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创外衣下的利润魔术: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深度研究
本文以公司公告、监管文件、交易所文件、审计报告及司法规范等已公开资料为主要依据,区分监管认定、公司解释与研究分析。尚未公开确认的最终处罚、正式摘牌、赔偿支付和刑事裁判,不作为既成事实。
资料检索截至2026年10月8日。
一、危机的交汇:一只股票科创板旅程的终点
2026年9月10日,清越科技的收盘价是0.58元。
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1元,触及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条件。次日起,股票停牌;公司同时披露,已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1][2]
而在一周之前,公司刚收到另一份事先告知书。202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听证和补充核查之后,重新向清越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传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指向两组问题,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3]
两条路径彼此交汇,一条由财务造假调查推进,另一条由股票价格触发。
清越科技有真实的生产线、产品和技术积累,却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和税务事项处理等财务报告环节出现了监管所指的系统性失真。技术故事依然可以讲述,报表所承载的信用却开始崩坏。
理解这起案件,需要把三个问题连接起来——公司原本怎样赚钱,财务数据怎样偏离经营现实,违法风险暴露后又怎样反过来冲击企业的融资、治理与存续。
二、产业沿革与商业基础:技术积累怎样成为资本市场的信用
(一)从昆山维信诺科技到清越科技
清越科技的前身为昆山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2020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发展为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产业根基位于昆山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业务沿革与维信诺相关企业存在历史联系,但清越科技与证券代码002387的上市公司维信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和上市主体。[4]
公司控制权的演变,是理解其治理结构的重要线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初,随着相关股权关系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昆山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变为王文学;同年11月,国显光电将所持公司40.96%股权转让给昆山和高,交易完成后,高裕弟成为实际控制人。上市前,公司形成了以昆山和高为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参与的股权结构。[4]
这一变化使技术团队与控制权更加紧密地结合。高裕弟具有清华大学化学专业本科、博士教育背景,长期从事OLED相关工作。对投资者而言,技术经历、产业积累、生产能力和管理层持股,共同构成了一套具有说服力的企业形象。[4]
这些技术与产业基础解释了公司为何能够获得资本市场信任,也构成后来财务失真形成反差的背景。
(二)上市所依据的财务形象
2022年12月28日,清越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9.16元,总共发行9,000万股,募集资金共计82,4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3,495.47万元。[5]
上市公告书披露,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包含预计市值及盈利指标。其中,2020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148.62万元和3,391.71万元。这些盈利数据,是投资者理解与信任其上市财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5]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1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2,905.60万元,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的59.22%。该比例说明,披露利润对补助具有较高依赖,不能将全部盈利归因于产品销售和技术商业化。[4]
在当时的公开叙事中,清越科技同时拥有两种吸引力,成熟显示业务提供经营基础,以及新型显示业务提供成长预期。募集资金则为产线升级、研发和业务拓展提供支持。
后来进入监管视野的虚假财务数据,正处于这一上市信用形成过程之中。因而,本案涉及的发行文件问题,不能仅被看作上市以后某一份年报的差错。
(三)三条业务线,三种不同的经济逻辑
清越科技主要围绕PMOLED、电子纸模组和硅基OLED开展经营。这三种业务都属于显示产业,但它们的客户关系、成本结构和成长节奏并不相同。
业务板块 | 主要经营逻辑 | 盈利关键 | 主要风险 |
|---|---|---|---|
PMOLED | 面向中小尺寸、定制化显示需求,应用于医疗、工业控制、家电、穿戴等领域 | 客户覆盖、产品差异化、良率及成本控制 | 存量竞争、价格压力、其他显示技术替代 |
电子纸模组 | 采购电子纸膜片等材料,经加工、组装后向下游客户供货 | 采购条件、订单规模、加工效率和客户议价关系 | 上游关键材料依赖、下游大客户集中、自建产线替代 |
硅基OLED | 面向微显示及近眼显示等应用,投入产线、工艺开发和市场验证 | 良率爬坡、客户认证、量产规模和产能利用率 | 前期投入较大,折旧及研发支出先于收入兑现 |
资料来源:招股说明书、年报问询回复及持续督导报告。[4][6][7]
其中,电子纸模组最能说明收入增长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距离。
公司问询回复披露,2023年对汉朔科技的销售收入占电子纸模组业务收入超过99%;当年电子纸模组收入下降34.47%,PMOLED收入下降52.98%。[6]
客户自建产线不仅减少外部采购需求,也可能削弱供应商的价格谈判空间。上游关键电子纸膜片又依赖元太科技,企业处在供应链中间,需要采购材料、组织生产、承担库存和交付责任,却未必拥有相应的议价能力。[6][7]
