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元年优惠“并轨说明书”:财税2026年第10号公告政策承接、争议预判与证据闭环指引
适用提示:本文系基于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所作的政策梳理与一般性分析,用于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合规评估与交易决策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交易或特定主体的法律/税务意见。具体适用仍应结合纳税主体身份、交易结构、发票与申报安排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进行审慎判断;对重大交易,建议形成专项论证备忘录并留存决策与证据链。
引言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下称“10号公告”)。该公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前提,对既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征管做法作制度性承接与再编排,并以“列举式延续+期限性授权”的方式,尽可能平滑新法切换期纳税人税负预期与操作衔接。
10号公告开篇即明确“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的立场,并对起征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差额/扣除计税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作出集中衔接安排。
就税负安排而言,10号公告延续了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按期10万元/月、30万元/季)以及除不动产等以外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的组合安排,并将按次纳税起征点明确为“每次(日)1000元”。该组合总体上有助于稳定新法切换期税负预期,并降低自然人、偶发交易等主体的征纳成本[1]。
从征管与合规要求看,公告对“差额扣除/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进一步细化了凭证留存与“合法有效凭证”类型清单(如工资福利与社保公积金记录、财政票据、发票、司法文书、契税完税凭证等),使优惠适用从“政策口径”更明显地转向“证据口径”。对差额业务占比较高的行业(房地产、劳务派遣、旅游、融资租赁等)而言,合同、票据与台账管理的精细化要求可能随之上升[1]。
在规范衔接与法律技术处理上,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2],但10号公告在承接既有制度时,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若干情形“按5%规定征收率”简易计税,以及旧货/特定固定资产“3%减按2%”等设计[1]。这种“法律统一征收率”与“规范性文件延续更高/更低规定征收率”的并置,构成未来税法解释与规范层级协调的潜在争议点,也应纳入企业方法选择与争议预判的风险评估维度。
第一章 政策背景与法律框架
10号公告的衔接对象,是以新《增值税法》为中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体系。增值税法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税率结构(13%/9%/6%/0)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则,并专设“税收优惠”章节: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税、法定免税项目清单、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备案、优惠放弃与36个月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等。
与10号公告直接耦合的关键配套行政法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其在税收优惠、扣税凭证、不得抵扣项目、兼营分摊与年度清算、按次纳税申报期限、预缴情形、出口退(免)税等方面补齐了可操作口径。例如,实施条例明确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申报期限“至次年6月30日前”,并规定对兼营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比例逐期计算并在次年1月申报期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10号公告还大量“引用并嵌入”了同批次或前序配套文件: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通过附件形式统一了9%税率货物范围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10号公告中“初级农产品”“研发服务/技术”等概念提供了可检索的裁量锚点。
此外,10号公告在“存量政策清理”上采取了清晰的切断式规则:除10号公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这一条款决定了企业政策库更新的边界与优先级。
第二章 公告条文逐条点评与衔接分析
以下按10号公告结构对“衔接点—法律依据—解释空间—适用范围”进行逐款点评;由于公告本身采取“项目清单化”表达,本文以“条款群”方式展开,并在每一要点中标注关键合规抓手与争议风险。
第一节 起征点标准
10号公告第一部分在2026—2027两年窗口内,对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作出统一规定:按月计税期间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1000元且“一日多次按日适用”。同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若依法适用扣除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或允许从含税销售额扣除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则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
为避免“毛收入口径”与“扣除后不含税余额口径”混用,建议对依法适用扣除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或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价款后计税)的业务,在底稿中同步固化换算逻辑:当期销售额可按“(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允许扣除价款”测算,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相应的扣除凭证、换算过程与结果口径应与申报表及台账字段保持一致。
其上位法依据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10号公告在新法施行后的衔接期内,对现行起征点标准作列举式延续,并以两年窗口明确适用期间[1]。就企业合规留痕而言,建议在合规文件链中同时保留“10号公告+征管公告及解读”等配套材料,用以支撑起征点判定、放弃免税、开票与申报路径的一致性[4][5]。
