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贝的“奇幻漂流”与董事长的“现实牢狱”——獐子岛财务造假始末
编辑一、从"水产第一股"到"扇贝跑路"闹剧
(一)崛起与辉煌(1992-2006)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总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是一家以水产养殖、加工、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过十余年发展,公司凭借虾夷扇贝、海参、鲍鱼等海珍品育苗、养殖和销售,逐步成为东北地区水产养殖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9月28日,獐子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69),被誉为"中国水产养殖第一股",其上市发行价为25.00元/股,上市后股价一度攀升至68.93元/股,受到资本市场热烈追捧。
上市初期,獐子岛凭借其独特的"海洋牧场"概念和地处北黄海的优质海域资源,赢得了投资者高度认可。公司曾经是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是当地乡镇企业的成功典范。原董事长吴厚刚作为獐子岛镇出身的本土企业家,将一家乡镇企业发展到国内"水产养殖第一股",个人也成为资本市场的明星人物。
(二)危机初现与造假动机(2014-2016)
2014年起,獐子岛开始遭遇一系列所谓"自然灾害",引发了市场对其经营真实性的质疑。2014年10月,獐子岛首次宣称遭遇"冷水团"自然灾害,导致100多万亩虾夷扇贝绝收,前三季度业绩由预报盈利转为亏损8亿元。这一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哗然,投资者首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产生质疑。
更为关键的是2016年,因獐子岛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时任董事长吴厚刚产生了强烈的财务造假动机。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吴厚刚指使财务总监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润,开始了系统性、有组织的财务欺诈行为。
造假压力来源: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市场预期压力:资本市场对"水产第一股"的增长期待
个人利益驱动:管理层为保持个人地位和声誉不惜冒险
(三)造假暴露与刑事追责(2018-2023)
2018年,獐子岛再次发布公告称扇贝因"长期饥饿死亡",将业绩从预盈调整为亏损7亿元,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证监会随即对獐子岛立案调查。
2020年,证监会借助北斗卫星定位数据,复原了獐子岛采捕船只的真实航行轨迹,通过比对发现其航行定位与账面记录严重不符,一举揭穿了獐子岛虚增利润、隐瞒捕捞区域的造假行为。
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獐子岛原董事长吴厚刚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吴厚刚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这场长达十年的"扇贝闹剧"终于画上句号。
从辉煌上市到刑事重罚,獐子岛的案例完整展现了企业从合规经营到系统性造假的蜕变过程。这一转变不仅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失效,更揭示了资本市场中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
(四)“扇贝旅行”的网络戏谑与舆论反讽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不仅在资本市场掀起波澜,更因其离奇的“扇贝跑路”理由,衍生出一系列网络段子和戏谑文化,成为A股市场一个独特的现象。自2014年起,獐子岛的扇贝仿佛被赋予了“灵性”,在公司的公告中上演了多次“集体出逃”与“神秘回归”的戏码。
“扇贝跑路”连续剧:2014年,公司首次宣称遭遇“冷水团”导致扇贝绝收;2018年,扇贝被指因“饵料短缺”而死亡;2019年再度“受灾”;2020年,原因又综合为“海水温度变化、养殖密度过大”等。短短数年间,扇贝理由各异的“跑路”事件频频发生,被网友调侃为“扇贝跑了”、“扇贝旅游”,甚至有网友总结戏称:“扇贝游走了,扇贝回来了,扇贝饿死了,扇贝这回水温不好,喝死了”。
“汤加扇贝回流”的离奇涨停:2022年1月,汤加火山爆发后,一则“大量太平洋扇贝涌入獐子岛”的短视频在网络流传,甚至有“消息”称獐子岛今年收益将增长100%以上。尽管公司迅速澄清“报道及传闻严重失实”,但其股价却在当日涨停。股吧中的股民也随之开启“段子手”模式,全力吐槽:“扇贝就是来过个年,过完年说不定就回去了”;“请问董秘,扇贝从汤加回游,考虑到路途遥远,公司是否考虑派什么交通工具去接啊?”;“确认无疑,这公司是修真门派,扇贝是灵宠”。更有考据党认真探究“扇贝回来”的可能性,指出“汤加距离中国大约1万公里”,并调侃“扇贝肯定是回不到獐子岛的,因为它们都被岩浆煮熟了”,还有网友戏称“扇贝坐的洲际导弹”。
“预制菜”概念下的新调侃:当獐子岛搭上“预制菜”风口时,有股民将两次涨停结合在一起吐槽:“火山直接把扇贝烤熟了,游过来的全是预制菜。”这些层出不穷的段子,看似幽默调侃,实则折射出公众和投资者对獐子岛屡次挑战市场认知底线的强烈不满与讽刺。
二、系统性财务造假手段解析
獐子岛的财务造假并非简单的会计差错,而是一套精心设计、系统实施的欺诈体系,其造假手段呈现出专业性、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一)虚增与虚减利润的循环操作
獐子岛的财务造假手法极具特色,采用了双向调节利润的方式,根据公司需要交替虚增和虚减利润:
2016年虚增利润:为防止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吴厚刚指使勾某组织人员制作虚假《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通过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具体来说,将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同时,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最终,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虚减利润:为了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并为能够在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厚刚指使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增加采捕成本,将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最终,《2017年年度报告》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表:獐子岛2016-2017年财务造假情况统计
