第三方代缴以取得参保资格或待遇

通常被认定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

名义参保单位与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亦可能被追责

参保单位无实际经营/无用工痕迹、工资流水异常、材料一致性缺失

表1-5 术语与缩略语对照表

术语/缩略语

全称

本文使用语境

常见对应表述

EOR

Employer of Record(名义雇主)

跨境/异地用工中由第三方名义雇佣并处理薪酬社保

名义雇主/雇佣代理

HRO

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人力资源外包)

将招聘、薪酬、社保等职能委托服务机构处理

人事外包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订立,劳动者被派至用工单位

法定三方结构下的用工方式

派遣用工

业务外包

承包方以交付成果为目标组织实施并承担管理责任

以“成果交付/风险承担”为边界的用工安排

服务外包/承揽

三单合一

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个税申报/社保缴纳主体一致性检验

用于描述监管核验的常见一致性框架

一致性校验/四流合一(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

司法裁判对该类安排普遍持否定态度。例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兰某案中明确指出,劳动关系成立应以实际用工为前提,仅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36]同类裁判亦强调,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提供劳动且不受单位管理的情形下,后续“挂靠”代缴情形不当然导致劳动关系延续。[47]

第二章 “人社分离”模式的法律定性与合规性透视

对“人社分离”的法律评价,不能仅停留在操作层面,必须深入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底层逻辑。中国劳动法体系建立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石之上,社会保险义务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与不可剥夺性。

(一)“三单合一”原则的法理基础

在行政稽核与风险筛查实践中,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的一致性(下称“形式一致性”),是触发深度核查的关键指标。一旦出现“三单不一”,监管系统会立即将其标记为高风险信号。然而,在司法裁判中,法院的核心审查标准始终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其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18]“形式一致性”是证明从属性的有力证据,但非决定性标准。例如,在合规的集团内部调动、委派等情形下,可能出现形式上的“三单不一”,但只要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其仍对劳动者行使实质管理权,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因此,企业的合规底线在于确保“实质从属性”与“形式一致性”的统一;若因合理商业安排导致形式分离,则必须留存足以证明“实质从属性”归属的完整证据链。

“三单合一”在多数地区被作为穿透核查的重要风险画像线索,其背后逻辑并非“经验法则”,而是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发票电子化改革与税收大数据驱动的智慧税务建设所带来的多源数据归集与交叉核验能力提升。[75]同期,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等机制持续压减信息不一致空间。[76]因此,除法定派遣等少数可解释情形外,长期存在的“人员—申报—参保”错配将显著提高被识别为不合规安排的概率。[5]

法理逻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法律解释上严格指向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主体。[22]

违规实质:当企业A雇佣员工,却委托企业B缴纳社保时,企业B并非法定用人单位,其缴纳行为缺乏法律基础(无劳动关系)。对于企业A而言,其作为真实雇主,未亲自履行缴纳义务,构成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事实。

(二)虚构劳动关系的法律定性:从民事无效到刑事欺诈

“社保挂靠”的核心在于“虚构”。无论是为了买房资格的个人挂靠,还是企业为了省事的集体挂靠,其操作流程都要求中介公司与个人签订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以便在社保系统中进行登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6]。更进一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这种行为被定性为“欺诈、伪造证明材料”。[23]

而在多起案件中,法院认定,由于代缴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劳动力的提供与对价支付等实质性劳动关系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仅无效,而且该代缴行为不能抵销实际用人单位的社保义务。这意味着,企业花钱买了服务,其合规结构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抗辩屏障,风险暴露程度显著上升。[4]。

(三)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界限混淆

许多企业试图通过“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来掩盖“社保代缴”的实质,但这在法律上极易被穿透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27],且用工单位需对辅助性岗位范围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全体职工公示[27]。该制度设计决定了:在多数长期、核心岗位上以派遣替代直接用工,往往难以通过合规审查。

假外包、真派遣(真代缴):在外包模式下,发包方购买的是“工作成果”,而非“人力资源”。如果发包方直接管理外包人员(定岗、定薪、考勤、考核),法院将认定由于发包方行使了用工管理权,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的外包合同实为规避社保责任的虚假外包。此时,社保缴纳责任回归发包方,代缴安排再次失效[18]。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保争议”的最新司法解释导向

2025年7月31日公布、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在多个条文对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作出了突破性规定[9]。结合《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条款,其对企业的直接影响可归纳为三项“可执行后果”:

①解除与补偿风险显性化:劳动者依据《解释(二)》第九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放弃/不缴社保类承诺无效:根据《解释(二)》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社保”“放弃社保”“第三方代缴视为已缴”等约定或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裁判层面难以对抗法定义务。

③补缴后的内部清算规则明确:《解释(二)》第十二条为用人单位按行政机关要求补缴后,向劳动者追偿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因此,企业的合规动作不应停留在“签承诺书/补协议”,而应回到“主体一致性与证据闭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完成依法参保;对历史期间形成的错配,采取补缴情形评估、证据补强与争议预案三件套,以降低解除、补偿与连带责任的叠加风险。

核心条款解读: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约定:任何关于“不缴社保”、“放弃社保”或“由第三方代缴视为已缴”的内部约定或员工承诺书,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章 风险全景图: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立体交织

企业决策者往往只看到代缴模式带来的“便利”与“降本”,却忽视了冰山之下的系统性风险。一旦触发监管核查或发生工伤、劳动争议等事件,企业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以及重大民事赔偿责任的叠加效应,且该叠加效应往往以非线性的方式集中释放。

(一)刑事风险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社保挂靠”或“人社分离”安排首先构成行政违法与民事违约,但并非必然升级为刑事犯罪。行政监管与民事救济是处置此类问题的主要途径。刑事风险的触发,存在一道严格的法律门槛,其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超越了单纯的“规避缴费义务”,而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本质[78]。以下讨论即聚焦于这一质变后的刑事风险要件。

刑事风险的成立并非“概念化推断”,而取决于是否满足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构成要件与证据链条。从要件化视角看,关键审查焦点通常集中于:

①行为要件: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假申报等行为,且该行为与待遇领取之间存在直接关联;[53]

②目的与结果要件:是否以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为目的,且已实际取得或试图取得相应财物性利益;

③责任穿透:在“平台—代缴情形”下,组织者、决策者、经办人可能因分工不同而分别被评价为实行、帮助或共同犯罪参与者,企业内部的授权链与审批链将成为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来源。

从门槛化视角看,诈骗数额与情节是风险性质跃迁的关键变量。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设定了区间标准;一旦待遇金额或累积领取达到较高区间,刑罚强度与侦查资源投入均会显著提升。[52]

从场景化视角看,企业需要重点识别以下高频触发器:

(1)以挂靠关系支持工伤、失业、生育等待遇申领;(2)长期以“名义参保”支撑养老金、长期医保待遇累计;(3)用工事实与材料链条明显断裂且存在“补材料”行为。上述场景一旦与待遇领取形成闭环,即可能由行政合规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

进一步从“线索移送”的执法协同视角看,以下因素往往会显著抬升从行政处置升级为刑事线索移送的概率:

①基金支付闭环:已发生医疗结算、生育津贴、失业金、养老金等待遇领取,且材料链条存在虚构或明显不一致;

②规模化与组织化: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存在集中代办、统一材料包装或中介组织;

③材料生成痕迹:补材料、倒签、模板化证明、关键岗位证明来源可疑等;

④既往监管处置:已被行政处罚、责令整改仍继续实施,或存在拒不退回骗取待遇等情形。

同时应提示:刑事评价强调主观目的与骗取结果的结合。若企业能够在风险暴露早期主动终止安排、补齐法定义务、如实说明并形成完整底稿,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将处置限定在行政整改与民事争议框架内,但并不当然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评价可能性。

