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误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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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升级样本:蓝山科技(830815)财务造假案与首例生效保荐代表人连带赔偿

2025-11-07
🤖 全文提要
蓝山科技从新三板“明星”到被强制终止挂牌,其间以循环交易虚增收入8.11亿元、伪造函证、虚构研发与设备处置等手法系统造假,导致利润与现金流严重背离。精选层审查穿透识别,证监会重罚并摘牌。北京金融法院及高院确认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40%连带赔偿,落实“申报即担责、签字即责任”,成为监管升级与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样本。

第一章 技术叙事的崛起与裂缝:蓝山的起势与隐忧

第一节 公司设立与发展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设立于2005年9月20日,主营光通信传输和接入网络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一家定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光传输接入设备解决方案提供商。

蓝山科技的诞生,恰逢中国通信产业快速演进的窗口期。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通信业完成了从“2G”向“3G”的过渡,网络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突破万亿规模。光通信作为底层传输载体,成为国家“信息化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产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光进铜退”“光纤到户”目标,为光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了政策风口。蓝山科技凭借创始团队在光电转换、信号调制与波分复用技术的研发积累,切入该行业,并迅速获得地方政府的产业支持。

公司早期由几位技术背景深厚的科研人员联合创立,核心成员多数来自邮电科学研究院及中兴通讯体系,具备丰富的系统集成与项目工程经验。成立初期,公司研发团队规模不足20人,主打产品为“光接入传输设备”和“多业务接入平台(MSAP)”。彼时公司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高达18%,远超行业平均的6%–8%。这一投入在前期带来显著的技术积累,也塑造了“技术导向型企业”的市场形象。

2009年至2012年,公司抓住“宽带中国”战略实施与城域网改造浪潮,承接了多项地方电信项目订单。得益于市场扩张与政府项目扶持,公司营收在2010年突破3亿元,净利润增长率一度超过40%。2013年公司完成股份制改制,确立了“以研发驱动市场,以解决方案带动设备销售”的战略路线。

然而,高增长背后也埋下结构性隐忧:

  • 产品结构单一:蓝山科技核心营收集中于光传输接入设备,占比长期超过80%。

  • 客户集中度高:前五大客户常年贡献超过70%的收入,部分为政府或国企系统集成项目。

  • 资金占用周期长:多数项目采用验收后付款制,导致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这些问题在行业周期下行阶段被放大。公司研发强度虽高,但商业转化能力不足。过度依赖政策与少数客户的模式,为后续造假提供了可操作空间——特别是在应收、合同与成本科目上。

第二节 挂牌与分层历程

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830815.OC),随后进入创新层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凭借业绩增长和行业前景,公司一度被视为新三板“明星企业”。2019年底新三板分层改革消息公布后,蓝山科技市值最高冲至约20亿元。市场一度将其称作新三板中的“白马股”和行业隐形冠军。公司曾计划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实现融资扩张。

挂牌后,公司积极塑造“高成长+高技术”的资本叙事。年报中屡次提及“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研发芯片平台”“国产替代进口”的关键词,成功迎合当时资本市场对“硬科技”企业的偏好。2015–2016年,公司毛利率维持在32%–35%之间,远高于新三板制造业平均水平。多家机构在研报中称其为“潜在精选层第一梯队”。

然而,业绩的持续增长掩盖了财务结构的脆弱性。2017–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76亿元、6.42亿元、6.7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降至0.71亿元、0.45亿元、0.49亿元,盈利能力明显下滑。利润在2018年骤减近五成,显示主营业务增长遇到瓶颈。与此同时,公司研发支出却逆势攀升,三年累计研发投入达4.4亿元,占营收比高达21%,远超行业常态水平,引发外部质疑。

光通信行业竞争在这一时期极度白热化。华为、中兴等巨头在城域网与接入网设备上形成技术壁垒,小型厂商则陷入价格战。国内市场供需错配严重,产能利用率普遍下滑。蓝山科技为了维持表面增长,开始尝试“轻资产转型”——2019年底宣布调整生产模式,将部分自主生产改为外协加工,以求降低成本。然而,这一策略在会计处理上为后续造假埋下伏笔:外协订单的真实性、代工成本的确认、设备处置的价格核定,都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根据公司公司年报披露口径,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0.73亿元,而账面利润却显示“微增”,两者形成显著背离。再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与应收账款的大幅上升(分别同比增加34%与27%),已经显现出典型的“利润表虚胖、现金流瘦弱”特征。