同期电子纸业务剔除补税影响后的毛利率由12.08%降至2.28%,表明压力同时体现为订单收缩和单位收入盈利能力下降。[6]
这些数据支持客户集中与议价能力不足形成经营压力的解释,但不足以单独证明经营压力导致了具体造假行为。
从管理角度看,这意味着公司面临一种结构性压力,成熟业务的利润空间承压,电子纸业务受制于上下游,硅基OLED业务又需要持续投入。收入规模的扩大,未必同步转化为经营现金和可持续利润。
三、财务预警:增长曲线下面的利润与现金裂缝
(一)历年披露数据所呈现的变化
下表列示公司历年公开披露的数据,用于观察经营轨迹。注意,其中涉及本案的历史期间存在监管指出的虚假记载,不能将这些数字视为已经核定的真实业绩。
期间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
2020年 | 49,815.76 | 5,797.43 | 4,148.62 | -1,766.74 |
2021年 | 69,427.92 | 5,908.43 | 3,391.71 | -14,900.75 |
2022年 | 104,419.33 | 5,570.60 | 3,040.52 | -3,053.64 |
2023年 | 66,107.55 | -11,793.34 | -13,313.82 | -18,039.41 |
2024年 | 75,338.08 | -6,949.49 | -7,840.08 | 1,063.83 |
2025年 | 66,931.71 | -9,884.34 | -10,406.90 | 467.86 |
2026年上半年 | 27,563.88 | -22,906.84 | -5,918.30 | -6,630.68 |
资料来源:2020—2022年数据取自2022年年度报告,2023—2024年数据取自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及2026年上半年分别取自对应定期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现金流量表。本表及后续表格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单位均为万元。[8][9][10][11]
这张表中,最先值得警惕的,并非上市后的巨额亏损,而是上市前后的增长质量。
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由约4.98亿元增长至10.44亿元,规模超过翻倍;扣非归母净利润却从4,148.62万元降至3,040.52万元。收入增加,没有带来相应的核心利润增长。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2021年的净流出尤其显著。[8]
制造企业在扩张期可能因采购、备货和账期形成经营现金流缺口,负现金流本身不能证明造假。但当收入快速增长、核心利润下降、现金流持续落后同时出现时,对应收账款、库存和客户交易的核查就应当加深。
这类信号的价值,在于要求进一步验证,而非凭一个比率直接下结论。
(二)存货增长与减值判断之间的张力
2023年,公司存货余额由上年的约2.96亿元增至约4.07亿元,增幅37.29%;同期营业收入明显下降。存货跌价准备由357.96万元增至1,553.62万元。[6]
这里需要区分存货减值前余额与账面净值。库存增长意味着资金占用和销售消化压力;跌价准备增加意味着公司开始确认一部分价值损失,但不能据此断定全部风险已经覆盖。
显示器件存货受型号迭代、客户定制和售价变化影响较大,库存增加因此同时构成资金占用和减值预警。
本案后来涉及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正说明预警信号与监管调查之间存在财务逻辑上的连接。
(三)会计差错、募集资金与关联交易问题先后出现
2025年7月29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高裕弟、张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指出三项问题:
1.2023年多次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结算账户购买银行理财;
2.CTP+OLED贸易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却按总额法核算;
3.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枣庄宏远发生工程交易,支付363万元,但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12]
其中,总额法与净额法问题已于2024年7月进行更正,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1,366.76万元。公司公告明确,该项更正不影响当期利润。它反映的是业务实质判断和财务核算问题,与后续处罚事先告知中的虚假销售、少计减值,是需要分别分析的事项。[13]
募集资金账户使用违规,也不能在缺乏证据时扩大为募集资金被个人侵占。其可确认的意义,是专户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出现问题。
(四)预警信号的组合
公开信号 | 对应财务或治理问题 | 应进一步核查的事项 |
|---|---|---|
收入增长,扣非利润下降 | 业务规模与盈利能力脱节 | 产品结构、售价、单位成本、非经常性收益 |
多年利润为正,经营现金流为负 | 利润现金含量不足 | 客户回款、采购付款、信用政策、交易实质 |
收入下降,存货余额上升 | 去库存压力与跌价风险 | 库龄、期后售价、报废、客户取消订单 |
电子纸客户高度集中 | 大客户议价与替代风险 | 客户自建产线、订单可持续性、真实需求 |
补税金额较大 | 税务、会计与披露衔接风险 | 知悉时间、处理时间、税款性质、披露及时性 |
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 主要责任人判断偏差 | 是否实际控制商品、承担存货和信用风险 |
募集资金转入一般账户 | 资金使用控制失效 | 审批、资金流向、用途及披露 |
关联工程交易未披露 | 关联方识别及审批不足 | 交易公允性、决策程序、利益关系 |
上述信号应当联合评价。单项异常可能有合理解释,多项异常长期集中出现,则需要比常规审核更有针对性的证据。
这张表同时包含公开信息分析与内部核查事项。普通投资者可利用年报附注、问询回复、会计更正和审计意见交叉验证,重点检查异常是否持续、解释是否一致、整改是否反映在后续报表中。订单、银行流水、库龄明细及期后销售凭证,则主要由公司治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机关核查。
公开资料不足以排除疑点时,应保留判断,不能将“无法核验”直接认定为造假,也不能据此认定风险已经消除。
四、风险揭示过程:从问询、立案到两条退市路径
清越科技的风险不是一次完全暴露的。税务事项、年报问询、会计更正、监管警示、行政立案和退市风险,逐步提高了公开信息的严重程度。