(1)罪名适用的具体情形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是大规模、有组织地安排员工通过第三方虚假挂靠,员工在期间享受了生育津贴、失业金或养老金。由于基础劳动关系是虚构的,参保资格是非法的,因此领取的每一分钱在满足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基金支付且达到追诉标准等要件时,相关基金支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所得,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近年针对医保基金安全的刑事政策进一步细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并通过公开发布会与典型案例呈现对组织化、链条化骗保行为的从严取向[89][91]。国家医疗保障局亦发布对《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解读,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方式与证据把握重点[90]。在企业涉入“虚构劳动关系—虚假参保—待遇申领”链条的风险评估中,建议至少围绕以下证据要点进行穿透式自检:○虚构事实证据(入离职、岗位、考勤、管理痕迹);○主观目的证据(组织分工、统一材料、利益分配);○基金支付证据(申领材料、支付路径、资金回流);○链条协同证据(中介协议、手续费、批量化特征)。风险暴露早期的主动终止、退回待遇与补缴情款并形成说明底稿,虽不当然排除刑事评价,但有助于把处置前移至行政整改与争议框架。

○协助套取案例:被告人杨某注册了两家公司后,收取547人手续费9万余元,为其虚构入职与非本人意愿离职,为他人违规申请失业保险金共计500余万。法院认定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1]。

○虚假补缴案例:某市社保中心查处的不法中介,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违规补缴并转移养老保险,最终6名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及罚金[11]。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社保待遇(尤其是养老金和长期医保)的累积金额极易突破五十万元,刑事风险不容小觑[52]。

(2)关联公司跨区域参保的刑事风险要件链条:以A公司—B公司模式为例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管理层将“已在某地缴费”视为与“骗取”相区分的理由,从而低估刑事风险。但刑事司法的审查重心并非“是否缴费”,而是参保资格与待遇领取的合法性:若参保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缺乏真实劳动关系基础,仍以该主体名义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或待遇申领,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并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秩序。

以关联公司代缴的典型结构而言,若B公司未实际组织劳动、未承担工资支付义务且缺乏与参保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实质,则其“参保主体”身份高度脆弱。一旦发生医疗结算、生育津贴、失业金等基金支付行为,即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基于虚构劳动关系而骗取基金支付,进而触发单位犯罪与“双罚制”风险。

为便于企业开展证据链自检与风险识别,可按照“主体实质—材料真实性—基金支付结果—主观故意—数额情节”的路径进行结构化审查,形成可审计的合规底稿(见表3-1)。

表3-1关联公司代缴刑事风险“五步法”审查路径与证据要点

判断节点

关键问题

风险指向(概括)

证据要点(建议留存/核查)

1.用工与经营实质

参保主体(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用工与经营活动?

无实质用工→虚构劳动关系风险显著上升

劳动合同签署主体;工作地点与考勤;岗位安排与工作指令;经营流水与纳税申报

2.材料真实性

参保/待遇申领材料是否与事实一致?

材料不实→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重要外观

工资发放凭证;个税申报与社保基数一致性;入离职手续;人事档案

3.基金支付结果

是否发生待遇申领、医疗结算或基金支付?

发生实际支付→既遂风险显著上升;未支付→未遂/行政风险

生育津贴、失业金发放记录;医保结算清单;基金支付回单

4.主观故意与组织性

是否存在“成本套利”指令与分工?

决策指令明确→故意与单位责任更易被认定

会议纪要、邮件/IM指令;对外合同(代缴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文档

5.数额、次数与人员范围

累计金额、次数、人数是否达到立案与从严情节?

数额与情节决定刑责层级与风险强度

待遇累计金额汇总表;人员清单;期间跨度;是否涉及救助、医疗等款项

注:在劳动关系真实性认定与证据采信上,实践中通常以从属性与事实用工为核心,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列举的证据体系进行审查[18]。

进一步而言,上述路径中的关键风险点可概括为:其一,形式参保主体是否具备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能力;其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申报与社保缴费记录能否形成一致闭环;其三,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基金支付(医疗结算、生育津贴、失业金等)从而产生“骗取财产”结果;其四,组织者是否具有明知并利用虚构关系获取待遇或降低缴费成本的主观故意;其五,金额、人数与持续期间是否达到从严追责的情节门槛。该要件化拆解有助于企业在进入监管或司法程序之前完成自证材料的归集与风险定级。

提示:若企业坚持采用关联公司代缴路径,应至少完成上述证据链自检与风险评估;否则一旦进入稽核或司法程序,企业将难以对“劳动关系真实性”与“待遇领取合法性”作出充分举证。

(二)行政责任

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的力度也足以让企业伤筋动骨。

(1)经济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2]。

计算示例(区间口径,区分两条后果路径):(A)待遇骗取路径——若以欺诈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为200万元,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200万元,并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即罚款区间为400万元—1000万元[12]。(B)欠费补缴路径——若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形,则应补缴情款,并自欠缴情形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22]。上述示例旨在提示行政后果的量级与区间,不替代个案中的裁量因素与地域口径差异。

(2)信用惩戒(黑名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曾明确,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或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形,纳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范围,并据此设置相应的名单管理与惩戒机制;但根据人社部发〔2025〕70号,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17日失效/废止。[80]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办法的废止并不构成对相关失信行为的“豁免”或监管放松信号。更合理的理解是:社保领域信用约束正在与国家统一信用制度框架进行规则衔接与口径重整,其适用依据将更多依托上位法规定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规则[85][86][87]。同时,对信用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应受全国统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边界约束,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后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88]。因此,企业不应将“名单办法更新”误读为风险下降,而应按“违法事实—法定归集—联合应用场景”的链条识别可能外溢后果。

连锁反应:

信用后果更应按“惩戒依据—适用对象—措施边界—修复与救济”进行理解:其一,社保领域存在跨部门联合惩戒协作机制安排,相关部门可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协同约束[85];其二,对信用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应受《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所列措施类型与适用边界约束,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清单范围扩张适用[86][87];其三,融资、上市与商业合作中的影响多呈现为“尽调发现—整改要求—风险揭示/审慎授信”的市场化传导,是否构成否决取决于违规性质、整改成效与信息披露;其四,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后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信用修复程序与惩戒解除规则已被统一规范[88]。

(三)民事责任与劳动争议

这是企业最常遇到的“爆雷”点。企业支付了服务费和社保费给中介,自以为高枕无忧,殊不知在法律上,这是无效支付。

表3-2 典型民事/劳动争议请求权路径与举证要点

争议场景

主要请求权基础(示例)

核心举证要点

裁判/经办关注点

工伤待遇争议(代缴导致待遇落空)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用工单位补偿/赔偿

工伤认定材料、参保地与用工地事实、工资支付与管理控制证据

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参保关系是否有效;待遇损失与因果关系

失业待遇争议(离职后无法申领)

失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损失赔偿

解除/终止证明、缴费记录、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据

参保地是否满足领取条件;缴费是否连续;代缴结构是否影响资格

医疗/生育待遇争议(异地或参保主体不符)

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差额赔偿

就医结算记录、参保地政策条件、单位承诺或制度文件

政策适用地与参保地一致性;是否存在骗取待遇嫌疑

劳动关系确认与补缴社保(穿透外包/派遣)

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与滞纳金;工资差额

考勤、工作安排、绩效考核、工牌/邮箱/系统权限等用工管理证据

用工管理与从属性;外包/派遣实质是否成立;责任主体认定

服务商/中介违约(代缴服务失败)

服务合同违约;不当得利返还

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服务承诺、沟通记录

合同性质与效力;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责任分配与过错比例

(1)工伤“双赔”困局

这是“社保挂靠”模式下最惨痛的教训。

●场景模拟:员工张三在企业A(北京)工作,社保挂靠在企业B(河北)。张三在工作时受伤。

●法律推演:

1.工伤认定难:企业B申请工伤,社保局调查发现张三未在B处工作,驳回申请。企业A申请工伤,社保局发现A未给张三缴社保,虽然可能认定工伤,但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2.基金拒付:《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是依法参保。由于挂靠被认定为违规参保(虚构劳动关系),社保基金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3.企业全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后果:企业A明明交了钱,却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涉及工亡或重度伤残,赔偿额可达数百万[4]。

(2)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

●被迫解除与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解释(二)》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9]。经济补偿的计算口径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在挂靠模式下,企业往往不与员工直接签合同,或签的是“劳务协议”。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惩罚[4]。

●待遇差额赔偿:若因挂靠导致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常见操作),员工退休或离职时可起诉要求企业赔偿养老金差额损失。

