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罚款与刑事风险:从一起骗享小微税收优惠案件说起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满足条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为起点,十余年间,国家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万提高到300万,实际税率从10%降低到5%。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大减轻了众多利润额微薄的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为这些企业的税收合规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前置条件——在实务中它们索取成本费用发票时往往处于弱势,更高的税率会让企业产生铤而走险的冲动,低税率使得它们即使不能取得部分业务的发票实际税负也不会太高。
然而,近年来,企业通过拆分、隐瞒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使自己在形式上满足小微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案件越来越多的被曝光。
2026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栏目下,发布了一篇标题为《25个账户打款的背后……——揭秘扬州春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的文章。文章记录了一起典型的骗取小微优惠案件。案件主体扬州春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方便描述,以下简称“春风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调查通报,成立于2006年的扬州春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个人账户拆分隐匿收入不申报、虚增人员分摊工资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71.73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73万元。最终,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7.58万元的处理决定。[1]
从公开披露的案情看,相关企业的主要操作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类:
其一,隐匿、拆分收入。除以私户收款隐匿收入不申报外,也有通过设立空壳个体户或关联主体,将本应计入公司主体的收入分散至外部主体。
其二,虚列、转换成本。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构费用、虚增工资等方式抬高税前扣除额;或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装为可扣除项目。
上述手段本质上均属偷税安排,与“合规享受优惠”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驰。
企业隐匿收入、虚增工资等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于以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拆分收入、改变收入归属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导致计税依据失真的,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据同法第三十六条,对不真实、不合理的计税依据作出“合理调整”,并要求企业合并申报。[4]
若偷税数额“超过十万元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构成逃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比超过30%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7],对逃税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另需注意,《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虽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情形下,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当然免追: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该条款。[5][6]
取得虚开发票,在行政处罚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8],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5]
即便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若票面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符合其他入罪条件,也可能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7]
因此,“春风公司”们的风险并不止于补税、罚款,更在于是否触及刑事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春风公司案并非个例,国家税务总局在同日还公布了西藏慧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宏兴西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三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它们面临的处罚从近三百万元到近一千八百万元不等。
笔者亲身经历的一起税案,更直观的展现了当下小微企业无视涉税风险遭到重罚的场景。
2023年5月底,S省A公司负责人向H省B公司居间人员违法支付“点子钱”若干,取得虚开普通发票100万元,用于2022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025年,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因其走逃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
税务机关对B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约3.8万元并罚款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2]
按照税收违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在调查中认为涉嫌犯罪的,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而若适用2023年10月1日以后新的《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仅罚款一项就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工资申报方面,不少企业由于一些员工工资较高而抗拒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为了能够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采取了增加人数分拆工资或者让员工用虚开的发票“报销”的方式,形式上将未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薪金进行拆分或转化以全额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不但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相悖,而且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对“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比例罚款。
从税务实务看,这类“为享受小微优惠而调整利润”的操作,背后往往是对政策临界点的精算与套利。
小微优惠采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一硬性门槛,一旦超过即全部退出优惠。
这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出现断崖式变化。
现行的所得税小微优惠,通常以“四个前置条件”作为适用门槛:企业属于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标准。[3]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一旦它超过三百万元这一临界点,所得税实际税率会骤然从5%升至25%,形成“拔地倚天”式惊变。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增加至301万元时,税额将由15万元(300万元×5%)跃升至75.25万元(301万元×25%),所得税提高60.25万元。
企业仅仅多出1万元税前利润,税额却骤然攀升约60万元——这一“临界点黑洞”,几乎与年终奖个税陷阱如出一辙。
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一方面,小微优惠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扶持其成长,而不是通过“临界点”迫使企业在规模扩张时面临税负突变。
另一方面,税负跃迁也会激励企业围绕“临界点”进行“利润管理”:要么压利润、要么拆收入、要么虚增成本,从而把企业从合规经营推向政策套利。
当“差一块钱就多交几十万”的激励结构客观存在时,规则本身就会倒逼一部分主体选择不合规路径。
从税收治理角度看,这与“普惠性减税”本应降低征纳成本、促进遵从的目标并不一致。
笔者在检索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国中小企业税收安排时注意到,它们通常对一定额度的利润或税基设置优惠档位,超出部分再适用更高税率或一般规则,从而避免税负在临界点处出现陡峭跃迁。[11][12][13]我国的所得税小微优惠可以借鉴这一思路——更何况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早已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将“不超过300万元才享受优惠”的“一刀切”,调整为“超额部分按更高税率分段征税”。例如:
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继续按现行优惠计税(实际税率5%);300—500万元部分,设置较低的过渡税率(如15%,介于25%与5%之间);超过500万元部分,适用25%的标准税率。
按此方案,若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则其应纳所得税额由75.25万元(301万元×25%)大幅缩减至15.15万元(300万元×5%+1万元×15%)。
这一设计仍保留了“超过门槛税负上升”的调节效果,但将跃迁改为分段递增,边际税负的变化将更可预期。
同时,分段优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在临界点附近的“人为操作”:当超额部分只按较高税率计征,而非整体退出优惠时,企业通过拆分收入或虚增成本“卡线”的收益会明显下降。
从政策目标看,这既更符合扶持企业成长的初衷,也更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稳定与公平。
结语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小微企业对政策预期的稳定性极为敏感。
如果制度设计刻意制造“临界点”,甚至让企业在跨过门槛时遭遇税负突变,就容易把优惠政策异化为套利工具。
从春风公司及类似案例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之所以铤而走险,并不完全源于“侥幸心理”,也与规则激励结构有关。
政策越“硬切”,套利动机越强;规则越“平滑”,遵从空间越大。
因此,在坚持普惠性减税方向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小微优惠的税制结构、降低临界点税负跃迁,既是对诚信纳税企业的保护,也是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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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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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EB/OL]. 2009-12-02[2026-02-10].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54/content.html.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EB/OL]. 2023-08-02[2026-02-10].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3/content.html.
[4]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EB/OL]. 2015-04-24[2026-02-10].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8cff0785.
[5]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B/OL]. 2021-03-01[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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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姚先生. 颠覆认知?两高2024-2025年十六起涉税典型案例为何“看似违背”刑法条文?——税务司法裁判新风向与法理演进[EB/OL]. 2025-12-08[2026-02-10].
https://mp.weixin.qq.com/s/LwoJSlJoFNhgioG4\_Js2Dg
[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24-03-15[2026-02-10].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8482.html.
[8]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EB/OL]. 2023-07-20[2026-02-10].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a1cb546018a6e362a746d5a.
[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EB/OL]. 2018-12-21[2026-02-10].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38/content.html.
[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EB/OL]. 2009-01-04[2026-02-10].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66/200901/c1189919/content.html.
[11]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Federal income tax rates and brackets[EB/OL]. 2026-02-06[2026-02-10]. https://www.irs.gov/filing/federal-income-tax-rates-and-brackets.
[12] 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Finances publiques (DGFiP). TAXATION OF BUSINESSES[EB/OL]. 2016-09-23[2026-02-10]. https://www.impots.gouv.fr/international-professionnel/tax4busines.
[13]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Rebates & Tax Exemption Schemes[EB/OL]. 2025-10-31[2026-02-10]. 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corporate-income-tax-rate-rebates-and-tax-exemption-schemes.
文章作者: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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