第三节 控制权结构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瑞梅及其子谭澍,两人合计控制近七成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等高层与其关联关系复杂,后续造假案指出其利用关联实体实施交易。

蓝山科技的股权结构呈高度家族化特征。赵瑞梅通过境外主体持股约69.2%,该主体为“赛博香港有限公司,并兼任董事;其子谭澍同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余股份分散在数名核心员工和关联投资平台手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外部股东监督。

这种“一股独大”的结构带来三重风险:

  1. 决策集中与制衡缺失:公司董事会基本形同虚设,关键事项由母子二人直接拍板。

  2. 财务权力集中:财务总监虽名义上独立,但财务凭证审批、账户开立、资金支付均需实控人签批。

  3. 股权质押链条风险:赵瑞梅与谭澍将所持股份的六成以上用于质押融资。一旦股价下跌或贷款收紧,极易触发强制平仓。

实控人将企业视作“个人资本工具”,导致公司财务管理失衡。2018–2019年间,公司频繁通过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与应收账款置换,这种操作为后续虚构交易提供了路径。

2019年底,公司还通过“母公司—子公司—关联方—客户”的多层交易结构,制造了表面上的业务繁荣。这一结构在2020年IPO审查中被揭露,成为监管发现造假的突破口。

第二章 带病闯关东窗事发:精选层折戟与真相大白

第一节 关键节点

2020年,蓝山科技在资本市场上的光环迅速破灭,财务造假的多米诺骨牌由一次精选层闯关尝试而倒下。当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计划公开发行并挂牌精选层。在全国股转系统自律审查及监管抽查过程中,监管层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重大质疑。

这场“闯关失败”的导火索极具象征性。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

  • 公司申报材料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与银行回函不符;

  • 研发投入比例异常且成果产出与人力投入不匹配;

  • 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名单重合,交易金额不合理。

据证监会后续披露,蓝山科技在精选层申报材料中提交的银行存款证明和函证回函,均存在伪造痕迹。部分银行确认函被公司财务人员擅自盖章。审查组据此启动“穿透式核查”,要求提供交易对手信息与合同执行凭证,从而揭开了造假的冰山一角。

第二节 审查终止与挂牌进程中断

9月22日,蓝山科技撤回精选层发行申请,9月25日审查被正式终止。这一举动非但未能止损,反而坐实市场怀疑。此后股价暴跌,9月29日复牌当日重挫68.8%,收报1.62元,此后一路下探至0.28元,累计跌幅逾94%。

此轮股价暴跌伴随投资者挤兑与市场信任崩塌。公司在新三板做市商纷纷撤销报价,流动性骤降。媒体报道称,短短一个月间,公司市值蒸发超过18亿元。蓝山科技从“精选层潜力股”变为“流动性陷阱”,成为市场口中的“造假黑洞”。

财务数据随之被全面质疑。投资者翻查其历年财报,发现多个异常:

  • 研发支出占比异常高且持续增长;

  • 存货周转率下降近50%;

  • 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背离明显。

这一连串指标在事后被证明正是财务造假的前兆。

第三节 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日,蓝山科技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次爆雷的直接导火索并非媒体曝光或内部人举报,而是源于发行审查中的监管介入。证监会于11月27日对蓝山科技正式立案,随后下发调查通知书,要求就财务数据真实性接受全面调查。

随着调查展开,公司诸多问题浮出水面:主营业务断崖式下滑、银行账户被冻结、债务违约诉讼接踵而至,董监高人员接连辞职,公司办公场所人去楼空。这一系列暴雷情节表明,蓝山科技此前亮丽的业绩大幅失真,一旦监管介入,公司的真实状况便迅速显形并崩塌。

【扩展分析:监管介入的制度背景】

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新三板公司纳入“信息披露违法”高频抽查范围。全国股转公司与证监会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申报精选层的企业实行“穿透式审核”。这意味着企业在申请阶段即承担实质责任,“撤回材料”不再能规避追责。蓝山科技成为该制度实施后首批“带病闯关”的典型。