(3)补缴情景下的“二次缴费”与滞纳金风险

在跨区域挂靠模式中,企业常将“已在乙地缴费”视为风险缓冲。但在穿透式审查下,社保机构与裁判机关通常以“实际用工主体—真实劳动关系”为核心标准确定缴费义务。

一旦认定乙地参保不具备真实劳动关系基础,实际用工主体往往仍需在甲地补缴历史欠费,并可能被追溯调整缴费基数。此时,乙地既往缴费并不必然抵扣甲地欠费,企业面临事实上的“二次缴费”风险;而跨地区退费、转移与清算在程序上周期长、可预期性弱,进一步放大资金占用与现金流压力。

更重要的是,补缴往往伴随滞纳金与处罚性成本,且滞纳金按日计收,拖欠期越长累积越快。对依赖费率差进行套利的企业而言,若稽核发生在多年之后,滞纳金与基数差额可能反向吞噬既往节省额,形成“节省额有限、补缴成本无限”的结构性失衡。

(4)风险定价视角:从“节省额”到“期望损失(EL)”

为避免将挂靠/人社分离误判为单纯“成本优化”,企业可引入“期望损失(Expected Loss)”的风险定价口径,将“节省额”与“尾部风险”放入同一决策尺度:

EL = P(触发事件) × Loss(后果总额)

其中,Loss通常至少包含:①社保补缴本金与滞纳金(含可能的追溯基数调整);②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引致的融资/招投标机会成本;③税务端进项/成本扣除调整及滞纳金罚款;④工伤与劳动争议的高额民事责任。上述成本并非线性叠加,而是常以“单点触发—链式外溢”的方式集中释放。

表3-3 挂靠/人社分离的“触发—成本—决策含义”简表

触发事件(示例)

P(触发)判断口径

成本释放形态

决策含义

社保稽核/基金监督抽查

取决于“三单合一”错配程度与历史跨度

补缴+滞纳金按日累积,可能形成现金流挤压

不能以“已在乙地缴费”作为风险缓冲

员工维权/工伤事故

与人员规模、流动率、岗位风险显著相关

民事责任上限高、且常与社保补缴并行

属“高尾部损失”触发器

税务穿透核验(票流/资金流/人员流)

与交易实质可审计性高度相关

发票风险外溢至所得税、增值税与合规声誉

“费用化解释”必须可证成

线索移送/刑事追责

与骗保、材料虚构、待遇领取直接关联

责任性质突变(行政→刑事),不可逆

需设置“红线”与“一票否决”

为使表3-2的评估框架更具操作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风险画像的初步定性:

高触发概率特征:员工规模大(>500人)、人员流动率高、所属行业工伤风险高(如建筑、制造)、在全国多地设有办公点但未设分支机构、历史曾接受过社保或税务稽查。

中触发概率特征:员工规模中等(50-500人)、业务和人员布局相对集中、用工关系较为稳定。

低触发概率特征:员工规模小(<50人)、全部人员在单一注册地办公、岗位均为低风险文职类。

企业可将上述特征与表3-2中的“后果总额”相结合,在“高概率—高损失”“高概率—低损失”等象限中定位自身风险,从而决定风险应对的优先级与资源投入。

上述框架不要求企业进行精确数值预测,但要求在制度层面把“触发概率”与“后果总额”纳入同一张决策表,从而实现对尾部风险的可治理化表达。[69]

(四)员工端风险

除企业端的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外,劳动者个人亦可能因参与挂靠或被动卷入“人社分离”安排而承担直接且难以预期的权益损失。以下从待遇、维权与责任三个层面进行补充说明。

(1)社保待遇损失:从“缴得上”到“领不到”的制度断裂

从劳动者个体视角看,“挂靠参保”或“人社分离”的短期收益主要表现为社保连续性与表面上的参保资格维持,但其制度基础建立在劳动关系虚构或缴费主体错配之上,一旦在待遇申领环节触发社保经办机构的实质核查,参保关系可能面临清退、纠偏或补正。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是: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待遇在关键时点无法及时兑现,劳动者将以“已缴费却不可得”的方式承担制度性损失与现金流冲击。[35][49]

(2)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维权时的证明障碍与“两头不靠”困境

在劳动争议场景下,社保缴费记录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决定性证据。司法审查仍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综合考察劳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内容是否构成单位业务组成等要件。挂靠参保通常难以提供与实际用工一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与管理证据,劳动者在维权时可能同时无法证明与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又无法证明与挂靠单位存在真实用工,从而陷入“两头不靠”的证明困境。[36][38]

(3)个人信用与法律责任:从行政追缴到刑事追责的风险外溢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参与挂靠参保并非当然处于“免责”的单向受害地位。若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社保待遇,除面临待遇追缴与行政处罚外,在达到刑法相关“数额较大”等入罪门槛时,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风险。同时,骗保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后,将对个人征信、就业与金融活动形成长期约束。[45][50]

第四章 税社征管协同与数据比对:技术驱动的穿透式核查

前述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的分析,描绘了风险爆发的静态图景。然而,在“以数治税”和智慧社保的背景下,企业更需关注的是:这些风险是如何被精准、高效地发现和触发的?答案在于监管技术的进化。

本章从征管协同与数据比对的角度,解释跨区域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模式为何更易在数字化征管环境下暴露。需要强调的是,所谓“金税四期”并非单一系统或单一行动,而是税费征管数字化升级、风险管理分级分类以及跨部门信息共享逐步深化的综合结果。对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并非来源于被某个特定的监管系统“扫描”。风险的本质在于,企业在用工、社保、税务、银行等多个独立系统中留下的数据痕迹,如果彼此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与断裂,就会自动汇聚成一条清晰、可核查且无法辩驳的异常数据链条。

(一)数据比对的核心逻辑

业界所称“金税四期”本质上体现为税费征管数字化与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申报管理与风险处置中对多源数据的关联校验。其对“人社分离”模式的识别,通常基于“人员流—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申报流”的一致性核验,并形成以下常见比对维度:

表4-1 “人社分离”识别维度

比对维度

常见数据源(监管可得)

企业侧可核验证据/台账(建议留痕)

典型异常信号

参保地 vs 实际用工地

社保参保信息、项目属地

驻场/派驻证明、考勤门禁、差旅台账

长期驻场A地但持续B地参保

个税申报 vs 社保基数

个税申报、社保基数申报

工资表、个税底稿、基数核定依据

个税稳定高、社保长期贴下限

工资发放主体 vs 参保主体

银行代发流水、参保主体信息

代发协议、费用分摊表

工资由用工方发放但参保在第三方

费用列支 vs 服务交付

发票、合同、成本列支

验收材料、服务记录、争议处理记录

大额服务费但无可审计交付

管理责任归属

合同、规章制度、考核记录

管理制度、考核奖惩记录

名义雇主无管理痕迹仅代缴

(1)参保地与实际用工地一致性:劳动合同约定地点、工作地点、项目驻场记录、考勤门禁等与社保缴费所属统筹区的匹配关系。

(2)个税申报与社保缴费口径一致性:工资薪金个税申报的收入规模、波动特征与社保缴费基数、费额之间是否存在结构性背离。

(3)工资支付与参保主体一致性:工资代发账户、付款主体与社保缴费主体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名义缴费主体—实际支付主体”长期错位。

(4)票据流与服务交付一致性:以“人力资源服务费/劳务外包费/管理服务费”入账的支出,是否存在可核验的服务交付物及计费逻辑,是否与收费规模相匹配。

(5)参保规模与经营能力一致性:代缴主体参保人数短期激增、参保人员来源高度集中等情形,是否与其业务收入、人员管理能力、服务半径相匹配。

(6)待遇发生地与参保地一致性:异地就医备案、工伤认定申请地、待遇支付地等与参保地长期错位,往往会触发进一步的核查与证据要求[32]。

(二)风险画像与核查路径:审计与稽核的实务要点

在审计与稽核实践中,监管部门通常以风险指标体系对企业及涉税涉费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对异常指标进行筛查,并将结果转化为核查清单、风险提示或现场检查线索。该机制的关键并不在于“技术神秘性”,而在于将跨主体、跨事项的申报数据与业务证据进行逻辑一致性校验,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盲区[33]。

常见异常指标包括:参保人数短期大幅波动、长期全员最低基数申报、参保人员身份证/居住信息与参保地高度集中不一致、社保费申报与个税申报口径显著背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参保规模与其营业收入或管理能力不匹配等。实践中,一旦代缴主体被纳入重点关注,其服务客户往往会被要求就劳动关系、费用构成、服务交付、资金流与票据流提供成套证明材料,以支撑“真实业务—真实管理—真实支付”的闭环解释。