时间 | 主要事件 | 对案件进程的意义 |
|---|---|---|
2022年12月28日 | 科创板上市 | 发行文件形成公众投资的财务基础 |
2023年 | 义乌清越补缴出口退税;公司业绩转亏 | 税务事项与经营恶化同时出现 |
2023年9月 | 因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问题,时任财务总监张小波被上交所予以口头警告 | 募集资金管理和披露已较早受到关注;不等同于当时已查明本案财务造假 |
2024年4—7月 | 年报审计关注涉税事项,交易所问询,公司更正部分报告 | 会计处理与披露质量受到公开检查 |
2025年7—8月 | 江苏证监局警示函、上交所监管警示 | 募集资金、贸易核算、关联交易问题被指出 |
2025年10月31日 | 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 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进入调查 |
2026年2月4日 | 收到冻结决定书 | 部分证券账户及募集资金账户被采取措施 |
2026年4月29—30日 | 披露2025年非标准审计结果,股票被实施ST | 内控重大缺陷形成证券简称与交易层面的风险警示 |
2026年5月8—9日 | 收到并披露首次处罚事先告知;相关方宣布拟先行赔付 | 欺诈发行及定期报告问题具体化 |
2026年5月12日 |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简称变为“*ST清越”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显著上升 |
2026年6月18日、22日 | 证监会举行听证 | 当事人陈述申辩进入审查程序 |
2026年9月1—2日 | 收到并披露重新作出的处罚事先告知 | 事实、依据及拟处罚金额部分调整 |
2026年9月10—11日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并停牌 | 交易类退市程序推进 |
2026年9月21—22日 | 董事会换届、高管聘任 | 公司治理人员结构进一步调整 |
2026年10月1日 | 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孙剑离职 | 技术团队稳定性成为后续观察事项 |
资料来源:公司及监管公开文件。[1][2][3][5][6][7][9][10][12][13][14][15][16][17][18]
公司2024年及2025年年度报告均披露了上述口头警告。[9][10]
对整改有效性的评价,应检查早期问题是否得到持续纠正,而不能把风险治理的起点仅放在2025年立案之后。
2025年10月31日的立案,指向的是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2026年5月的处罚事先告知,则进一步涉及证券发行文件,说明调查范围和违法性质已经触及IPO阶段。[14][16][17]
2026年2月,公司披露被冻结的七个银行账户均为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冻结募集资金本金约1.3364亿元;被冻结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公司通过回购取得的股份。公司同时说明,其余银行账户未受影响。[15]
冻结措施限制了部分资金的可使用性,但不等于资金已经被没收,也不等于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
2026年4月,公司因2025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而受到其他风险警示;5月,又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科创板股票在实施相关风险警示后,涨跌幅限制仍为20%,与其他板块常见的5%限制有所不同。[18]
9月的重新告知提醒研究者关注法律程序本身,初次告知可以在听证和补充核查后调整。本文后续统一采用9月重新告知口径,并保留其“事先告知”的程序属性。
五、财务失真的形成机制:虚假销售、少计减值与延迟补税处理
(一)最新告知所列的利润影响
2026年9月重新作出的处罚事先告知,将发行文件问题与上市后的信息披露问题分别列示。
文件及期间 | 涉及方式 | 虚增利润总额 | 占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 |
|---|---|---|---|
发行文件:2020年 | 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等 | 337.40 | 5.56% |
发行文件:2021年 | 同上 | 764.53 | 15.58% |
发行文件:2022年上半年 | 同上 | 2,358.16 | 131.74% |
2022年年度报告 | 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处理补税等 | 4,711.56 | 108.53% |
2023年半年度报告 | 同上 | 4,753.60 | 绝对值的145.10% |
资料来源:2026年9月处罚事先告知公告。[3]
这些数字需要遵守三个口径限制。
第一,2022年上半年包含在2022年全年之中,不能把两者简单相加,得出所谓“累计造假总额”。
第二,监管列示的是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不能直接从归母净利润中扣减。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以及不同项目的税务处理,均可能影响换算结果。
第三,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虚增额超过披露利润总额,意味着相关调整足以改变这些期间的税前盈亏性质;但IPO上市标准使用的净利润指标,需要另行按照相应口径重新计算,不能仅凭税前比例直接认定公司原本必然不符合某一上市财务门槛。
将原披露利润总额与最新事先告知列示的虚增额对照,可观察相关事项对税前盈亏的影响。
期间 | 原披露利润总额 | 告知列示虚增额 | 按所列事项静态扣减后 |
|---|---|---|---|
2022年上半年 | 1,790.00 | 2,358.16 | -568.15 |
2022年全年 | 4,341.39 | 4,711.56 | -370.17 |
注:按原始金额计算后四舍五入;资料来源为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及最新处罚事先告知。[3][4][8]
告知列示的调整足以使这两个期间由税前盈利转为亏损。上述结果只是对应事项的静态计算,不是公司正式重述的完整财务报表,也不能直接替代上市标准所要求的净利润口径。
(二)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将价值损失留在资产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19]