解释空间与实务要点集中在两处。其一,“按次纳税”的适用主体与边界:增值税法允许“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按次纳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申报期限。对自然人、偶发经营活动而言,这将与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如是否可并入按期销售额、是否存在特定情形“打包”适用按期起征点)共同决定最终税负与申报时点。
就“打包”口径而言,《征管公告》(2026年第4号)对自然人起征点标准的适用作出明确: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4][20]。具体情形如下:
其二,“差额/扣除后销售额适用起征点”的规则,将起征点判断从“毛收入”切换为“净额口径”,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小规模差额征税政策中以差额后销售额判断免税的思路一致,有利于避免差额行业因“过路资金”虚高而被动超标,但也对企业差额台账与凭证完备性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节 免征增值税项目
10号公告第二部分的结构具有明显的“法定免税项目口径化 + 法定清单之外优惠延续”的双层特征。
第一层是对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免税项目进行解释细化。例如: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公告将“初级农产品”直接锚定到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1“适用9%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并明确外购初级农产品及以外购农产品加工形成的初级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从而强化了“自产”与“初级”的双要件。
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公告引用实施条例对医疗机构范围的界定并强调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同时把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的价格机制关联,意在将免税边界与行业监管标准捆绑,减少税务部门自行裁量空间。
对托幼育养、学历教育等项目,公告对“收费标准内收入”“招生计划在籍学生”“食堂餐饮收入”等作出限定,并将赞助费、特色班收费等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延续了“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免税、市场化增值服务应税”的传统分割逻辑。
第二层是对法定清单之外、但“现行有效”的免税政策进行集中承接。公告以“项目+特定主体+特定业务”的方式列举了大量金融、跨境互通、特定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链条中的特定业务)、蔬菜肉蛋流通环节免税、金融支持小微贷款利息免税等,并在条文中直接列示“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为引用入口。
从法律依据看,若相关免税事项已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范围,则10号公告可视为标准细化;若属于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备案”的范围,则应理解为在新法框架下对专项优惠的延续性确认。对企业而言,关键合规动作不是判断其“属于24条还是25条”,而是:在业务、合同、价格、发票与会计核算上形成可追溯链条,满足增值税法关于“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优惠”的硬性前提。
同时,公告将部分免税项目设置为2026—2027的期限性优惠(如农业生产资料、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家政员工制、社会团体会费等)。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明确以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2中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为口径,并要求免税申请需进行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并向税务机关备查;此外,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价款需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对合同拆分、开票系统设置与收入确认提出刚性约束。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与规定征收率
10号公告第三部分是新法切换期最具“制度冲击管理”意义的模块:它把既有“简易计税适用清单”以两年窗口重新固化,并在同一条款内同时处理3%、5%、2%、1.5%、1%等多种“规定征收率/减按征收率”情形。
对一般纳税人,公告在2026—2027窗口允许多类应税交易选择简易计税并按3%规定征收率计算,包括:自采砂土石料及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自产电力、自来水、寄售代销、典当死当物品、公共交通、清包工、建筑老项目、特定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非企业单位研发/信息技术/鉴证咨询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老高速通行费、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非学历教育与教育辅助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等。
对一般纳税人,公告同时保留若干“按5%规定征收率”简易计税情形(同样限于2026—2027),并以2016年4月30日作为存量项目切割点:如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此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老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或销售此前取得不动产、转让此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
与增值税法的衔接争点集中于: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将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3%[2],而10号公告在两年衔接期内对部分存量事项继续沿用“按5%的规定征收率”并以清单方式列举[1],从而在“法律统一规则”与“过渡期延续口径”之间形成一定张力。
就风险管理而言,企业不宜将其简单理解为“部门文件改变法律”。更贴近制度安排的理解是:增值税法对“简易计税”作原则性规定,10号公告则在两年衔接期内以清单方式延续特定存量交易的既有“规定征收率”安排,以降低制度切换的交易冲击并稳定预期[1][2]。不过,该理解能否在后续咨询口径、稽查处理乃至司法审查中获得一致采纳,仍取决于授权边界的解释与个案事实是否落入公告列举条件。
据此,对拟适用5%简易计税的存量业务,建议形成可备查的“存量属性证据包”(合同签订/不动产取得时间、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开工日期、项目归属等),并在重大交易中预留税负变化的合同条款(税负变动分担、发票与价税调整机制),以降低政策口径变化或争议处理带来的再议价风险。