证监会调查发现,公司虚增营业收入、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列研发费用、虚构设备处置交易,财务造假规模庞大、手法多样。监管文件明确指出:“公司通过控制关联方交易循环确认收入,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这也是2021年后投资者集体诉讼的直接证据链。

第三章 压力—机会—自洽:造假的内在驱动

深入剖析蓝山科技财务造假的动机,可从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个层面理解这一从“明星”堕落为“罪犯”的过程。

(一)压力

蓝山科技管理层面临多重业绩与财务压力,这是铤而走险的根源。

第一,精选层晋级压力。

精选层要求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蓝山科技2018年净利润仅为0.45亿元,且同比下降36%,若不通过财务粉饰,将难以通过审核。

第二,融资与偿债压力。

公司流动性危机日益突出。2019年短期借款较上年增加46%,流动负债占比高达96%,速动比率仅0.67。经营现金流长期为负,靠银行贷款与股东借款维持运转。

第三,股价维稳与质押风险。

第一大股东赛博香港持股69.2%,其中超60%用于质押融资。质押比例高导致公司股价一旦下跌即触发补仓线,实控人可能失去控股权。

因此,虚增利润、制造增长幻象成为维稳股价的“不得不为”。

【补充分析:资本化压力的心理机制】

蓝山科技的造假并非孤例。在中小企业资本市场中,管理层往往陷入一种“估值焦虑”——为了获得更高融资估值或维持质押安全线,不得不追求“财务报表完美”。这种压力一旦超过治理与合规的约束,就演变为系统性造假。

(二)机会

蓝山科技内部治理缺陷与外部把关失守,为造假创造了可乘之机。

内部方面,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治理结构失衡。实控人通过赛博香港掌控近七成股份,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不足。时任财务总监长期“挂名”,关键财务管理职能由实控人指挥,会计核算账实不符、不按原始凭证记账,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外部方面,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瑕疵。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在核查银行资金时未独立收函,银行询证函由企业人员经手;会计师事务所未针对高比例研发投入执行穿透式核查;律师事务所未识别多起关联方交叉任职问题。这种层层放松的链条,使蓝山科技得以构建起长达三年的财务假象。

此外,蓝山科技还利用行业政策“专精特新”身份规避质疑。公司多次以“技术创新企业”名义申报地方科技项目补贴,以此“佐证”研发投入合理性。事实上,这些补贴多数与虚假研发项目挂钩,成为造假链条的一部分。

(三)自我合理化

管理层在造假过程中不断为异常行为寻找借口,形成心理层面的“合理化”。

例如,对虚构的设备处置交易,以“迎合产业政策、优化产能结构”为由进行包装;对巨额研发投入久投无产的质疑,则以“公司研发流程差异”作解释。部分高管在调查中以“挂名、不知情或执行障碍”推脱,弱化个人责任。

在更深层次上,蓝山科技的造假是一种“集体性认知偏差”:公司高管、财务人员乃至部分技术部门,都在“为了公司未来”这一口号下,选择性忽视了合规底线。他们相信“只要挺过上市关,一切都能补回来”。这种典型的“时间错觉”——把违法包装成暂时策略——正是很多财务造假企业的心理共性。

【扩展分析:心理学视角下的造假自洽逻辑】

在心理层面,蓝山科技的高管群体形成了“目标合理化—责任转移—风险外化”的三段式结构。

  • 目标合理化:认为造假是“为公司生存”而非谋私;

  • 责任转移:以“行业普遍现象”作为借口,降低罪恶感;

  • 风险外化:将造假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与监管漏洞。

  • 这种思维模式在企业文化中潜滋暗长,使财务造假演变为一种“常态化自救”。

第四章 三虚一真的魔法:报表协同造假的运行机制

蓝山科技被称为“全链条、系统性造假”,在于其几乎运用报表舞弊的所有惯用手法,对收入、成本、资产、负债、现金流多环节协同篡改。

从宏观上看,这一造假体系的核心逻辑是“三虚一真”:即虚构交易、虚造资金、虚假成果,而唯一真实的,是公司对外披露时的自信与高调。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多层穿透障碍,使虚假财务信息在报表体系中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假象”。