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基本关系是,当库存预期变现价值低于成本时,差额应当确认为损失。少计准备,就会同时抬高存货账面价值和当期利润。
在显示器件业务中,可变现净值具有明显的产品和客户特征。定制模组可能难以转售,旧型号可能受到技术替代,良率较低的产品可能只能折价处置。若用过于乐观的售价、忽略滞销状态,或者缺少针对特定型号的评估,账面上的库存就可能比其实际经济价值更“完整”。
本案最新告知使用“故意少计”的表述。这意味着监管所指问题已经超出一般估计偏差。[3]
相关审计证据要求见第七章。
(三)少计应收账款减值:让信用损失延后进入利润表
应收账款的价值,取决于客户最终能够支付多少,而非企业已经开具多少发票。
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会抬高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降低当期费用,从而增加利润。这类手法不必增加销售额,也不必改变每一笔合同,只需把回收风险留在资产端,就可以延后损失确认。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应收款项的减值评估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应综合历史信息、当前状况及合理可支持的未来预测。[34]
是否计提充分不能只看款项是否逾期,也不能仅凭客户确认余额或部分期后回款判断全部风险已经消除。分析中还应区分应收款项对应的信用减值损失与存货对应的资产减值损失,避免将两类减值混作同一科目。
在本案中,应收账款减值并非单纯由基层财务人员处理。最新告知涉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业务负责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知悉或参与。[3]
这使问题具有治理含义,掌握客户信用信息的业务部门、负责减值核算的财务部门与决策层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
其审计重点在于可收回性而非账面余额本身,具体核验程序见第七章。
(四)虚假销售芯片和显示模组:利润的起点出现失真
收入确认必须建立在真实合同、真实履约以及相应控制权转移等基础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范的,是交易实质及履约结果。[20]
最新告知分别提及IPO相关期间的虚假销售芯片,以及上市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3]
这类事项的影响,可能贯穿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和利润多个科目,不能仅靠检查一张发票完成判断。
研究上需要保持证据边界。公开告知没有披露全部交易对手、各笔虚假合同、物流路径及资金安排,因而不能将其扩写为已经查明的资金闭环、关联方循环交易或特定客户共同造假。
可以明确的是:监管列示的证据包括公司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银行流水、合同文件及询问笔录。核查建立在多类资料相互印证的基础上。[3]
交易真实性最终仍需依靠独立证据链验证,具体审计程序见第七章。
与元道通信比较,可以进一步区分造假机制和证据重点。元道通信正式处罚决定认定,其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收入;两案均涉及发行文件及上市后报告,但不能套用相同的造假路径。[3][41]
清越科技与元道通信的造假机制对照
比较维度 | 清越科技 | 元道通信 |
|---|---|---|
涉及期间 | 发行文件涉及2020—2022年上半年;上市后涉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 | 发行文件涉及2019—2021年;上市后涉及2022年年报 |
主要机制 | 虚假销售、少计减值、未及时处理补税等 | 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收入 |
重点核查证据 | 交付、回款、资产可收回性及涉税处理时点 | 工作量确认、项目进度及客户结算资料 |
行政程序与公司罚款 | 9月重新事先告知,拟罚17,188万元 | 已有正式处罚决定,罚款23,883.68万元 |
资料来源:清越科技最新事先告知及元道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两案程序阶段不同,不能仅按罚款总额比较违法严重程度;拟设基金的时间,也不能替代实际赔付速度和覆盖程度。[3][41]
(五)补缴出口退税:税务处理、会计确认与信息披露发生错位
涉税事项是本案最容易被概括失真的部分。
公司在2024年年报问询回复中解释,义乌清越的有关业务涉及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再向境内客户销售的安排,补税源于对相关政策适用的理解差异;公司还表示未被处以相关税务罚款和滞纳金。[6]
这属于公司公开解释。综合保税区相关货物流转具有特定税收政策条件,不能因为最终客户在境内,就直接认定全部退税原本违法;也不能仅凭公司解释,认定全部税务处理已经获得监管机关无条件认可。
可以核验的时间链条是:
时间 | 公开披露的事项 | 分析重点 |
|---|---|---|
2023年2月 |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 | 企业已开始知悉相关涉税问题 |
2023年5月 | 通过留抵抵欠等方式处理约4,441.99万元税款 | 税务处理发生,不等于同额现金当日支付 |
2023年相关报告期间 | 会计处理及重大事项披露及时性受到后续监管质疑 | 知悉、确认与披露时点需要对应 |
2024年 | 交易所问询、独董异议、第三方专项复核 | 涉税事项进入公开核查 |
2024年12月 | 调整为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并恢复对应留抵进项税额 | 现金支付方式发生变化 |
2026年9月 | 最新告知列示未及时会计处理、未及时披露问题 | 证券监管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
资料来源:公司问询回复、持续督导报告及最新处罚事先告知。[3][6][7]
这一后续调整进一步说明,税务处理、会计确认与现金支付并非同一时间节点。[7]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税款事项的会计确认时间、披露时间和现金支付时间,可以不同。若把2023年的税务处理直接写成当年同额现金流出,就会误判现金流;若因2024年才调整支付方式,便认为2023年无需确认或披露,又会误判会计与证券监管义务。