以公开报道中被查处的部分互联网社保代缴平台为例,其共性风险并非“平台形式”本身,而在于以平台化集中代缴方式虚构或弱化劳动关系要素,进而形成可识别的参保规模异常与数据聚集效应。平台一旦被查,客户企业将面临参保链条断裂、补缴情形追溯以及发票与费用真实性被同步核验的复合性风险[3]。

(三)2024年审计署报告的信号

审计监督亦在不断强化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与基金损失风险的揭示。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覆盖25省相关基金4.14万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601.61亿元;并指出16省90家中介机构在2009年至2024年间通过伪造劳动合同、仲裁书等方式帮助2万多名条件不符人员违规参保,形成以基金损失为代价的套利链条[25][51]。上述披露从国家审计维度印证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对基金安全与制度公信力的系统性侵蚀,而对“违规参保—套利—基金损失”的治理正从个案查处向制度化、常态化监督延伸[51]。

(四)成本套利的上限与尾部风险的下限:情景化量化对比

企业选择跨区域挂靠的直接动因,往往是不同地区社保费率与基数口径差异带来的短期“成本节省”。但该节省额存在明确的上限:其本质是费率差与基数差的线性函数。

以缴费基数下限为例,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度上海市企业职工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460元[60],北京市为7162元[58],而成都市为4588元[59]。而各地的缴费费率亦有差异。

表4-2 2025年度一线城市企业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率区间对比

城市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住房公积金

总计

北京

16%

9.8%

0.5%

0.2%~1.9%

5%~12%

31.5%~40.2%

上海

16%

9%

0.5%

0.2%~1.9%

5%~7%

30.7%~34.4%

广州

16%

6%

0.8%

0.2%~1.4%

5%~12%

28.0%~36.2%

深圳

16%

6.2%

0.7%

0.2%~1.9%

5%~12%

32.1%~40.8%

需注意的是,表4-2中的总计费率为一动态区间,其实际取值受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与企业行业风险类别相关)及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的共同影响。下文为简化演示,均采用各险种费率的最低可能值进行估算,即取区间下限。企业在进行实际成本测算时,应结合自身所在地的具体费率政策及缴存方案确定固定值,本处的估算结果主要用以揭示跨地区基数差异所蕴含的套利空间量级。

在不引入费率差异的前提下,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实际缴费基数,暂按表4-2所示的上海企业端最低综合费率测算,则上海比成都单人单月缴费多约882元。据此可见,“社保洼地”叙事在低基数地区往往呈现出可量化的成本诱因,但其“表观节省”并不等同于合规成本的真实下降。

上述差异(882元)计算过程如下:假设上海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2%),住房公积金按最低缴存比例(5%)执行,则企业端单月综合费率为:养老16%+医疗9%+失业0.5%+工伤0.2%+公积金5%=30.7%。以此计算,上海与成都之间的单人单月企业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差额为:(7460-4588)×30.7%≈881.70元。

需要强调的是,此计算结果仅为基于特定假设的静态演示。实际成本差异受多重动态因素影响:其一,企业工伤费率会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在0.2%至1.9%间浮动;其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其三,各地缴费基数下限与费率政策每年可能调整。因此,实际的套利空间是一个动态区间。企业在进行任何成本测算时,必须依据用工所在地及参保所在地最新的、具体的官方政策参数进行计算,本示例仅用于揭示跨地区基数差异可能引发的套利冲动量级。

对于高薪行业或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基数差异以及费率差异会被线性放大为年度缴费额差异,从而诱发“跨地区搬运社保关系”的套利冲动。[40]

与之相对,合规风险成本具备显著的非线性与尾部特征:一旦触发稽核补缴、待遇追缴、工伤/工亡事故或刑事立案,单次事件即可吞噬多年节省额,并可能进一步引发声誉、融资与组织治理层面的系统性损失。

表4-3 风险事件的“尾部成本”量级提示

风险事件

触发条件(简要)

成本构成(示例)

量级提示(示例)

行政补缴情形

稽核发现用工地与参保地长期不一致,且参保主体无法证明真实劳动关系

补缴情形下的欠费、滞纳金及基数调整差额

滞纳金按日计收,拖欠期越长累积越快;补缴通常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追溯核定

待遇追缴

发生医疗报销、生育津贴、失业金等待遇申领并被认定不具备参保资格

待遇追回、行政处罚及合规整改成本(含员工关系修复)

若涉及多人、多次申领,金额累积易触发更高等级处置,并可能向刑事风险演进

一般工伤事故

员工发生工伤并主张待遇,且参保地/用工地争议导致待遇支付受限或延迟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及争议处置成本(仲裁/诉讼)

单案可达数十万级,视伤残等级、工资基数与地方标准而定[21]

工亡极端情形

发生工亡且社保待遇受限或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通常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测算;以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为例,约1,036,420元[21][20]

刑事立案情形

存在虚构关系并骗取基金支付(如医疗报销、生育津贴等)且达到立案标准

罚金、追缴、刑事辩护及合规重建成本

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资金与管理资源被系统性占用,经营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上述对比揭示了“线性节省—非线性损失”的结构性矛盾:节省额受员工人数、基数与费率差约束,而风险事件成本在极端情形下可以瞬时放大至百万级乃至更高。

因此,在治理层面,是否采取挂靠路径不应被视为“成本优化”问题,而应作为重大合规与声誉风险决策纳入董事会或管理层合规审议,并以“可穿透证明的真实劳动关系”和“可审计的业务实质”作为决策的硬约束。

(五)税务发票与财务合规风险外溢:从“代缴费”到“虚假交易”的链条风险

跨区域挂靠与人社分离的财务处理,通常依赖于向代缴方支付“服务费”并取得相应发票。在“以数治税”的监管范式下,税务机关的审查重心已从“票据形式合规”全面转向“业务实质穿透”。社保缴费主体的错配,必然伴随资金流、发票流与业务流的复杂安排,这使其天然成为税务大数据风险扫描的重点目标。税务风险与社保合规风险如同“一体两面”,一旦触发,将形成“双核引爆”的连锁反应。

跨区域挂靠与人社分离并不止于社保合规问题,其财务呈现往往依赖“费用化解释”。企业通常以“人力资源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劳务外包费”等名目向代缴主体或平台支付款项,并据此取得发票入账。

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协同深化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对交易链条的审查重心正由“票据形式”转向“业务实质”,并通过发票电子化、税收大数据分析及跨部门信息联动形成可追溯的穿透式核验能力。[75][76]此外,税务机关已通过《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与应用机制,涉税涉费异常一旦进入信用评价环节,可能在授信、招投标与合规评级等场景形成外溢影响[84]。若代缴主体并未提供与收费规模相匹配、可审计的真实服务交付(如人员管理、用工管理责任承担、争议处理、培训替换等),则相应“服务费/外包费”更易被识别为与真实交易不符,进而引发进项税额抵扣受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调整及涉税风险外溢等连锁后果。在涉税违法及欠税追缴环节,税务机关依法可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并可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2][83]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识别出的异常线索常围绕以下几类典型场景展开,并对应相应的税收法规进行定性处理:

表4-4 “人社分离”安排的税务稽查穿透路径、法规依据与证据要求

风险触发场景 (大数据线索)

涉及税种与核心法规

稽查审查要点 (业务实质)

企业必备证据链 (应对基础)

1. 大额“服务费”进项持续存在,但开票方无匹配经营实质
e.g., 人力资源公司开票额巨大,但其自身参保人数为0、无实际办公与人员管理痕迹。

增值税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服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有票无业”的虚开嫌疑?资金回流?

1. 详尽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成果及计费逻辑;
2. 持续的服务交付过程证明(人员管理台账、培训记录、绩效评估、争议处理记录等);
3. 资金支付凭证与合理的商业理由说明。

2. 大额“外包费”侵蚀利润,成本结构异常
e.g.,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量外包费,但利润率显著低于行业水平,且合同约定模糊。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支出是否真实、合理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扣除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1. 成本归集与分摊的合理依据;
2. 证明费用与收入相关的业务资料(项目报告、成果验收文件);
3. 完整的税前扣除凭证链(发票、合同、付款记录)。

3. 集团内“代缴”伴随关联交易
e.g., A公司用工并支付工资,B公司(关联方,位于低税率地)收取“管理费”并开票,资金循环复杂。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定价是否公允?有无合理商业目的?