(一)收入端造假

虚增营业收入是核心手段。公司通过伪造合同与客户,虚构商品销售和技术服务业务来凭空制造收入。经查,2017–2019年累计虚构购销与研发类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总计8亿余元。造假期间,员工伪造采购订单、发货单、回款记录等全套凭证,自导自演“循环购销”,以资金绕转方式确认收入。例如,杜撰向关联单位出售设备或提供研发服务,实际无交付即确认大额销售收入。为使假销售更逼真,甚至虚列运费支出以“证明”发运流程。通过提前确认未完成项目收入、将关联交易包装为独立第三方交易等方式,公司大幅抬升主营收入。年报披露的2017–2019年营业收入中有29%–49%为失真贡献。上述手法直接抬高利润,为满足精选层标准与维持股价提供“业绩支撑”。

【补充模块:收入端穿透审计要点】

在收入确认环节,监管与审计的关键是“合同—履约—收款”三点一致。蓝山科技恰恰利用了传统审计中最薄弱的一环——履约核实。公司通过制作与合同匹配的虚假发货单与物流记录,并在系统中登记客户收货回执,从而让纸面数据具备“自洽逻辑”。

对于审计而言,若仅执行抽样核查或书面询证,极易被这种“闭环假象”误导。事后核查发现,多份所谓发货单中的承运方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蓝山科技存在关联关系,其注册地址、联系人电话均一致。此类自制交易链条导致“交易真实性”失效,成为本案核心造假支点。

(二)成本费用端造假

公司在人力物料与期间费用上进行人为操纵以提升利润。2017–2019年合计计入研发支出4.42亿元,但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研发人员与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所谓成果未投入生产;还通过伪造研发现场与技术资料应付核查。其隐含路径是将应费用化的支出通过造假资本化,转入在研项目或无形资产,从而既夸大资产又避免当期费用化冲击利润。此外,蓝山科技还通过少记成本来提高毛利率,如以“生产模式改变、代工效率提升”作为成本下降理由,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亦不排除少提折旧/摊销的可能。2019年宣称处置主要生产设备、转为代工模式,能够减少后续折旧,从而间接“美化”利润。

【补充模块:研发资本化合规边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发支出资本化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①技术上可行;②企业有意图完成并使用或出售该资产;③支出可可靠计量。蓝山科技并未建立研发项目台账,也未形成完整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

税务角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须有完整凭证与成果记录。公司未能提供试制样机、工时记录、成果鉴定材料,说明其资本化依据严重不足。换言之,这些“研发投入”本质上是虚构成本转化为虚假资产的过程。

【核查要点:费用资本化伪装链条】

  1. 虚构研发合同——与关联方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2. 虚构技术成果——伪造测试报告与验收单;

  3. 虚构支付链——资金往返循环,形成“付—收—返”的假现金流;

  4. 虚构会计处理——将虚支成本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三)资产端造假

资产科目是另一重灾区。最典型为虚增货币资金:2017–2019年多次伪造银行对账单与询证回函,谎报存款余额,导致报表所示货币资金并不真实。2017年末账面银行存款8,864.99万元,实际仅630.05万元,虚增8,234.94万元,虚增比例约92.89%;2018年末账面存款4,743.07万元,实际为333.87万元,虚增4,409.20万元,虚增比例约92.96%。

其次,虚构固定资产处置来调整资产结构。2019年12月,公司宣称以含税4,383.18万元价格将设备出售给“伊普赛斯”,经查其为关联方,处置业务实为捏造,未收到款项。公司以此虚增当期处置收益(对2019年末净资产影响显著),并作为“由自主生产转代工”的依据。此外,实际生产停滞下仍披露高额存货,更多用于配平虚构销售成本,维持毛利率表观稳定。监管认定公司年末资产总额在相关年度分别被虚增13.7%、20.6%、14.2%。

【补充模块:银行函证造假识别】

本案中,伪造银行对账单与函证回函成为关键手段。后续调查显示,蓝山科技内部财务人员通过电子模板仿制银行公章与水印。真实银行系统并无对应回函记录。审计人员在例行抽查中未亲赴银行核实,导致假函证流入审计底稿。