该事项还需区分成本确认与所得税影响。公司问询回复披露,约4,441.99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2023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另因相关金额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影响所得税费用约666.30万元。[6]
前者影响毛利和利润总额,后者影响所得税费用及净利润,不能合并表述为同一项税前利润减少,也不应未经核对就与监管列示的虚增利润额再次相加。上述处理依据来自公司说明;证券监管对会计处理和披露及时性的评价,仍应单独依据最新告知判断。[3]
最新告知还指出,2023年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税事项,金额相当于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3]
如此规模的事项,对投资者理解盈利质量和资金状况具有明显意义。公司如何解释税务政策,并不能免除其及时处理会计影响和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
此外,2024年问询回复还涉及义乌清越进口电子纸母片的海关归类、权利金是否应纳入完税价格等稽查事项。[6]
六、动机与治理结构:经营压力怎样进入财务决策
(一)上市信用与经营压力形成激励
对造假动机的分析,必须区分已经披露的行为事实与基于经营环境的解释。
第一,IPO形成了较强的盈利展示需求。上市标准、投资者估值和募集资金规模,都与企业所展示的财务基础有关。监管所指发行文件虚假记载,发生在公众投资者形成判断的关键时期。
第二,前述业务结构已表现出明显的盈利压力。经营结果与成长预期之间的落差,为维持财务形象提供了现实激励。
第三,减值与税务事项提供了判断空间。收入交易需要证明真实性;存货和应收减值则涉及估计、证据选择和管理层判断。若判断权缺乏独立复核,经营压力就可能通过少计损失或延迟确认进入报表。
上述因素能够解释风险形成的条件,但不能替代对个人主观故意和具体违法目的的证据认定。公开资料不足以支持“为了某次减持”“为了某笔个人套现”等更具体的动机结论。
(二)责任分布揭示了管理层控制失效
最新告知对四名责任人员的行为作了差异化描述:
人员 | 涉案时主要职务 | 最新告知所涉及的主要责任 |
|---|---|---|
高裕弟 | 董事长、总经理 | 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决策少计应收减值及补税事项,未及时督促会计处理和披露 |
穆欣炬 | 常务副总经理、义乌清越总经理 | 组织、策划、参与芯片虚假销售,涉及应收减值、存货跌价及销售监督 |
张小波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知悉或参与相关事项,未充分关注模组销售,未及时处理补税及披露 |
吴磊 | 监事会主席、负责销售管理的总监 | 组织、参与少计应收减值,知悉芯片销售事项,销售监督不足 |
资料来源:最新处罚事先告知,具体责任以正式决定及后续司法认定为准。[3]
这个责任分布说明,监管所指问题贯穿经营决策、销售管理、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仅仅增加一道财务复核,并不足以修复相关治理风险。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监事会主席同时参与销售管理。当监督职能与受监督业务紧密重叠,制度上的监督就可能难以形成实际制衡。
根据证监会公布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而张小波兼任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秘书是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4月,时间线在监管规则实施之前。
(三)治理评价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分歧
202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认为,立案调查涉及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尚未全部整改,管理层尚不能完整识别和反映所有相关重大缺陷。[23]
这比“某个流程执行不到位”更严重,它意味着公司对自身控制失效范围的认识也存在不足。
后续整改因此需要两层工作。一层是纠正具体数据、制度和审批流程;另一层是重新建立能够识别重大缺陷的治理机制。
若管理层无法准确识别问题,整改报告即使写得天花乱坠,也未必覆盖真正的风险来源。
七、审计与保荐责任:公开意见怎样变化,责任怎样认定
(一)审计意见的变化轨迹
期间 | 审计机构 | 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或相关情况 |
|---|---|---|
IPO相关期间及2022年度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相关历史财务报告、2022年年报获得无保留意见 |
2023年度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无保留意见,增加涉税事项强调段 |
2024年度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标准无保留意见;前期涉税强调事项被说明为消除 |
2025年度 |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意见,并强调账户冻结影响 |
2025年度内部控制 |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否定意见 |
资料来源: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8][9][10][21][22][23]
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聘任北京德皓承担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10]
本案应分别评价立信对IPO及此前年度报告的审计、北京德皓对2025年度报告的审计,以及广发证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立信参与拟设立的先行赔付基金,不改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实,也不能据此推定不同中介、不同期间承担相同责任。[25]
与此同时,应区分财务报表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否定意见和强调事项段,三者评价对象及证明范围不同,均不能直接等同于对全部错报金额的确认。[22][23][35]
(二)独立董事的异议曾经出现