1.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文档及公允性证明;
2. 完整的同期资料文档(如适用);
3. 能证明交易具有真实商业目的的董事会决议、项目文件等。

4. 个税申报与“服务费”支出逻辑冲突

e.g., 企业申报大量劳务费支出,但同一批人员的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均由企业直接控制。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支付对象是独立承包人还是实质受雇人员?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 清晰的用工管理边界证明(证明人员由服务商管理);

2.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划分的合理性说明;

3. 已依法为相关人员申报个税的完税证明。

企业若无法就上表所列场景提供“合同—交付—资金—人员”逻辑自洽的证据链,其相关税务处理将面临重大调整风险。

(六)会计处理与报表风险:从“职工薪酬”到或有事项

跨区域挂靠与“人社分离”安排,往往通过将用工成本“外部化”为第三方服务费来实现表面上的费用归集与税负管理。但在会计确认口径下,其核心检验仍然是:用工企业是否构成对劳动者的实际雇主义务,以及相关成本是否属于企业自身的职工薪酬与法定缴费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等[31]。当形式安排与实质用工不一致时,财务报表面临的并非“披露瑕疵”,而可能是成本费用性质、负债确认与税会差异的系统性扭曲。

为降低“发票—交易实质”错配引发的链条风险,企业应将第三方用工/外包安排的合规证明从“合同文本”提升为“可审计证据三件套”:(1)合同证据(责任边界、成果定义、计费逻辑可证成),(2)交付证据(持续、可抽样核验的管理台账与过程记录),(3)一致性证据(资金流、票据流、人员流与申报流闭环一致)。三件套缺一,均可能导致“费用化解释”在穿透核验中失真。

企业若采用任何“第三方用工/用工外包”安排,必须以真实业务为前提,满足至少三项底线控制:

合同真实:合同条款能够解释用工管理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成果与计费逻辑,不以“代缴社保”作为唯一或核心服务;

业务真实:存在可核验的服务交付物(人员管理台账、考勤与绩效管理记录、人员替换与培训记录、劳动争议处理记录等),并与费用规模匹配;

流向一致:资金流、发票流与人员流能够形成闭环解释,避免出现“人员在甲地、发票在乙地、资金在丙地”的结构性断裂。

从财务合规角度,建议将以下风险点纳入内控自评的专项清单,并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表4-5 第三方用工/外包安排的税会内控自评清单(示例)

风险点

典型触发情形

会计/税务后果

建议控制要点

服务费/外包费与服务交付不匹配

收费规模与交付物(人员管理台账、考勤绩效、替换培训、争议处理)不相称,或仅“代缴社保”

发票真实性与费用性质被质疑;进项抵扣受限;税前扣除调整;可能引发补税、滞纳金与罚款

合同与交付双重留痕;建立交付物清单与验收机制;费用计费逻辑可复核

个税申报与社保缴费口径长期背离

个税收入明显高于社保缴费基数或长期全员最低基数

触发风险核查;补缴社保与个税风险叠加;税会差异扩大

建立“薪酬—个税—社保”三表勾稽;异常自动预警;关键岗位复核

名义缴费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错位

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绩效奖惩由用工企业完成,第三方仅名义代缴

实质雇主义务回归;可能需要重分类为职工薪酬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相关负债

用工事实与合同主体一致;确需第三方用工的,满足派遣/外包合规边界并留存证据

关联方代缴与交易混同

关联公司仅作为“代缴载体”,业务、资金、人员高度混同

关联交易披露与转移定价风险;可能触发人格否认/责任穿透争议

关联交易定价与服务边界清晰;独立经营证据充分;资金往来规范化

存量风险的负债与或有事项

历史期间存在违规参保或虚构劳动关系线索

补缴金额与罚款具备可估计性时应计提负债;或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开展存量自查与金额测算;分层处置;与外部律师/税务师联动形成会计判断

第五章 案例复盘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复盘,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违规模式是如何崩塌的,以及企业为此承担的显著合规成本与责任后果。

(一)关联公司异地参保风险

若关联公司仅作为“代缴载体”而缺乏独立经营与独立意志,且资金、人员、业务高度混同,监管与裁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适用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与责任穿透的规则,将形式主体与实际控制主体的责任边界打通,从而引发更广泛的连带责任与合规后果[19]。

在平台化代缴之外,实践中更具“隐蔽性”的路径,是由实际用工企业通过设立或控制异地关联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接参保主体身份,形成“甲市用工、乙市参保”的人社分离结构。

该结构通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形式主体:B公司在参保地存在工商登记,但缺乏与参保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与经营实质,难以证明其对劳动者的真实管理与工资支付义务;

实质用工:员工长期在甲市工作,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绩效考核与工作指令,工资、奖金与报销主要由A公司支付;

成本结算:A公司以“服务费”“管理费”“劳务外包费”等名目向B公司(或第三方)结算,试图在财务上实现成本可入账、链条可解释;

风险触发:一旦发生社保待遇申领(医疗报销、生育津贴、失业金)、工伤事故或员工劳动争议,监管与裁判即会穿透形式安排,围绕“劳动关系真实性”与“参保资格合法性”展开证据审查,形式安排的脆弱性将集中暴露。

总体上,风险并非来源于“开票行为本身”,而是来源于“业务实质—资金流—申报口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框架下被同时解释时出现的结构性矛盾。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处置与核实程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7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73];关于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管理框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74]。

与第三方平台相比,A公司—B公司模式往往被误认为“内部合规安排”。但其风险本质并未改变:只要参保主体无法自证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真实、持续的劳动关系与工资支付链条,即难以抵御穿透式审查。

需要补充的是,在关联公司代缴情形下,除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路径外,实践中更常见的责任归集路径是围绕“事实用工—从属性—工资支付链”确认劳动关系或认定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即便B公司形式上承担参保主体身份,只要A公司对劳动者实施持续性管理并形成稳定用工事实,劳动争议与社保争议处理中仍可能出现责任向A公司回归的裁判结构。企业在证据准备上不应仅关注工商主体安排,而应同步围绕管理从属性、工资发放与岗位组织结构形成可审计证据链,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陷入“主体安排可解释、用工事实不可解释”的被动局面。

(二)三方平台代缴风险

公开报道披露的“**社保”系以互联网平台为入口,向个人或企业提供所谓“代缴社保”服务;其核心特征是将不具备真实劳动关系的参保需求集中“挂靠”至关联公司名下,从而形成规模化的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结构。[55]

监管部门通常通过资金流、合同履行与实际用工从属性进行穿透核验,例如:参保主体未能证明对参保人员的真实管理与工资支付,或资金主要呈现“个人向平台/公司支付服务费”而非“单位向个人发放工资”的结构性特征。[55]

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例,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机构也曾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被处以罚款。[54]

该类公开信息反映了监管机关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典型认定路径与裁量尺度。

对企业而言,若将异地员工参保安排依赖于平台化“集中代缴”,一旦平台或承载参保主体的公司被核查,员工参保链条可能被要求补正或追溯,进而叠加补缴、罚款及争议处置成本;合规风险并不会因平台介入而消失。[3]

(三)跨国企业名义雇主模式风险

背景:许多未在中国设立实体的外国科技公司,习惯使用全球EOR(Employer of Record)服务商来雇佣中国远程员工。EOR服务商通常承诺“无需设立实体,合规雇佣”。

运作模式:外国公司 -> 全球EOR -> 中国本地代理(FESCO/Adecco或其他) -> 员工。

合规漏洞:

1.非派遣岗位的滥用:大多数远程员工是软件工程师、销售总监等核心职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的“三性”要求。

2.异地缴纳违规:如果员工在上海工作,但为了省钱或方便,代理公司将其社保交在缴费基数较低的城市(如成都),或者代理公司自身注册在天津,这直接违反了“社保随用工所在地”原则。

3.北京监管口径的持续收紧: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边界与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以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开展服务的行为设置监管与处罚机制[81]。在此监管基调下,外国代表处或异地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在京参保的路径面临显著合规不确定性,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即预设替代路径与退出机制。