此类伪造通常有三种特征:

  1. 字体与格式与银行标准模板不符;

  2. 公章压痕浅、色差明显;

  3. 回函日期与审计通知时间极为接近。

  4. 监管部门建议,未来银行询证应实现电子直传系统化,以防企业代收回函。

(四)负债和权益端造假

公开信息未直接认定公司系统性少记负债或操纵权益,但造假期间关联方往来复杂、或有负债可能存在披露不足。监管文件曾提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对公司资金存在异常使用迹象及担保事项,虽未全部纳入本次处罚,但反映信息披露与计量的审慎性不足。虚增利润直接抬高未分配利润,导致权益端偏高,关键财务比率被扭曲。

【补充模块:隐性债务与担保识别路径】

财务造假企业往往通过“应付账款暂挂”“预收款冲抵”隐藏真实负债。蓝山科技造假期间存在以下迹象:

  • 关联方“短期借款”被列为“其他应付款”;

  • 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未披露;

  • 资金循环时以“内部暂借”名义处理,规避关联披露。

  • 若审计方未对银行流水进行穿透比对,这些隐性债务极易被掩盖。

(五)现金流造假

公司现金流量表与经营表现严重背离。2020年上半年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3.75亿元,但同期主营业务近乎停滞,且截至6月末借款余额2.15亿元。高度暗示公司以短期借款循环注入、再“包装”为客户回款的方式虚增经营现金流。叠加年末货币资金大幅虚增,进一步支撑经营现金流被夸大的判断。此类将筹资流“乔装”成经营流的做法,在报表舞弊中并不鲜见。

【补充模块:现金流三角校验法】

识别现金流造假最有效的方式是“三角校验”:

  1. 利润表 vs. 资产负债表:利润增长应伴随应收账款减少或现金增加,否则存在提前确认收入;

  2. 现金流量表 vs. 银行流水:经营现金流净额与实际银行入账不符时,应核查大额“客户回款”来源;

  3. 融资现金流 vs. 经营现金流:若同期新增借款与“客户回款”金额高度一致,极可能为拆借循环。

  4. 蓝山科技的经营现金流虚增正是通过短期拆借—回流入账—再支出循环实现。

具体财务数据扭曲机制

(1)虚构循环购销业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关联方(如北京天越五洲科技、北京拓普星际科技、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等)虚构采购—销售循环。2017–2019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虚增销售收入合计81,092.2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毛利)合计24,558.96万元。2019年单年虚增销售收入33,127.64万元,占当年披露收入约49.17%。

(2)虚构研发支出与资产

2017–2019年,公司宣称研发支出(含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合计44,237.03万元,其中虚构研发支出合计24,858.80万元(2017:5,144.39万元;2018:13,172.78万元;2019:6,541.63万元)。公司通过与关联方签订虚假“合作研发”合同、伪造验收材料与现场照片,将虚假支出资本化,既做大资产又减少当期费用。

(3)虚列运费支出

对唯一物流商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所记账的“运费支出”多为虚构:2017–2019年虚列运费合计4,146.75万元(2017:1,363.29万元;2018:1,259.42万元;2019:1,524.04万元)。该项用于“佐证”虚构发货,以增强假销售的“可视化链条”。

(4)综合扭曲效应

2017–2019年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公司虚增销售收入共计81,092.26万元;虚增利润(对利润影响数)约8,848.32万元。虚增资产亦显著:2019年年末资产被虚增约16,062.11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约14.20%。

【补充模块:财务数据异动识别阈值】

结合多起造假案例,以下指标异常常被视为预警信号:

  • OCF/NI(经营现金流/净利润)<0.6且连续两年下降;

  •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45%;

  • 存货/营业成本>30%;

  • 应收周转天数较行业平均高30天以上。

  • 蓝山科技在2018年已同时触发前三项预警。

综上,蓝山科技财务造假几乎穷尽上市公司舞弊手段,可谓“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样本。财务造假的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为了虚增利润,结果必然同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异常。蓝山科技通过收入端做大、成本端做小、资产端做高,使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同步失真,形成自我循环的虚假财务体系。这与康美药业伪造资金、獐子岛虚增存货、万福生科虚构在建工程、尔康制药夸大固定资产等案例有相似之处。蓝山科技集多种手段于一身,终酿成轰动市场的造假大案。