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回复披露,独立董事耿建新最初对年报议案投弃权票,原因涉及义乌清越出口退税事项。之后,公司聘请中汇税所进行专项复核;2024年5月取得专项审核意见后,耿建新对年报有关税务内容作出书面认可。[6]
这一过程表明,治理层曾识别涉税疑点,并借助专项复核调整了判断。
但第三方复核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财务与披露问题获得最终豁免。2026年的证券监管告知,仍然指出补税会计处理和披露不及时。各项专业意见的工作范围、所依据资料以及出具时间,决定了其证明能力。
(三)审计需要回答的几个关键问题
本案涉及的会计科目并不罕见,难点在于能否取得独立、适当的证据。
对存货,重点是可变现净值、客户定制属性及期后销售,而不只是实物数量。
对应收账款,重点是回收能力和真实回款来源,而不只是函证相符。
对销售,重点是履约、交付和控制权转移,而不只是合同、发票与账簿齐全。
对税务事项,重点是企业何时获悉风险、如何判断会计影响、何时处理及披露,而不只是最终是否缴清税款。
这些是案件所提示的审计检查方向。是否存在具体执业失当,需要依据工作底稿、执业程序及监管或司法认定,不能用事后发现造假直接代替责任证明。
(四)中介调查与持续督导尚有后续
2026年5月8日,证监会公开表示,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17]
广发证券既是IPO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也承担上市后的持续督导。2025年年报披露,原持续督导期虽于2025年末届满,但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履行相关职责。[10]
持续督导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客户依赖、盈利能力、存货、税务和治理风险,构成评价后续履职的重要背景。然而,风险披露与风险处置是否充分,仍须结合现场检查、核查程序和实际取得的证据判断。
八、责任追究:行政拟罚、民事赔偿与刑事风险分别推进
(一)最新拟处罚金额及其构成
2026年9月证监会对清越科技重新作出的事先告知,拟处罚如下。
主体 | 欺诈发行拟罚款 | 信息披露违法拟罚款 | 合计 | 拟市场禁入 |
|---|---|---|---|---|
清越科技 | 16,488 | 700 | 17,188 | — |
高裕弟 | 600 | 450 | 1,050 | 8年 |
穆欣炬 | 500 | 400 | 900 | 6年 |
张小波 | 400 | 300 | 700 | 5年 |
吴磊 | 150 | 250 | 400 | 3年 |
合计 | 18,138 | 2,100 | 20,238 | — |
资料来源:最新处罚事先告知。[3]
公司欺诈发行部分拟罚16,488万元,为募集资金总额82,440万元的20%。公司还拟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相关人员拟被给予警告。[3]
与5月首次告知相比,公司拟罚款由17,288万元调至17,188万元;个人拟罚款合计由3,300万元调至3,050万元,部分禁入期限也发生变化。[16][17]
税务上,行政罚款等依法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24]
市场禁入针对公告所列的证券业务、证券服务及证券发行人董监高任职等范围。它不等于股份自动转让,也不意味着相关人员的一切技术或经营活动均当然被禁止。具体效力仍应以最终决定为准。
(二)先行赔付:已经宣布安排,尚需核验实际支付
2026年5月,公司披露收到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实际控制人高裕弟的通知——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付适格投资者损失。[25]
广发证券2026年半年度报告也披露了董事会审议相关先行赔付事项的情况。[26]
公司年报及半年报还披露了高裕弟的另一项承诺:若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经生效判决确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拟代公司承担不低于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作为对公司的捐赠且不再追偿;履行期限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衔接。[10][11]
承诺还提出,以其通过昆山和高所持的900万股公司股份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质押保障。
该承诺的会计影响还取决于实际履行方式与经济实质。若代偿构成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结合股东及控制关系按权益性交易判断,不能直接作为经营收益;财政部对具有资本投入实质的控股股东捐赠已有相应规定。[39]
先行赔付为投资者提供了潜在的补偿渠道,但截至检索日,基金设立、资金到位、适格范围、损失计算及实际支付仍需正式文件确认;会计上,赔付义务与第三方追偿权也应分别判断。[25][38]
(三)民事索赔不以最终行政处罚为唯一前提
《证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并为先行赔付和代表人诉讼提供制度基础。[27]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仅以尚未经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不予受理投资者诉讼。[28]
最终处罚尚未公布,不等于投资者只能等待。但能否获赔、获赔多少,需要审查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交易记录。[27][28]
清越科技案还有一个复杂性,发行文件与后续定期报告涉及不同期间,税务事项、监管警示和立案信息又先后公开。司法上如何认定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及不同虚假陈述之间的关系,可能影响适格范围。
不能直接采用某一律师征集公告中的日期区间作为已经确定的司法结论,也不能将全部股价跌幅直接视为应赔损失。行业变化、真实经营亏损及其他市场因素,需要在损失因果关系中分别评价。
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保荐机构及审计机构的责任基础也不完全相同。中介责任需要结合其工作范围、专业领域、核查程序和过错证明进行认定。
(四)刑事风险已经被监管提及,具体结局仍待司法程序
证监会2026年5月公开表示,对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将坚持应移尽移原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7]