风险爆发:某外企销售总监被裁员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代理公司签订但被认定不具备对抗实际用工方的效力)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争议。裁判认为,EOR架构在中国语境下可能被认定为“逆向劳务派遣”或“变相挂靠”,实际用工方难以仅以名义雇主结构对抗其法定用工责任,最终判令实际用工方承担相应赔偿并补缴社保差额[15]。

(四)异地工伤赔偿案

案例1:

案情:湖南某建筑公司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约定由后者“代缴+代理赔”工伤保险。员工黄某与建筑公司签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赴天津项目工作受伤。建筑公司要求人力公司以“其员工”名义在合肥参保并申报工伤,导致工伤基金最终未支付;后因虚构劳动关系被撤销工伤认定。黄某转而主张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损失。[56]

裁判路径:

1.参保与认定阶段的错配:人力公司虚构黄某系其员工,在合肥缴工伤保险并以其名义申报;人社部门曾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为人力公司),但后以“隐瞒/虚假材料致认定错误”为由撤销。

2.劳动关系确认:法院确认黄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公司负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3.责任归属与救济路径选择:尽管有效工伤认定被撤销,但两公司均认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受伤”,且撤销原因系两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所致、黄某无过错;黄某主张向建筑公司请求赔付而非向基金申领,法院据专业鉴定意见认定九级伤残,并考虑避免“程序空转”,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含前期已支付费用)。

4.追偿空间:法院明确,如人力公司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协议另行向人力公司主张权利。

启示:跨省“挂靠式”代缴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以主体错配换取表面合规,一旦发生工伤,基金端可能以材料虚假、参保主体不符等理由拒付,最终风险仍回流至实际用工单位。所谓“代缴+代理赔”,在工伤链条并不构成风险隔离机制,反而可能在工伤认定与待遇申领节点触发基金端审查与拒付,并将制度性缺口以民事兜底与补缴追偿的方式集中回流至用人单位。

案例2:

案情:某科技公司(注册地北京海淀)员工常先生(兰州户籍)被派驻兰州工作,公司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在兰州异地代缴社保。2022年12月某周六中午,常先生在家突发脑干出血,次日死亡。家属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为由,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公司以“休息日非工作状态+参保地在兰州、海淀无管辖”为由提起行政诉讼。[57]

裁判路径:

1.工伤认定:海淀区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常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争议焦点:法院围绕两点审查——(1)周六发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2)异地代缴社保下,注册地人社局是否有管辖权、用人单位是否仍承担工伤责任。

3.法院认定(工作时间与岗位):证据显示常先生周六上午9点起通过企业微信处理工作、安排同事下午去机房施工并整理施工材料;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取消加班审批、不严格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法院据此认定其发病时处于工作状态,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视同工伤要件。

4.法院认定(管辖与责任):公司与常先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在北京海淀以自身名义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委托第三方在兰州异地代缴导致“缴费单位≠用人单位”,不改变用人主体责任,也不影响由注册地社保部门处理工伤认定的管辖。公司试图以代缴与参保地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5.结果:一审驳回公司撤销工伤认定的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生效。

启示:弹性工作制下,“工作时间”看的是实际工作状态与证据链,而非机械以休息日一刀切。更关键的是,社保异地代缴无法切断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链条,反而可能制造“参保地在外地、待遇落不了地”的制度真空,让风险回流至用工单位并叠加社保合规处罚风险。对企业而言,“代缴”不是盾牌,更多时候是把责任从明面推到暗处,出事后仍要原封不动承担。

案例3:

案情:乔某2014年入职武汉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北京工作。2015年12月25日因工作取放U盘下楼时踩空摔伤(右胫腓骨骨折),后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在京员工社保由关联公司代缴。乔薇向代缴单位所在地北京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拒,遂主张由国丹公司承担一次性待遇差额。

裁判路径:

1.一审:对医疗费自付部分、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予以支持;但认为工伤发生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由基金支付,且乔薇未能举证“因代缴而拒付”的正式答复,故不支持其要求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2.二审(改判要点):社保登记与缴费主体应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第三方“代缴”不合法且会造成“缴费名义主体≠用人单位”,从而导致基金拒付。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公司应对基金拒付导致的待遇损失兜底。

3.结果:撤销一审相关驳回部分,改判国丹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1,2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24元;其余维持一审。

启示:工伤风险的核心不是“钱交没交”,而是“谁以谁名义交”。社保代缴容易触发基金端拒付,用人单位最终仍要全额兜底,并叠加社保合规风险。

在“人社分离/挂靠参保”情形下,工伤待遇的支付并非单纯取决于“是否缴费”,而取决于“参保登记主体、劳动关系主体与用工管理主体是否一致”。当基金端以“参保资格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匹配、缴费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等理由作出拒付或部分拒付决定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消灭,反而会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兜底承担”的方式发生责任回流;同时,基金端拒付决定本身亦可能触发社保稽核、补缴情形核定以及欺诈骗保风险外溢。

为便于企业将该风险纳入内控与应急预案,可按如下路径形成“证据包—程序动作—责任分配”的闭环:

关键节点

常见触发点(基金端/经办端)

企业应备证据包(最低清单)

程序动作(建议顺序)

风险提示(责任回流)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争议

参保主体≠实际用工主体;异地/第三方代缴情形;用工管理证据薄弱

用工管理证据(考勤、排班、工作指令、绩效、工位/工牌);工资支付与个税申报材料;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先固化劳动关系证据→再推进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必要时同步保全证据

劳动关系一旦被穿透认定,代缴机构不构成责任隔离层

工伤待遇申领

基金端要求“参保单位与用工单位一致”;要求补缴/更正登记

社保登记信息、缴费明细;用工主体证明;劳动关系裁判/仲裁文书(如有)

申请复核/行政复议(针对拒付决定);同步评估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方案

拒付往往不终局,程序性救济与现金流兜底需并行

企业兜底支付

基金拒付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

工伤待遇测算底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等);支付凭证

先行支付并留存追偿基础;对“代缴服务方/关联方”的合同责任另案处理

“先行支付”并不等同于“承认代缴合规”,应以“风险处置”表述避免自陷

后续追偿/损失分摊

对代缴方索赔、对责任人员追责

服务合同、对价支付记录、对方承诺条款、沟通记录

依据合同违约/缔约过失主张;内部问责与整改并行

追偿可行性受对方资质、履约能力、合同条款影响,通常难以覆盖全额损失

(五)挂靠生育津贴赔偿案

案情:某软件公司女职工徐某休产假(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5月17日)。在职期间,公司通过多个案外公司为其代缴社保。产后代缴公司不配合申领生育津贴,公司亦不支付产假工资,徐某于2024年7月24日以未支付产假工资为由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后,公司起诉。

裁判路径:

1.争议焦点:多主体代缴是否合规、津贴领不到时产假工资由谁承担;公司不支付产假工资,劳动者能否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2.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通过案外公司代缴,本质系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违法行为,相关风险应由用人单位自担。无法申领生育津贴的,由公司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长期不支付产假工资,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成立,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结果:一审支持徐某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启示:代缴并不能“替代参保”,一旦津贴申领断裂,企业不仅要现金流兜底产假工资,还可能叠加被迫离职补偿与社保合规风险。

(六)失业保险赔偿案

案情:况某某与重庆某某某某公司劳动关系自2008年建立,2016年其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长期将其失业保险挂在案外人力资源公司名下缴纳(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未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必须由用人单位参保”为由拒付失业保险待遇,况文康遂起诉主张待遇损失赔偿。[64]

裁判路径:

1.争议焦点:劳动者依第38条解除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方名义参保导致待遇被拒付,损失由谁承担。

2.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依法视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应享受失业保险;但公司未依法以自身名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保,造成待遇落空,应依地方规定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3.结果:判令兴红得聪公司赔偿8,925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启示:失业保险看的是“参保主体与劳动关系一致”,代缴不但不能免责,反而可能把基金拒付的后果转化为用人单位的直接赔偿责任。

(七)异地缴纳二次补缴

案情: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员工胡舰投诉称,公司未在北京(社保登记地朝阳区)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社保。朝阳区社保中心立案稽核后,依据公司提交且胡舰确认的工资明细核定缴费基数,向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补缴上述期间各项社保费;朝阳区人社局复议维持。大公国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已按胡舰个人意愿在山东济南通过分支机构或第三方持续缴纳社保,胡舰亦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异地委托代缴不违法,且补缴情形会造成重复参保。[66]