第五章 代价与问责:行政重罚、摘牌退出与中介连坐

蓝山科技造假案曝光后,监管部门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以及中介机构予以惩处,代价惨重。

第一节 对公司的处罚

2021年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蓝山科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号》,认定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等严重违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400万元的罚款。该数额依据新《证券法》标准,为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的重罚尺度。全国股转公司亦对蓝山科技实施纪律处分,将其严重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2月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3月进入摘牌整理期并于当月下旬完成终止挂牌程序,证券简称临时变更为“DC蓝山”;这意味着公司被强制退出公开资本市场,投资者所持股票难以流通变现。公司还被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与整改,但因经营近乎停摆,整改意义有限。简言之,蓝山科技因造假付出了被“摘牌退出”的代价,其“挂牌融资平台”属性彻底丧失。

【扩展分析:处罚与退市的衔接机制】

蓝山科技案是《证券法》修订后首批“行政处罚+市场退市”双轨并行的案例。过去,新三板公司多以“自愿摘牌”规避强制退市;本案确立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即强制终止挂牌”的先例。此后,2022年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挂牌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造假企业一经查实将被立即终止挂牌。蓝山科技的退市程序因此成为制度样本。

第二节 对管理层和实控人的处罚

本案中直接责任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受到严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谭澍、时任董事赵瑞梅被认定为造假主谋,证监会对二人处以高额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就公开处罚口径,谭澍在“虚假记载”“欺诈发行”等项下合计被罚约500万元,赵瑞梅亦被处以高额罚款,两人合并罚没合计约700万元。

除实控人外,其他参与造假的高管亦难逃制裁:时任监事(市场部经理)陈海、监事(生产副经理)陈曼曼、副总经理(研发部经理)周权、董事会秘书解平海等4人被证监会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董监高被全国股转系统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再次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行政处罚之外,监管部门是否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笔者并没有查询到确切的信息。

第三节 对中介机构的处罚

蓝山科技造假案亦是一桩中介机构“链条式问责”的案例。为蓝山科技提供发行上市服务的四家中介——华龙证券(保荐主办券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因勤勉尽责不足被追责。监管机关陆续作出行政处罚:

  • 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涉案两名保荐代表人赵宏志、李纪元分别被罚50万元并记入诚信档案。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发现伪造银行询证函,被没收业务收入55万元并罚款110万元。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因未充分核查合同履约真实性,被罚款50万元,经办律师各罚20万元。

  •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设备价值评估依据不足,被罚款30万元。

该案对“看门人责任”的传导效应显著:在后续投资者民事诉讼中,上述中介机构亦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规执业成本同步上升。

【补充模块:保荐代表人连带责任的判例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2024年判决明确指出,保荐代表人对发行申报文件中虚假记载负有直接审查义务,其未能独立核实银行存款真实性,属于“重大过失”。判决首次确认保代个人与机构并列连带赔偿责任,为今后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可操作路径。

总体而言,蓝山科技因造假付出的成本是沉重的:公司被罚、被终止挂牌,企业声誉尽毁;主要责任人遭高额罚款与长期(或终身)市场禁入,并面临进一步追责的不确定性;中介机构则集体“埋单”,罚没收入、名誉受损,还将面对投资者索赔。监管层借此释放明确信号:资本市场造假违法,必将面临严惩与高额成本。

第六章 余波:索赔判例、公司名存实亡与规则完善

蓝山科技财务造假案暴雷后,其后续发展与影响在市场与监管层面持续发酵。这一案件的影响远超企业个体范畴,既改变了新三板监管逻辑,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完善的现实注脚。

第一节 公司现状

蓝山科技在退出资本市场后迅速走向凋零。2022年3月终止挂牌后,由于财务造假已被查实,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停顿,造血能力显著减弱。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光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全面停滞,大部分员工离职殆尽。到2020年底,公司仅剩1名董事和2名员工维持空壳运转。