从刑事规范看,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与上市后虚假披露,分别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否达到追诉条件及如何认定,应依据行为事实、人员责任及适用的立案追诉标准判断。[29]
行政告知、刑事移送、公安立案、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判决,是不同程序节点,相关后续进度集中列于第九部分。拟罚与拟禁入不能替代刑事责任认定。
另有一个容易混淆的事项。持续督导报告披露,参股企业枣庄睿诺涉及一项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案件,并引用飞凯材料年报说明相关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同时注明,截至清越科技2025年半年报披露时,参股企业尚未收到相关公诉材料或通知。[7]
该事项属于另一个案件线索,不能用来证明清越科技本次证券财务造假案件已经完成刑事审判。
本案的查处与责任追究,可置于证监会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的背景下观察。专项行动要求统筹发现、惩处、退市和投资者保护,落实退市不免责,并强化公司治理与中介把关。[40]
清越科技的行政调查、中介执业调查、退市风险和拟先行赔付,体现了多条责任路径并行推进。
九、暴雷之后:退市程序、流动性、人员变化与损失分配
(一)交易类退市程序先行推进
前述交易类退市条件触发后,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与此同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仍处于另一条程序线上。[1][2][3]
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说明,同时存在不同终止上市情形时,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处理。[30]
这解释了本案的程序顺序:股票价格触及交易类标准,可能先于重大违法退市路径形成最终处理结果。
9月10日市值为2.61亿元,是股价下跌的结果。但不能把这个数值直接视作已经独立满足市值退市的持续天数条件。本次公开告知所依据的交易类触发事实,是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
公司公告还提示,交易类强制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在正式终止上市决定作出后,将按照规定安排摘牌和进入退市板块等事项。[1]
截至2026年10月8日,本次检索获得的公告链条能够确认停牌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正式终止上市决定、实际摘牌日期和退市板块挂牌结果仍是后续核验事项。[1][2][30][33]
(二)2026年半年报:罚款计提与持续经营亏损叠加
2026年上半年,公司归母净亏损22,906.84万元。按5月首次处罚事先告知计提的17,288万元预计负债,是亏损扩大的主要因素,但罚款之外仍有经营及所得税影响,需要分别分析。[11]
这一金额与9月最新拟罚款17,188万元不同,原因在于文件和报表时间不同。不能用后来的金额替换已披露半年度报表中的计提数,也不能在缺少新报表时断言100万元差额已经完成转回。
结合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观察,17,288万元罚款预计负债是亏损扩大的重要因素,但扣非后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11]
2026年上半年合并利润及扣非勾稽
项目 | 金额 |
|---|---|
营业利润 | -3,673.62 |
加:营业外收入 | 75.20 |
减:营业外支出 | 17,328.82 |
利润总额 | -20,927.23 |
减:所得税费用 | 3,011.29 |
合并净利润 | -23,938.52 |
其中:少数股东损益 | -1,031.67 |
归母净利润 | -22,906.8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16,988.55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5,918.30 |
注:营业外支出包含上述罚款计提;按原始金额勾稽,表列数存在四舍五入差异。资料来源:202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及附注七、75—76。[11]
同期营业成本下降21.27%,综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6.67%升至12.26%;管理费用却因子公司无尘室拆除、装修费一次性计入费用而上升70.41%,资产减值损失为1,798.01万元。经营压力并未因毛利率改善而消失。[11]
所得税费用另含冲回前期可抵扣亏损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3,517.82万元,该金额还受到其他所得税调整项目抵销,不能直接等同于所得税费用总额。半年报未将这一冲回影响单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也不能用它解释罚款计提额与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之间的全部差额。扣非亏损仍包含所得税及其他项目影响,不能直接称为主营业务亏损。[11]
处罚尚处事先告知阶段,与财务报表确认预计负债属于不同判断。预计负债的确认取决于现时义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以及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计提本身不代表罚款已经支付。[36]
(三)账面现金与可以使用的现金不同
2026年6月末,公司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 金额 |
|---|---|
总资产 | 14.2191亿元 |
总负债 | 约6.1416亿元 |
归母净资产 | 7.0833亿元 |
货币资金 | 2.5089亿元 |
冻结的募集资金 | 1.3405亿元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0.1320亿元 |
短期借款 | 约1.5020亿元 |
资料来源:2026年半年度报告,属于报告期末账面数。[11]
半年报披露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103,634,749.25元,与货币资金扣除所列冻结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的金额一致。以此与表列短期借款比较,覆盖比例约为0.69倍。[11]