裁判路径:

1.稽核与复议:社保中心基于举报投诉启动稽核,调查询问并核定欠缴情形与缴费基数,作出整改意见;人社局复议维持。

2.争议焦点:法院围绕两点审查——(1)社保稽核的地域管辖与程序是否合法;(2)用人单位能否以“异地缴纳/委托代缴/员工自愿/已享受待遇”为由,替代其在社保登记地依法缴纳义务,并据此否定补缴决定与基数核定。

3.法院认定(管辖与程序):大公国际原注册地及社保登记地在朝阳区,朝阳区社保中心对本辖区参保缴费单位具有稽核职责;朝阳区人社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具备复议职权。稽核、复议程序均合法。

4.法院认定(缴费义务不可“外包替代”):用人单位应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委托其他单位在山东为胡舰缴纳社保,不能取代其在北京登记地依法应承担的缴费义务;“员工意愿”“实践普遍”“已享受当地待遇”“可能重复参保”等抗辩不足以推翻稽核整改结论。

5.法院认定(基数核定):社保中心以公司提交且胡舰确认的工资明细为依据核定各年度缴费工资与基数,具备事实与规范性文件依据。

6.结果:一审驳回大公国际全部诉请;二审(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社保合规的底层规则是“登记地义务不可转移”。异地缴纳、第三方代缴、甚至劳动者的“自愿选择”,都无法把用人单位在登记地的法定义务外包出去;一旦被稽核锁定,既要补缴,还可能因基数差异带来显著追缴成本。企业把社保安排做成“看似不断缴、实则主体错位”,短期节省了管理成本,长期却把稽核穿透后的补缴风险一次性集中引爆。

(八)其他损失赔偿

案情:周某为2018届非上海生源硕士毕业生,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后共同申办落户上海,但结果“未通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答复:因第三方代缴社保,被认定“百分百退工”单位,落户申请无效;同时确认周巧积分达标。周巧据此起诉要求赔偿无法落户损失。[65]

裁判路径:

1.争议焦点:(1)是否必须先走劳动仲裁;(2)落户失败责任是否在高智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

2.法院认定:周巧系以《合同法》42条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且其仲裁请求已不予受理,程序抗辩不成立。落户未通过的直接原因系公司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费主体不一致”,被主管部门否定资质;公司亦未证明签约时已充分告知代缴及由此产生的资格风险,构成违反诚信,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结果:一审酌定赔偿5万元;二审认为补缴情形多发生在离职后、与争议关联性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第三方代缴不仅是社保合规问题,还可能触发落户资格的“硬否决”。即便合同未写“包落户”,只要企业制造了“具备资质”的合理信赖却隐瞒代缴等关键事实,就可能以缔约过失被追责并承担信赖利益赔偿。

第六章 系统性危害与社会影响

“社保挂靠”与“人社分离”模式所引发的监管风暴,其严厉程度远超对一般企业违规行为的矫正。究其根本,此类安排并非孤立的法律擦边球,而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根基的一种系统性侵蚀,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具有全局性和深远性。本章将深入剖析,这种建立在虚构与错配之上的“便利”,如何在宏观层面蛀空基金安全、扭曲经济信号、破坏竞争公平,最终衍生出广泛而沉重的社会成本。

(一)对社保基金统筹体系的破坏

中国正在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但医疗、失业等仍以地市级或省级统筹为主。

●套利行为:挂靠模式允许投机者“哪里便宜交哪里,哪里待遇高去哪里享受”。例如,在低费率地区缴费,却在高医疗资源地区(如北上广)长期就医,导致缴费地与待遇支付地分离,严重扭曲了基金的收支平衡,造成发达地区医保基金的“失血”[17]。

●逆向选择:许多临近退休人员或患病人员通过挂靠“突击参保”,以极低的成本获取高额的养老金或医保报销,这本质上是对其他诚实参保人利益的掠夺。

从基金运行机制看,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调剂依赖于缴费端与待遇端的长期匹配。跨区域挂靠及“人社分离”安排通过在低费基地区集中缴费、而在高医疗资源或高待遇地区长期消费公共服务,客观上放大了基金收支错配与精算失真,削弱了统筹调剂机制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

当挂靠人员进入退休、大病或工伤等高支出阶段时,原缴费地基金可能因沉淀不足而面临被快速“击穿”的尾部风险,而风险成本最终往往以更大规模的统筹调剂、财政兜底或待遇约束等方式被系统吸收,实现对守法参保群体与公共财政的隐性转嫁。

(二)扰乱劳动力市场数据与决策

宏观经济决策依赖于真实的就业数据。“挂靠”制造了大量的“影子就业”。

人力资源公司名下挂靠了数万人,看似是超级雇主,实则为空壳。这导致失业率、行业就业分布等关键经济指标失真,误导国家对产业政策和社保政策的制定。

(三)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竞争环境的系统性扭曲

当部分企业通过跨区域挂靠、虚构参保主体等方式实现“社保成本套利”时,其单位用工成本被人为压低,形成对合规企业的挤压效应。

不对称竞争:合规企业承担真实社保成本与用工合规成本(制度建设、审计留痕、用工台账等),而违规企业以形式安排转移或隐匿成本,导致“守法者成本更高、违法者利润更大”的逆向激励。

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行业普遍出现“向灰色成本看齐”的压力,合规成为少数企业的“道德负担”,进而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并诱发更大范围的制度性规避。

(四)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保缴费责任的错配

社保缴费与公共服务享有之间存在隐含的财政与治理逻辑:实际用工地承担了劳动者医疗资源消耗、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治理成本,却因参保地被人为迁移而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保费收入与基金沉淀。

这种“缴费地—待遇地—服务地”错配,会在长期内加大发达地区(高医疗资源地区)基金支付压力,也会使低费率地区形成短期“虚假繁荣”,一旦挂靠人员进入待遇支付期(退休、大病、工伤等),基金池面临被快速击穿的尾部风险。

(五)税社征管协同与数据穿透:从“事后补缴”到“链条核验”

随着税务征管数字化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强化,监管逻辑正在从“事后补缴”转向“事中识别与事前预防”。该趋势在税务机关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与风险管理实践中已具备明确制度背景[33]。

在实务层面,监管部门更倾向于通过“人员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的一致性核验来识别形式安排:工资代发、个税申报、参保地、用工备案、社保待遇发生地等一旦出现结构性不匹配,即可能触发风险核查。

对企业而言,继续依赖地域切换或主体切换的形式安排,制度耐久性快速下降;合规要求正在上升为“全链条留痕”和“可审计的真实业务证据”。

(六)制度演进与监管周期:从“灰色空间”到“穿透治理”

从制度变迁视角看,社保征缴与税收征管的“数字化—一体化”并非偶然,而是对基金可持续性压力与企业规避行为的制度回应。

监管周期通常呈现“规则完善—技术升级—集中整治—常态化执法”的路径。每一轮技术升级(如税社数据贯通、实名制与信息画像)都会显著压缩依赖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灰色空间。

因此,企业将挂靠视为可持续的成本结构安排,实质上是在与制度演进趋势对赌。一旦进入集中整治期,企业不仅面临补缴与处罚,更可能因刑事风险、劳动争议与发票风险叠加而出现系统性经营冲击。

第七章 合规重构:企业整改路径与替代方案

面对“金税四期”的严监管,企业必须放弃侥幸心理,立即启动合规整改。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模式的不同,我们提出以下分级解决方案。

(一)分级整改策略

方案一:设立分支机构(最彻底、最合规)

对于在异地存在长期、稳定业务团队(如办事处、销售分部)的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通常具有最高的合规确定性与治理可控性,可作为优先级最高的整改路径之一;但其适用仍取决于业务规模、组织成本与税务/社保属地管理口径,企业宜在成本—风险—组织效率三维约束下进行方案比选。

操作:在用工所在地注册分公司,开设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

优点:在组织、合同与缴费主体一致的前提下,更易通过“一致性检验”,从源头降低因主体不一致引发的劳动关系争议与社保稽核风险。员工归属感强;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完全合规;利于上市合规审查。

缺点:增加了财务记账、年检等行政成本。但相对于合规风险,这是必要的经营成本。

方案二:合法的劳务派遣(过渡性方案)