随后,公司未能进行破产重整或引入重组方。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其2023年后长期处于“存续(经营异常)”状态,注册地址与办公电话均无法接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2024年蓝山科技被多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与此同时,公司卷入大量民事纠纷。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2025年5月,蓝山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超过70起,累计被执行金额逾3亿元。202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其法定代表人谭澍未回国履责,公司账户、资产及知识产权均被查封。

从财务角度看,公司已无持续经营能力。蓝山科技未披露任何2022年后的财务报告,其官网与投资者热线关闭。唯一存续的业务实体“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合研判,蓝山科技实质上已处于“休眠—清理”阶段,其破产清算虽未公开立案,但企业生命周期事实上已终结。

【补充分析:终止挂牌后的典型命运】

在新三板历史上,被强制摘牌的企业通常有三种结局:①解散清算;②民事和解后重组;③名存实亡的“壳企业”。蓝山科技属于第三类。由于核心资产为虚假账面资产,缺乏可变现资源,因此连破产程序都失去意义。

第二节 投资者索赔进展

蓝山科技财务造假致使众多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案件处理后维权诉讼陆续展开。根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3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买入且至2020年11月29日收盘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主张索赔。

自2021年底起,北京金融法院陆续受理投资者诉讼。2024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蓝山科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 判定保荐机构华龙证券需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在40%范围内连带;

  • 天元律所在20%范围内连带;

  • 开元评估在3%范围内连带。

2025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确立了“保代个人连带赔偿”的司法立场。这一判例成为我国投资者保护司法实践的里程碑。

截至2025年6月,约142名投资者获得部分赔偿,合计约1,200万元。尚有约300名投资者正在申请第二轮诉讼和执行程序。

【扩展模块:索赔流程与要点】

  1. 时间区间限定: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2020年11月27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前仍持股;

  2. 损失计算公式: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格)×持股数量-已获赔偿;

  3. 举证关键:提供交易记录、账户流水及持仓凭证。

  4. 法院采用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机制”,大幅降低维权门槛。蓝山科技案成为首个由中国证券投资者服务中心集中代理的新三板虚假陈述案。

第三节 相关责任人后续处置

涉案主要责任人员后续境遇各不相同。媒体报道实控人谭澍在立案前离境,至今未见回国信息。由于其持外国护照且涉案金额巨大,司法机关已启动跨境协作程序。赵瑞梅在国内接受处罚并被终身市场禁入。

其他高管陈海、陈曼曼、周权、解平海在缴纳罚款后,被处以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根据证监会行政执法公告,这四人仍需承担投资者民事追偿责任。

此外,多名造假参与人员被企业除名或纳入“证券从业禁止人员名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也分别对涉案签字人员进行行业自律处分。

【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自2022年起,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资本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蓝山科技实控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均被纳入联合惩戒系统:

  • 禁止担任国企法人代表;

  • 限制出境与高消费;

  • 银行授信自动冻结;

  • 税务信用降为D级。

这意味着,造假者即便逃避刑责,也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被“永久锁定”。

第四节 对监管制度的影响

蓝山科技案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精选层审查机制的再升级

该案暴露出“带病闯关”的系统风险。2021年后,全国股转公司修订《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明确规定:“申请企业一经发现虚假披露,撤回材料不影响追责。”这项制度被称为“申报即担责”原则。

(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

蓝山科技案成为中介问责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保荐代表人连带赔偿判决确立了“签字即责任”原则。此后,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保留核查底稿十年以上,并将核查过程信息化留痕。

(三)监管科技手段升级

监管部门引入“财务数据异常比对模型”,通过AI算法比对企业现金流、税务申报、发票流转与银行流水,实现数据穿透。蓝山科技案的经验促使监管科技体系从“抽查式审查”转为“实时风控”。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创新

2024年代表人诉讼制度首次适用于新三板案件,标志着投资者维权体系由“个体诉讼”向“集体索赔”转变。蓝山科技案因此被载入《金融法治年度蓝皮书(2025)》作为典型案例。

【扩展模块:制度演化的政策逻辑】

蓝山科技案之后,监管重点出现三大变化:

  1. 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转变;

  2. 由“单点监管”向“链条监管”延伸至中介;