(二)利用行业特性与科技手段造假
獐子岛的财务造假充分利用了水产养殖行业的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传统审计手段难以验证其业务真实性:
生物资产监盘困难:海洋底播扇贝存储于深海,难以实施传统存货盘点程序,审计人员往往依赖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判断。
自然风险掩盖造假:利用"扇贝跑路"、“冷水团”、"饥饿死亡"等行业特有风险,解释财务数据异常,将经营不善归咎于自然灾害。
坐标与亩数造假:獐子岛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
更具创新性的是,獐子岛在造假过程中还运用了技术反调查手段:吴厚刚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造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这些行为明显旨在销毁电子证据,增加调查难度。
(三)骗取国家补助与多方勾结
除了证券市场的财务造假,獐子岛还涉及骗取国家专项补贴的犯罪行为: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吴厚刚擅自更改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
此外,吴厚刚等人还涉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多项犯罪行为,形成了以上市公司为核心,多方勾结的犯罪网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还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呈现出多种犯罪类型交织的特点。
獐子岛的造假手段之所以能够长期隐蔽,关键在于其充分利用了行业特性和技术壁垒。这种专业化的造假方式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也对现有审计方法和监管手段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科技执法突破与案件调查过程
獐子岛案件的查处过程体现了中国证券执法能力的显著提升,特别是在运用科技手段解决传统执法难题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一)北斗卫星定位还原真相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调查的最大亮点在于卫星定位技术的创新应用。面对难以进行传统证据收集的海洋养殖业务,证监会委托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根据獐子岛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数据,还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
这些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獐子岛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曾提出"大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异议,对此公诉人进行了专业答辩:
证据合法性: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合法。
证据真实性:两家机构是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采捕事实,测算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獐子岛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印证。
(二)检察机关的精准指控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了高水平的专业能力,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全面收集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獐子岛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审查其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
还原财务数据:以卫星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獐子岛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造假的具体数额。
深挖关联犯罪:审查中发现吴厚刚等人具有诈骗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犯罪嫌疑,为避免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海洋渔业部门调取申请补助资金材料,向具体施工单位取证。
检察机关还展现了区别对待、精准问责的办案理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主要责任人员,则依法从严追诉,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獐子岛案件的处理过程也体现了中国证券执法中"行刑衔接" 机制的成熟运作:
行政调查先行: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依法对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认定,獐子岛2016年虚增利润1.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2017年虚减利润2.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9%。
刑事移送跟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完善: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不仅就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还发现了诈骗国家补助资金、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遗漏罪行,实现了全链条追责。
獐子岛案的成功查处,标志着我国证券监管正式进入"科技执法"新时代。从传统的报表分析到现代化的卫星取证,监管手段的升级为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獐子岛舞弊三角理论分析
(一)财务造假的压力与动机
獐子岛财务造假背后有着多重的压力与动机,这些因素构成了舞弊三角的第一角:
规避退市压力:2016年,因獐子岛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形成了最直接的造假动机。中国资本市场的退市规则使面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承受巨大压力。
融资压力: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需要维持良好的财务形象和融资能力,持续的亏损将导致融资渠道受限,增加资金链断裂风险。
股价维稳压力:公司大股东和高管持有大量公司股票,股价下跌将导致个人财富缩水,这也构成了造假的重要动机。
地方政绩压力:作为"水产养殖第一股"和地方龙头企业,獐子岛的经营状况关系到地方形象和政绩,这种隐性压力也可能间接影响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财务造假的机会与条件
舞弊三角的第二角——造假机会,在獐子岛案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行业特性提供造假空间:水产养殖业的生物资产难以盘点、价值评估复杂,审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盘程序。獐子岛充分利用了这一点,通过调整采捕面积和成本结转方式实施造假。
内控失效助长造假行为:獐子岛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董事长吴厚刚能够一手遮天,指使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共同参与造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
技术障碍制约外部监管:在北斗卫星定位技术应用前,传统监管手段难以验证獐子岛披露的采捕区域和面积数据的真实性。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了公司造假的空间。
中介机构监督不力:从案件细节来看,审计机构未能发现公司的系统性造假,未能对公司的生物资产存货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三)财务造假的借口与自我合理化
舞弊三角的第三角——自我合理化,在獐子岛案中也有体现:
"保护投资者"借口:公司可能以"避免股价暴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名,行财务造假之实,将造假行为合理化理解为稳定市场的必要手段。
"行业特殊性"辩解:利用水产养殖业的特殊性,将正常的财务质疑解读为外界对行业特点的不理解,以"自然灾害不可抗"的叙事构建推卸责任的理由。
"保护地方企业"借口:作为地方支柱企业,可能以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和员工就业为由,将造假行为合理化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必要选择。
舞弊三角理论在獐子岛案中得到了完整体现。压力、机会和借口的相互作用,使得系统性造假成为可能。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有助于理解本案,也为预防类似造假提供了理论指导。
五、刑事责任与法律后果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的法律问责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零容忍"政策的具体实施,展现了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和精度。
(一)刑事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獐子岛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刑事处罚:
吴厚刚(原董事长、总裁)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
勾某(原财务总监)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某(原总工程师、常务副总裁)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其他人员: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吴厚刚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表:獐子岛案主要责任人刑事处罚情况
(二)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
除了刑事责任,獐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及16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顶格处罚)。
对吴厚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梁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对主要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
吴厚刚: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梁峻:10年市场禁入。
勾荣、孙福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獐子岛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吴厚刚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三)国资接手与公司现状
尽管经历了财务造假风波,獐子岛作为上市公司并未退市,而是在国资接手后尝试重新经营:
2022年,獐子岛控股股东所持有的10996万股公司股票被盐化集团以3.43亿元拍走,獐子岛实控人变更为大连市国资委。2025年5月22日,獐子岛抛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以3.09元/股向大连市国资委控制的海发集团定增募资不超过5.2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然而,公司的经营状况仍然严峻: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4.84%、94.71%、95.76%和95.80%,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獐子岛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0.74和0.4。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5.83亿元,同比下滑5.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191.26万元,同比下滑355.15%。这些数据表明,即使在大连市国资委入主后,獐子岛仍面临深刻的经营挑战。