对“3%减按2%”与“3%减按1.5%/1%”等减征口径,公告分别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按3%减按2%;销售旧货按3%减按2%;个人出租住房按3%减按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应税交易,在2026—2027按3%减按1%征收并相应减按1%预征率预缴。
这里的衔接点主要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专项优惠政策)与第二十六条(优惠项目需单独核算),以及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与36个月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尤其在小规模纳税人场景,新法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使其在放弃免税/减税、开具专票等方面具备更强灵活性;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征管事项公告解读中亦强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方法选择约束方面,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原则上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从简易转一般后亦设36个月冷却期;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选择外,其他简易项目原则上要求对同一简易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这套“双36个月锁定+项目口径”将显著影响企业税务筹划的时间维度与组织维度。
测算示例(假设):以某一般纳税人承接“允许简易计税”的工程服务为例,假设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在一般计税口径下(税率9%),销项税额为90万元;若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约30万元。若改按简易计税口径(征收率3%)计税,应纳税额约30万元,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测算结果表明:进项税额较高时,一般计税优势更为明显;进项税额偏低或取得困难时,简易计税在税负稳定性方面更具可预期性。鉴于简易计税一经选择原则上36个月内不得变更[1],建议企业在选择前至少做两组情景测算并形成决策留痕。
第四节 允许扣除价款与差额计税的凭证化
10号公告第四部分在2026—2027窗口集中规定多类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本质上是对既有差额计税政策的“清单化再授权”,并配套形成了较为细化的凭证要求。
典型行业包括:
金融(贴现/转贴现利息口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及相关利息罚息扣除);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借款利息、发债利息、车辆购置税或本金等扣除口径,并对“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存量合同给出两种计算法);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分包款扣除);
劳务派遣与安保服务(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扣除,并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作为业务属性识别点);
旅游服务(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转团费用等“代收代付”性质支出扣除);
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量交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不动产的原价或作价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扣除公式、项目公司继受扣除的三项条件、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证明材料等)。
其法律衔接点主要落在增值税法的“销售额”定义与实施条例对“全部价款不包括代收税费等”等条款:法定层面对销售额采取“与交易相关全部价款”的总括定义,而差额扣除属于对税基计算方式的专项调整,需要严格依清单适用并接受证据约束。
公告尤其强调: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并对若干关键扣除事项指明可接受凭证类型(工资社保公积金记录、财政票据、发票、司法裁判文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这一设计将执法争议从“能否扣除”前移为“证据是否合格”,预期稽查重点也将围绕凭证链条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一致性展开。
就实务审核而言,可将“合法有效凭证”拆解为四类可核验要素:来源合规(取得主体、出具主体及法律形式有效)、要素完整(时间、金额、项目、相对方及税务要素齐备)、链条一致(合同约定、实际履约、付款路径、会计核算与申报口径相互印证)、可追溯(台账字段可定位至单笔业务并可调取附件包)。对差额扣除高频行业,建议将上述要素固化为凭证入库校验规则,并与台账字段设置同步更新。
第三章 主要优惠政策衔接与调整对比表
下表选取对市场主体覆盖面较广、或在10号公告中发生“期限化/门槛变化/适用口径压实”的政策作为“主要衔接或调整”样本;其中“原条款摘要”以原文件文字要点概括(不作大段引用),并以官方来源为优先。
第四章 对不同主体与行业的影响评估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10号公告在2026—2027期间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低门槛+低征收率”制度组合:起征点按期10万/30万、除不动产等以外应税交易减按1%、并对预缴环节给出减按1%预征率口径,同时保留旧货/自用固定资产2%等减负条款。直接影响是税负继续维持低位,但合规上需要更精细地区分“不动产/土地”与其他应税交易,并在跨地区预缴、差额扣除等场景中维持台账一致性。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影响更具结构性:一方面,简易计税清单大幅扩展了可选择空间(3%与5%并存),为缺乏可抵扣进项或存量项目的主体提供稳定税负路径;另一方面,“36个月锁定+项目口径选择”将方法选择从纯算账问题升级为“中长期制度承诺”,错误选择的机会成本显著上升。企业内部应把方法选择纳入董事会或财务负责人层面的重大税务决策流程,并形成完备的决策备忘录与测算底稿。
在发票与抵扣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以免税身份开具普票、或就部分交易放弃免税以满足下游抵扣需求,将成为B2B链条协同的常见议题。增值税法给予小规模纳税人对“36个月限制”的豁免,使其在商业谈判中具备更大弹性,但也更容易出现“交易拆分不当”“申报口径与开票口径不一致”等风险点。税务总局征管解读已明确可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企业应据此完善业务审批与系统控制。
第二节 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农业与出口相关主体