  3. 由“静态审计”向“动态数据验证”升级。

  4. 其本质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和提升监管穿透力,防止造假形成“套利空间”。

第七章 边界与底线:投资者识别、中介尽责与监管进化

蓝山科技财务造假案警示: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应严守诚信与法治底线。以下从投资者、公司、中介与监管四个角度提出系统性反思与建议。

第一节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面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投资者需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与基本识别能力。

  1. 警惕数据错位信号:利润增长而现金流萎缩、应收账款高企、毛利率长期高于行业平均等。

  2. 关注管理层行为异常:高比例股权质押、突发离职、频繁关联交易。

  3. 跟踪审计意见变化:从标准无保留到带强调事项的转变往往是预警信号。

  4. 利用公开渠道交叉验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税务信用公示平台”等核查。

财务异常指标表

指标

正常范围

异常预警

经营现金流/净利润

0.8–1.2

<0.6 连续两年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60–90天

>150天

存货周转率

3–5次

<2次

前五客户集中度

<50%

>70% 且频繁更替

第二节 公司需恪守诚信经营之道

企业必须以真实、合规为底线,切勿以“转型需要”“阶段性困难”等为粉饰理由。

  • 健全内控体系,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

  • 确保财务总监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 实施ERP数据留痕和审计追踪机制;

  • 建立内部举报通道与合规文化。

蓝山科技案证明,没有制度性的自我约束,任何技术领先都无法换来市场信任。

第三节 中介机构应坚守职业操守

“看门人”必须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充分适当程序。

保荐机构应独立完成函证并掌控回函流程;

会计师应结合税务、银行及第三方数据进行交叉验证;

律师需核实合同履约与资金流一致性;

评估师应基于市场对比法独立出具估值报告。

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与项目律师必须认识到:“签字意味着人格担保”。

第四节 监管层应持续完善制度建设

监管应坚持“零容忍”与“数据化治理”并行。

  1.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2. 强化AI异常监测模型;

  3. 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与赔偿基金;

  4. 推动行政处罚结果与信用惩戒互通。

蓝山科技案的后续制度改革,正体现出监管理念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防御”的转变。

启示与风险教训总结

一、入口关严格化: 精选层准入审查趋严,“带病闯关”不再可行;

二、估值与激励扭曲: 资本化压力与质押风险叠加易催生造假;

三、看门人共担责: 中介机构责任明晰化,执业门槛提升;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成熟: 连带赔偿与代表人诉讼形成新常态;

五、监管科技升级: 数据穿透与智能核查成为防造假的新工具。

综上,蓝山科技案为市场各方敲响警钟: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任何对数字的“修饰”最终都将以信任坍塌收场。

附录 关键时间轴

时间

事件

备注

2005-09-20

公司前身设立

光通信设备研发企业成立

2014-06-20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新三板阶段

2019-12

宣布转型为外协代工模式

实际为造假伏笔

2020-04-29

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

拟精选层挂牌

2020-09-22

撤回发行申请

审查受阻

2020-11-27

证监会立案调查

财务造假线索确认

2021-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罚款400万元

2022-03

强制终止挂牌

公司退出资本市场

2024-06-28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

确立保代连带责任

2025-05

二审维持原判

投资者索赔机制确立

结语

蓝山科技的覆灭,是新三板发展史上一面镜子。它揭示了中小企业在资本诱惑下的道德滑坡,也证明了制度之网终将收拢。唯有法治、诚信与透明,才能让资本市场真正健康运转。

蓝山科技财务造假案之所以成为“监管升级样本”,不仅在于其覆盖“虚增收入—函证造假—设备处置—费用资本化”的全链条手法,更在于司法层面对“保荐代表人连带赔偿”的首例生效确认,使“申报即担责、签字即责任”从监管口号转化为可执行的司法规则。在这一里程碑之后,任何“技术叙事”与“估值焦虑”都不再是粉饰报表的挡箭牌:越过边界的代价,不仅是公司退场与声誉坍塌,更是“机构+个人”共同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判例为资本市场重塑“诚信—透明—可追责”的底层秩序提供了现实模板,也为投资者保护与中介尽职尽责树立了清晰的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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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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