公司2026年上半年经营现金流净额为-6,630.68万元。管理层另披露,剔除募集资金冻结及汇票保证金影响后,其调整口径经营现金流净额为8,351.72万元。[11]
调整值需要进一步核验。两种口径相差14,982.40万元,恰好等于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整项金额,其构成如下。[11]
调整差额与附注明细对照(单位:万元)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构成 | 金额 |
|---|---|
募集资金冻结 | 13,404.98 |
费用性支出 | 1,516.18 |
支付押金保证金 | 11.31 |
经营租赁支出 | 2.70 |
手续费支出 | 6.23 |
经营性往来及其他 | 41.00 |
合计 | 14,982.40 |
注:资料来源为半年报附注七、78;表列数因四舍五入存在尾差。[11]
其中,募集资金冻结之外的支出合计1,577.42万元,包含费用性支出等项目。若仅按附注加回募集资金冻结项,计算结果为6,774.30万元,与公司披露的调整值仍有差额。这只是核验步骤,不是另行认定的经营现金流。
公司净资产仍为正数,不能因此直接认定已经资不抵债;但持续经营更依赖到期债务、现金可用性、客户回款和法律支出的组合,而非单看净资产余额。
(四)债务处置:一笔公开诉讼已经结清
2026年半年报披露,橙子(贵州)智能有限公司,原深圳橙子自动化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起诉义乌清越,并涉及清越科技。原诉请货款为13,299,93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经调解处理。[11]
更重要的是,报告明确注明:截至报告披露日,相关款项均已结清。
对其他银行债务和商业信用,应以具体违约、展期、诉讼或重组公告判断,不能因股价下跌自动认定所有债权已损失。
(五)管理层更替已经发生,控制权变化尚无同等证据
2026年9月21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第三届董事会由陈钢、敖伟、嵇从民、曹恒华和葛亮组成;陈钢担任董事长,敖伟担任总经理,毕晨亮担任董事会秘书。[31]
公司同时披露,原财务总监于2026年5月11日离任,尚未招聘到合适人选,因此由董事长陈钢代行财务总监职责。[31]
换届和人员调整提供了修复治理的机会,但治理评价还需检查具体任职安排。换届公告同时列示敖伟担任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委员。[3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37]
换届公告同时将敖伟列为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开列示的安排与该条要求不一致。[31]
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职责虽不能单独证明违法,却使决策与财务管理进一步集中。整改有效性应以补足财务负责人、明确独立履职条件、纠正审计委员会任职安排,以及重大减值和涉税事项形成复核记录为依据。
2026年半年报仍将昆山和高列为控股股东、高裕弟列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更换,与控制权变更是不同事项。本次检索未获得足以确认公司控制权已经转移的公告。
(六)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与企业继续经营
2026年10月1日,公司披露孙剑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变动后,列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高裕弟、刘宏俊、马中生三人。[32]
公司表示,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已完成工作交接并签署保密协议,离职不会对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32]
公司所称“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仍需由交接后的研发进度和经营结果验证。此次变动使列示的核心技术人员由四人减至三人;2026年上半年费用化研发支出同比下降52.72%,公司解释为降本增效。[11][32]
(七)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具有不同性质
利益相关者 | 已披露或可以观察的影响 |
|---|---|
中小股东 | 股价显著下跌、停牌及退市风险,索赔与赔付安排尚待落实 |
公司及其股东整体 | 拟罚款计提、净资产减少、资金受限、融资信用受损 |
实控人及责任人员 | 拟个人罚款、拟市场禁入、管理职位变化 |
保荐及审计机构 | 执业调查、拟先行赔付、潜在民事责任与声誉损失 |
银行及其他债权人 | 需要重新评价现金流、信用和偿债安排 |
供应商 | 付款及合同执行风险,个别诉讼曾经发生 |
员工及技术团队 | 企业信用、岗位稳定性及人才留存承压 |
地方产业体系 | 技术项目、产业协作和企业融资能力受影响 |
以发行价9.16元和2026年9月10日收盘价0.58元作未复权静态比较,股票价格降幅约93.67%;以4.5亿股总股本计算,发行价对应市值41.22亿元,与该日2.61亿元市值相差38.61亿元。[1][5]
该静态比较仅用于衡量市场价值变化,不对应民事赔偿金额;赔偿认定见前述民事责任分析。
(八)尚待核验的后续事项
行政处罚、退市程序、先行赔付和刑事风险已在前文分别说明,以下仅列尚缺乏独立章节结论的后续事项。
事项 | 截至检索日能够确认的进度 |
|---|---|
退市板块挂牌 | 尚未取得实际挂牌代码、日期及交易安排的充分资料 |
投资者民事诉讼 | 未检得本案最终损失额及责任分担的生效裁判 |
破产重整或清算 | 未检得公司进入法院受理重整、清算程序的权威文件 |
控制权转让 | 管理职位已调整;未检得足以确认控制权转移的公告 |
债务整体重组 | 个别货款纠纷已结清;未检得整体债务重组方案 |
退市后转型 | 尚缺经确认的退市后经营期间资料 |
“未检得”描述的是公开资料的检索结果,不是对相关程序绝对不存在的证明。案件后续需要继续以正式文件补充。
结语
企业的增长应与现金流相互验证,收入应由真实交易支撑,资产价值应经得起回收检验,税务、会计和信息披露不能各自运行。对董事会和中介机构而言,更重要的不是增加制度文本,而是让经营、财务与监督之间重新形成制衡。
对本案的最终评价仍须等待正式处罚、退市结果、赔付进展及后续司法程序。真正能够验证整改成效的,不是承诺本身,而是历史错报是否纠正、重大缺陷是否消除,以及投资者损失是否得到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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