制造业的增值税核心仍在一般计税链条与进项抵扣管理,10号公告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若涉及自用固定资产处置、二手设备/旧货交易,可适用减按2%规则;若企业存在部分存量简易项目或与农村金融/公共交通等名单业务关联,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清单。整体看税负变化更多来自“业务结构是否嵌入简易/差额清单”而非普遍税率变化。
服务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尤其是劳务派遣、保安服务、旅游、融资租赁等行业。10号公告允许这些行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特定成本项目(工资社保、转付费用、借款利息等),将直接压缩税基;但同时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非常明确,意味着合规成本与风控投入上升,合同与付款路径需要与扣除清单严格匹配,否则可能出现“可扣未扣/扣除被否”的双向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10号公告影响最集中的领域之一:一方面,公告延续并细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项目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公式与项目公司继受扣除条件;另一方面,公告保留了房地产老项目、存量不动产/土地转让等5%简易计税路径,并对不动产购置原价扣除提供了“发票/司法文书/契税完税凭证等”替代证据方案。这将显著提高房地产企业对土地价款、拆迁补偿、产权链条与票据归集的管理强度,并使项目公司架构设计与土地变更协议成为税务合规的关键节点。
农业相关主体总体受益于免税范围的延续与农业生产资料等项目在2026—2027继续免税,同时公告对“初级农产品”口径与“外购不享受”边界作出明确划分,有利于减少争议但也会促使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自产/外购/初加工”的界分上更谨慎。由于“农产品”口径直接锚定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农业企业在商品分类与开票品名规范上应以“注释口径”作为统一标准。
出口企业方面,10号公告本身并未重写出口退(免)税规则(该规则由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制度承载),但公告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条件(如金融机构结算、向委托方全额开具普票)”等条款继续沿用,将影响外贸综合服务、货代企业的业务链条设计。出口企业仍需重点关注实施条例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逾期视同内销,以及税务机关可依法获取物流报关资金信息的规定,以管理退税合规风险。
第五章 风险争议、执法难点与合规筹划及操作指引
第一节 潜在法律风险与争议点
规范层级协调风险值得重点关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对简易计税征收率作出统一规定(3%),但10号公告在过渡期继续使用“5%规定征收率”简易计税以及多类“减按征收率”设计。若未来税务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纳税人可能围绕“法律保留/授权边界、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突破法律”提出程序与实体抗辩,亦不排除在诉讼中触发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企业在适用5%简易计税、或依赖特殊减按政策时,应尽量将其定位为“公告明确列举的授权事项”,并通过证据链强化“符合清单条件”这一事实基础,以降低争议不确定性。
证据合规风险将成为稽查重点。公告明确“不得扣除”的否定性后果通常不在“主条款”中强调,而是通过“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实现刚性约束。对房地产土地价款扣除、拆迁补偿真实性、分包款扣除、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扣除、旅游转付费用扣除等场景,企业若“合同真实但票据链断裂”将面临税基被恢复、补税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风险。
欺骗取得优惠与虚抵进项的刑事风险亦应在管理层面被明确纳入“红线清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明确列为虚假纳税申报中可认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一[21];在10号公告强化凭证要求的背景下,相关风险更容易从“税务处理”向“刑事评价”升级。
第二节 合规与税务筹划建议
在制度切换的初期,建议以“政策库重建、方法选择测算、证据链补齐”作为近期工作抓手。企业可建立10号公告影响清单,逐项映射自身业务:是否属于免税项目、是否存在简易计税可选项、是否存在差额扣除适用点,并开展按项目/合同/门店维度的税负测算。对存量不动产、老项目、融资租赁存量合同等,应尽快梳理2016年4月30日切割点的证据材料(合同、许可证、施工许可、取得凭证等),以避免事后补证困难。
在流程与系统层面,建议将“内控可校验、参数可追溯、条款可调整”作为中期建设目标。可将以下控制点嵌入ERP/合同管理与开票系统:优惠项目单独核算标识、简易计税项目锁定期提示、差额扣除凭证附件要求、土地价款扣除面积分摊模型、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扣除台账自动校验等。同时,在对公合同中增加税负变动条款(税率/征收率调整、政策到期不续、发票类型变化导致的价税调整机制),以对冲2027年政策窗口到期的不确定性。
从长期看,增值税筹划不宜停留在“单税种优化”,更应上升为“组织与业务模式治理”。例如:是否从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将差额扣除业务与一般计税业务进行组织隔离以降低进项分摊复杂度、是否通过项目公司架构满足土地价款扣除条件并同步满足商业与监管要求等。尤其对房地产与融资租赁行业,组织结构与合同链条常常决定税基与扣除能力,宜在投前决策阶段引入税法专家参与论证。
第三节 操作指引草案要点
为便于落地,建议税务与财务部门按以下“最小可行指引”建立内部实施细则(要点式):
建议建立“优惠适用四步法”:第一步识别业务属性(应税/免税/简易/差额扣除);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与税率/规定征收率;第三步匹配开票规则(普票/专票、是否放弃免税);第四步形成申报与备查资料包(合同、票据、台账、计算底稿)。其中,优惠项目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优惠,应作为总则写入指引。
建议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立“起征点—放弃免税—开票—申报”流程(示意如下),并与税务总局征管口径保持一致:

对差额扣除业务,建议形成“扣除清单—凭证清单—台账字段”三张表:
第一张表列明可扣除项目(如劳务派遣工资社保、旅游转付费用、土地价款、分包款、融资租赁利息等)及其条款依据;第二张表列明可接受的合法有效凭证类型(工资社保记录、财政票据、发票、司法文书、契税完税凭证等);第三张表把每一笔扣除映射到业务订单号、合同号、付款流水号、发票号码、会计科目与申报表栏次,实现“申报可回溯”。
附录 差额扣除“三张表”模板
下列模板用于将“扣除清单—凭证清单—台账字段”的方法固化为可备查底稿。各单位可在不改变政策要件的前提下,按业务线与信息系统字段进行本地化调整。
表附-1 扣除清单
表附-2 凭证清单
表附-3 台账字段