从个人刑事责任到公司经营困境,獐子岛案的追责过程展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进步。然而,公司后续的经营困难也提醒我们,财务造假对企业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长期且深远的。
六、案例启示与制度反思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不仅是一起个别的违法犯罪事件,更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监管体系和公司治理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一)监管科技创新与执法能力提升
獐子岛案的查处展示了监管科技创新在证券执法中的关键作用:
卫星技术应用:证监会借助北斗卫星定位数据复原真实采捕轨迹,开创了中国证券监管领域运用太空科技取证先河。这种创新手段为解决类似农业、渔业等特殊行业公司的监管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大数据分析:通过专业机构对船只航行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准确还原了公司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突破了传统取证方式的局限。这表明大数据分析在财务造假识别中具有巨大潜力。
科技监管常态化:本案推动监管机构将科技工具全面纳入监管工具箱,对未来类似案件的查处积累了经验,也为注册制下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上市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严峻挑战
獐子岛案暴露了中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关键少数"监管:本案中,原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共同参与造假,表明上市公司治理中对高管权力的制衡机制严重缺失。必须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制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
内部举报机制:案件调查难度大,部分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参与或默许造假行为,反映出内部举报渠道不畅、吹哨人保护不足等问题。健全内部举报人保护和奖励机制至关重要。
行业特制内控:对于水产养殖等特殊行业,需开发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流程和审计方法,解决生物资产盘点难、价值评估复杂等固有难题。
(三)法律制度完善与零容忍政策落实
獐子岛案的判决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 "零容忍"政策的司法落实:
刑事追责力度加强:原董事长吴厚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传递出依法严惩证券违法犯罪的重要信号。这表明司法机关正在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度。
全链条追责趋势:本案中,不仅追究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还深挖并追诉了诈骗国家补助、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关联犯罪。这种全链条追责模式有效避免了"以证代刑"、“以罚代刑”。
行刑衔接机制优化: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证监会的专业调查与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形成合力,为复杂证券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
结语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以"扇贝跑路"的荒诞叙事开始,以刑事重罚的司法严惩告终,完整展现了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艰难与进步。
该案暴露了水产养殖等行业上市公司由于资产核查难、收入确认复杂等特点带来的监管挑战,揭示了公司治理失效、内部控制虚化、中介机构监督不力等深层次问题。同时,该案的查处也展示了监管机构的执法创新,特别是卫星定位技术、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在证券调查中的突破性应用,为注册制下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技术范本。
獐子岛案判决结果传递出"零容忍"政策的明确信号,原董事长吴厚刚等人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然而,该案也警示我们,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仍任重道远,需要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市场参与主体和社会监督共同努力,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相互衔接的全方位责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良性运转。
纵观从獐子岛“会旅行的扇贝”到股市中层出不穷的“谐音梗涨停”,我们不难发现,A股市场的一部分参与者似乎陷入了一种“段子化生存”的状态。
2024年特朗普在美国大选中获胜后,A股上市公司“川大智胜”仅仅因为名字中带有“川大”二字(被网友解读为“川普大帝智胜”),股价便离奇涨停;而另一家名为“哈尔斯”的公司,则因名称谐音“哈里斯”而遭遇跌停。
这种将严肃的投资行为简化为谐音联想与网络段子的跟风炒作,看似是市场情绪的幽默释放,实则暴露了部分投资者缺乏独立判断、盲目追逐热点的非理性心态。
当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再完全基于公司基本面、行业前景和宏观经济,而是被戏谑的叙事和莫名的符号所左右时,这不仅是对价值投资理念的嘲讽,更是市场脆弱性与不成熟性的真实写照。
獐子岛的“扇贝剧本”与“川大智胜”的涨停闹剧,本质上是一体两面,它们共同警示我们:在推动监管升级与公司治理改善的同时,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文化,引导市场回归价值发现的本质,同样任重而道远。
文章作者:姚先生
文章链接:https://www.caiwu.icu/archives/shan-bei-de-qi-huan-piao-liu-yu-dong-shi-chang-de-xian-shi-l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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