对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可以转化为正规的劳务派遣。

关键点:

1.资质审核:确保合作方持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比例控制:严格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以内。

3.同工同酬:确保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避免歧视性待遇风险。

4.合同签署:劳动合同必须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署,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用工单位支付派遣费。此模式下,法律责任主要由派遣公司承担(但连带责任仍存)。

5.岗位合规性审查:务必确保派遣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要求。司法与监管实践中,对“三性”的认定趋于严格。尤其是对于“临时性”岗位,若岗位存续时间超过六个月,通常即难以满足制度性边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临时性”的定义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27]。同时,若派遣人员长期在用工单位的核心业务部门(如研发、销售)从事主营业务或关键岗位工作,亦可能被据以否定派遣用工的正当性,从而触发用工关系与参保责任的穿透审查。

方案三:真外包(BPO)模式

将部分业务流程完全剥离,外包给专业服务商。

关键区别:“真外包”买的是“事”,“假外包”买的是“人”。

合规要点:

1.管理权让渡: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外包人员,不得进行考勤、绩效考核。管理指令应下达给外包商的项目经理。

2.结算方式:费用结算应基于工作量、项目进度或交付成果,而非按“人头*单价”结算。

3.风险隔离:外包商应独立承担用工风险,购买雇主责任险。

方案四:灵活用工平台(针对兼职/自由职业者)

对于非全日制、任务制的合伙人或顾问,可采用灵活用工平台模式。

操作:个人在平台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通过平台代征),企业与个人签署《业务合作协议》(B2B),平台负责完税和开票。

注意:必须确保业务场景真实,杜绝将全日制员工转化为个体户的“去劳动关系化”操作,否则将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

为避免以“B2B外观”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建议引入反向识别的三条红线作为内部合规校验:

①组织从属性红线:企业对个人进行固定排班、考勤打卡、绩效考核、纪律处分或要求参加内部例会培训,且管理指令直接作用于个人;

②经济从属性红线:个人收入呈现稳定月薪结构、与工作时长/岗位绑定,费用报销、补贴、福利待遇按员工口径发放;

③人身/时间从属性红线:个人长期、排他性为企业提供服务,工作地点、工时与工作过程受企业持续控制。

若触及上述任一红线,应优先按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或合规派遣路径重构,以免在穿透审查中出现“形式合规—实质失效”。

为降低整改落地中的理解偏差,现将前述四类合规替代路径的适用边界、关键控制点与不可触碰红线进行归纳汇总(表7-1),供企业在制度设计与项目执行中对照使用。

表7-1 合规替代路径的适用边界与红线清单

路径

适用前提

必备留痕/证据

常见误区

主要风险后果

方案一:设立分支机构

当地具备用工与经营需要,能够承担管理与工资支付

分支机构章程/组织架构;工资发放与个税申报在地一致;社保缴费凭证

“空壳分公司”仅用于挂靠参保

穿透认定虚构劳动关系;税务/社保联动核查

方案二:合法劳务派遣

岗位符合“三性”,派遣单位具备资质且依法管理

派遣协议、三方劳动合同;派遣费用与管理台账;派遣比例控制

将核心岗位长期派遣或以派遣替代劳动合同

派遣无效/变相用工;补缴与用工责任回流

方案三:真实业务外包

存在可量化交付与过程管理,外包方自主管理人员

外包合同、验收/交付物、过程记录;人员替换与考核由外包方负责

仅以“代缴社保”作为外包实质

发票与费用真实性风险;劳动关系被穿透认定

方案四:合规灵活用工/平台用工

符合新业态监管要求,业务与结算真实

服务协议、业务数据、结算清单;税务申报合规

将劳动关系“包装”为合作关系以规避社保

劳动关系再认定;社保补缴与行政处罚

说明:上述清单为合规管理的最低控制点集合;在具体地区政策更为严格或监管口径发生变化时,应优先遵循当地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与执法实践。

(二)存量风险化解指南

对于目前仍存在大量“社保挂靠”存量的企业:

1.自查自纠:立即通过内部审计,梳理所有“人社分离”人员名单。

2.分类处置:核心人员优先转入分公司或总公司(异地缴纳社保虽可能存在口径瑕疵,但通常优于挂靠);边缘人员在满足岗位属性与管理边界的前提下,转为合规派遣或真实外包。

3.证据归集与口径统一:对存量人员的合同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参保主体、管理从属性与费用列支路径进行一致性校验,形成‘人员清单—问题类型—整改路径—底稿目录’四联表,确保后续补缴情形、争议处置与对外说明口径一致。

4.依法配合与专业应对:若已收到税务或社保部门的询问函/稽核通知,应在专业律师与财税顾问指导下第一时间梳理事实、归集底稿、依法如实说明并配合补缴整改;同时避免轻率表述、过度承诺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以争取在行政裁量框架内获得更为稳妥的处理结果,并最大限度降低进一步升级为刑事线索移送的风险。

(三)个人风险防范建议

在合规整改之外,劳动者个人亦应建立基本的社保合规认知与自我保护机制,避免因短期便利或信息不对称而承担长期制度性损失。

(1)拒绝参与挂靠参保,优先选择法定合规路径

各地人社部门已多次通过政策问答、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明确指出,“社保代缴、挂靠参保”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参保关系被清退、待遇被追缴并触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风险。[34][37][43]在需要保持社保连续性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法定路径:例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按规定参保缴费,或通过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所在地依法参保。

(2)强化入职与在职核对:合同主体、参保主体与缴费信息一致性

入职新单位时,应要求签订内容完备的劳动合同,并重点核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主体与参保缴费单位是否一致;在在职期间,应定期通过社保经办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关注缴费基数、险种缴纳情况与参保地信息是否与实际用工相匹配。一旦发现“人社分离”或异常代缴情形,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或投诉,以降低后续待遇申领与维权中的证明成本。

(四)适用边界与局限性补充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公开监管信息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析,旨在提供风险识别与治理框架。鉴于社保缴费政策具有显著的地区差异与动态调整特征,且个案事实对法律定性具有决定性影响,读者在落地执行时应注意:

①地区差异:缴费基数上下限、险种合并、征缴与稽核协作机制在各地存在差异,测算与路径选择应以当地最新政策与口径为准。

②个案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性、工资支付链条与管理从属性属于事实问题,任何“形式合规”若缺乏可审计实质,均可能在穿透审查中失效。

③资料局限:本文所引用的公开信息可能存在更新滞后或披露不完整情形,建议在重大决策(融资、上市、并购、裁员、工伤)前进行专项尽调与法律意见更新。建议企业在内部传播与对外引用本文结论时同步标注“适用时间截点”与“属地口径来源”,并在政策发生更新或企业用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触发版本复核,以避免静态引用导致的合规误判。

④非个案法律意见: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主体的法律意见或税务意见;涉及具体争议或监管沟通,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结合事实出具意见。

结语

对于企业而言,继续依赖“社保代缴”所带来的短期成本差额,实质上是在以有限、线性的节省额换取高度不确定、非线性的合规与责任风险敞口。该敞口主要表现为三类可并发的尾部损失:

①责任性质跃迁:由一般行政合规问题升级为刑事追责风险;

②监管与信用外溢: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及由此引发的融资、招投标与合作受限;

③争议成本集中释放:工伤与劳动争议中的高额民事责任以及补缴情形下的现金流挤压。

上述任一风险一旦在单次事件中被触发,均可能吞噬多年节省额,并通过链式外溢转化为经营层面的系统性不确定性。

因此,拥抱合规,远非被动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企业在税社协同与数据穿透成为常态的监管环境下,主动构筑组织韧性与信用资本的战略性投资。与其以线性的“费率差额”换取非线性的尾部风险敞口,不如将合规成本视为可控、可预算的治理投入:通过设立实体分支机构、规范劳务派遣、以真实交付重构外包安排等路径重塑用工体系,短期虽会增加管理费用,但能够显著降低刑事、行政、民事与税务风险并发的概率,并在融资、上市、并购、工伤、裁员等关键节点提供可验证的证据边界。对企业而言,真正具备穿越周期稳定性的用工模式,应当同时满足“劳动关系真实可证、缴费安排主体一致、费用列支业务可审计”三项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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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EB/OL]. (2025-03-21)[2026-01-20].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503/t20250321\_1396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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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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