建议将凭证包按“业务类型_期间_项目/门店_订单号_版本”统一命名,并在台账中留存存放路径或索引号,以实现申报可回溯、附件可快速调取。
最后,建议将政策到期风险纳入“2027年压力测试”。以2027年12月31日为节点,可分别假设起征点、1%减征、简易计税清单等政策不再续期(或仅部分续期)等情形,提前测算2028年可能税负与现金流的敏感性变化,并在2026—2027两年内逐步调整业务报价、合同条款与供应链取票结构,以降低到期后集中冲击与被动承压风险。
结语
总体而言,10号公告以清单化方式承接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主要优惠安排,在两年过渡期内尽量稳定税负预期;与此同时,差额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等制度对“合法有效凭证”与台账留存提出更高要求,使优惠适用更趋向以证据闭环为核心的征管逻辑。企业在方法选择、开票申报、合同条款与备查资料之间,应建立可复核、可追溯的一致口径,并将政策到期的不确定性以情景测算方式前置管理,方能在制度切换期实现平稳过渡与争议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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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EB/OL]. (2026-01-30)[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Z/OL]. (2024-12-25)[2026-02-11].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927b083b0193fd65a0eb02cb&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Z/OL]. (2025-12-25)[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Z/OL]. (2026-01-30)[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EB/OL]. (2026-01-30)[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7429/content.html.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EB/OL]. (2025-12-29)[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56/content.html.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EB/OL]. (2023-08-01)[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7/content.html.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EB/OL]. (2023-09-22)[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445/content.html.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EB/OL]. (2021-07-15)[2026-02-11].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26/content_5627443.htm.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OL]. (2016-03-23)[2026-02-11].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6/wg201605/201609/t20160930_2431228.htm.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EB/OL]. (2026-01-30)[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
[1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行政案件[EB/OL]. (2015-06-29)[2026-02-11].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4837.html.
[13] 国家税务总局. 没有软件开发人员的“软件产品”——揭示犯罪团伙控制空壳公司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发票真相[EB/OL]. (2025-01-07)[2026-02-11].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7736/content.html.
[14] 翁武耀. 增值税法的立法精神、新规解析与实施展望[J/OL]. 财经法学, 2025(5). (2025-09-15)[2026-02-11]. https://cjfx.cufe.edu.cn/info/1270/2842.htm.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Z/OL]. (2023-03-13)[2026-02-11].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65edc140186d9d6f1cb2503&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Z/OL]. (2005-08-31)[2026-02-11].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8cff0785&fileId=&type=&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OL]. (2023-09-01)[2026-02-11].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84.htm.
[18]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S/OL]. (2017-05-10)[2026-02-11].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705/P020170525382877887480.pdf.
[19]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S/OL]. (2017-07-19)[2026-02-11].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707/P020170719328747835611.pdf.
[2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EB/OL]. (2026-02-01)[2026-02-11].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7478/content.html.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Z/OL]. (2024-03-15)[2026-02-1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21829/content.html.
文章作者: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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